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9.04
  • 實施時間:1998.01.01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對拒絕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並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的內容刪除。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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