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在1991.01.02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02
  • 實施時間:1991.01.02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使用,提高測繪成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防止測繪成果的失密和泄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的測繪底片、正片、磁帶;
(三)各種類型的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水域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各種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六)國界線、行政區劃界線和地籍測繪的數據與圖件;
(七)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八)其他有關的地理數據和圖件。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工作和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吉林省測繪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以上的測繪成果(以下簡稱限額以上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國家駐省單位及大專院校負責管理本部門、本專業的測繪成果。
第五條 各級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對測繪成果應科學分類、立卷、歸檔、保管,並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管理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六條 對測繪成果應根據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測繪成果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不夠密級又不宜公開的測繪成果為內部資料。
測繪成果的劃密、密級調整和解密,按國家規定執行。省內出版地圖,必須經省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密級。
第八條 凡使用和存有未公開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加強測繪成果的保密措施,並領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
第九條 各測繪單位測制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規定的程式進行驗收,質量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條 各測繪單位對經驗收合格的限額以上測繪成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及下列規定,按年度匯交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涉及全省範圍內的,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二)涉及市(地、州)範圍內的,向市(地、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按前款規定需要匯交的測繪成果,屬於其他單位委託完成的,由委託單位負責匯交。
市(地、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整理各有關單位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按時匯交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需要使用未公開限額以上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所在地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國家駐省單位及大專院校出具的公函和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需要使用控制點測繪成果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持《測繪許可證》。
需要使用國土基礎數據、邊界數據和圖件的,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領取。
第十二條 軍事部門需要使用地方有關部門的測繪成果的,須經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地方有關部門或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的測繪成果的,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三條 向國外提供我國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管理單位應向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提供所需使用的測繪成果,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確需複製、轉讓和轉借的,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複製的保密測繪成果仍按原密級管理。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託單位同意,受委託單位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版。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提供測繪成果時,應開具測繪成果傳送單(成果提供單位、資料庫管理者、上級主管單位、領取單位,回執各一份)。
第十七條 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須按保密規定對測繪成果進行包裝、傳遞、運輸。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有償提供測繪成果的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借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保持測繪成果的完整,不得塗改和損壞。
第二十條 銷毀確無保留、使用價值的保密測繪成果時,必須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國家駐省單位及大專院校等單位負責人批准,並編制銷毀清冊一式三份,報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測繪成果管理單位一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一份,銷毀單位存檔一份。
第二十一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國家駐省單位及大專院校,對使用和存有未公開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定期進行保密檢查。對經檢查不合格的單位暫停提供測繪成果。
使用和存有未公開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定期自檢。發生測繪成果丟失、泄密事故的,應立即報省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並積極組織查找,查清事故原因,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較大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擅自提價收取測繪成果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非法所得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對發生重大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三)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四)對拒絕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並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者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向國外提供未公開測繪成果的;
(三)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致使測繪成果遭受重大損失,或未經批准擅自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
(四)測繪成果丟失或泄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造成測繪成果丟失或泄密事故不查處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壞測繪成果的,應賠償提供成果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因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測繪單位收取費用百分之五的罰款,或者取消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執行罰款時,必須使用統一的罰款票據,罰款金額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處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內有關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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