辦法發布
吉林省地圖管理辦法
《吉林省地圖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景俊海
2019年12月12日
辦法全文
吉林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對地圖的審核、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網際網路地圖,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標牌、廣告和影視等插附的地圖,涉及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四條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地圖共享機制,實現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並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實踐活動,加強
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公益宣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八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九條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的標準,符合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對編制的地圖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後方可公開使用。
第十二條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域名稱、區域性民眾自治組織轄區名稱、居民地名稱、專業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遊景區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並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
第十三條在地圖上繪製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行政區劃調整的,編制地圖時應當及時更新行政區域界線。
第十四條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影像地面解析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編制涉及國家秘密且確需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並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第十五條在普通地圖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國家機關、公共設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內容的專題地圖除外。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六條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但是不涉及國界線的景區圖、街區圖、捷運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一)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地圖的;
(二)已審核批准的地圖,再次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的,且涉及國界、省界等應當審核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省、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方能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傳播、展示或者登載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傳播者、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申請地圖審核,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利用涉密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申請材料,或者以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准檔案。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主要表現地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全省地圖及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省內涉及國界的地圖;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審核的地圖。
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審核。
第二十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並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地圖審核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第二十一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本辦法第九條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表示的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予以批准的,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書》和審圖號;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時事宣傳地圖、應急保障地圖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使用的地圖,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布獲得審核批准的地圖名稱、審核批准檔案、審圖號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經批准的審圖號。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著作權頁標註審圖號;沒有著作權頁的,應當在適當位置標註審圖號。
在網際網路上登載、發布、引用、嵌入地圖,應當在地圖頁面左下角標註審圖號和著作權信息。網際網路地圖的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到期應當重新送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轉讓、出租、出借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第四章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配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並建立地圖安全審校核查工作機制。
地圖安全審校人員應當對用戶上傳標註的興趣點和其他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進行審查,確保所有信息符合國家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以及其他涉及地圖內容的網站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對網站登載、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符合國家規定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登載、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在12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產生不良影響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不良影響。
第二十八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位置和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信息的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人同意。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對收集的個人信息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九條審核通過的網際網路地圖,申請人應當每六個月將新增標註內容及核查校對情況向作出審核批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的數據安全、保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以及用於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以及數據等。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編制單位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的地圖質量納入社會
誠信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引導地圖編制單位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誠信自律經營。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問題地圖或者地圖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的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或者影像地面解析度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審查並進行保密處理的,依法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
內容解讀
亮點一:四個明確
(一)明確了監管地圖的範圍。除傳統的紙質地圖外,《辦法》將電子地圖、網際網路地圖、書刊影視附插的地圖、涉及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均納入了監管範圍,使地圖監管範圍更加明確。
(二)明確了地圖審核工作內容。《辦法》第三章對審核機構、審核範圍、審核許可權、審核程式以及審核時限和信息公開等都作了詳細規定,並結合正在實施的網上審核實際情況,減少了申請材料,縮短了受理、審核時限,為進一步規範地圖審核工作,提高審核效率,推進“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明確了網際網路地圖監管方式。《辦法》設專章對開展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資質、內部審查、應急處置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詳細規定,為依法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確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社會提供公益地圖的職責。《辦法》第一章第六條,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並應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督促政府職能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益地圖服務。
亮點二:五個新變化
(一)增加了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內容,增強公民國家版圖意識。《辦法》第一章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新聞媒體等部門要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二)下放了地圖審核許可權。《辦法》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審核。改變了以往只能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地圖審核業務,建立地圖分級審核制度,落實我省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方便地圖報審單位就近辦理業務。
(三)明確了內容簡單不需送審的地圖種類。對不涉及國界線的景區圖、街區圖、捷運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不需送審。並且對再版、引用已審核的地圖的情況做出規定,即只有且涉及國界、省界等應當審核的內容發生變化的需送審,其他內容少量更新的可不送審。
(四)放寬了地圖廣告的限制。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登載廣告的情形。針對目前紙質地圖銷售利潤低的實際,放寬對專題地圖的廣告限制,有利於促進商業地圖的開發套用。
(五)取消了地圖審圖號兩年有效期的限制。地圖審圖號是否有效,關鍵看是否有涉及國界、省級等應當審核的內容變化,但是網際網路地圖的審圖號仍是兩年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