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在1989.02.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2月25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在1989.02.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在1989.02.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
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影像地面解析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涉及國家秘密且確需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
第四十一條 本章未涉及到的有關地圖編制、印刷管理的內容,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活動以及超過《測繪...
加強地圖管理。完善地圖審核制度,嚴把地圖審核關。提高聯合執法能力,進一步加大對地圖市場及網際網路網站登載地圖的監管力度,嚴格查處和封堵網際網路用戶上傳、標註涉密地理信息,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編制、出版、傳播、使用地圖以及侵犯地圖知識...
在地理信息安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生態保護服務、應急測繪保障、網際網路地圖、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能,細化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內容,填補了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空白,為維護公開、公平...
承印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印刷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保密條件。第三十六條 編制、出版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圖表示內容是否正確進行審定。第三十七條 印刷、出版、展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軍用地圖和海圖的編制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 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的,依照《中華人民...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範地圖編制出版活動,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根據國務院《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