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吉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在2004.01.07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1月07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基礎測繪事業發展,保障基礎地理信息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決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公益性事業。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四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財政預算。
基礎測繪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計畫、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基礎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基礎測繪活動。
第七條 對在基礎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八條 基礎測繪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執行國家頒布的測繪技術標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匯總並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基礎測繪經費預算和決算;下達經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項目和經費細化預算。
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在國家大地測量控制網的基礎上,加密建立全省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負責全省基礎測繪的航空攝影工作,測制1∶10000和1∶5000比例尺基本地形圖,採用國家提供的測繪基礎數據建立與更新全省中、小比例尺基礎地理空間資料庫;
(三)建立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負責為全省公共服務的航空、航天和遙感測繪項目;
(五)編制各種載體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
(六)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原則,對基礎測繪項目的內容進行複測和更新;
(七)負責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需要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平面加密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或者局部獨立的控制網;
(二)測制本行政區域內的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形圖;
(三)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項目的內容進行複測和更新;
(五)負責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需要的其他有關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局部獨立平面控制網應當與國家基礎平面控制點聯測,建立與國家系統相聯繫的換算關係。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及時補充現勢性資料;
(二)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複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
(三)基本地形圖更新周期,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不超過15年;
(四)政府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計畫、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基礎測繪項目的申報文本和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計畫、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覆的基礎測繪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計畫和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擇優的原則確定承擔基礎測繪項目單位,並與項目承擔單位訂立測繪契約,依法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具備承擔相應業務範圍的測繪資質等級。
承擔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甲級測繪資質;承擔市、縣級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包基礎測繪項目;
(二)全面履行測繪契約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 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確保其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質量,並承擔質量責任。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查驗收。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向項目出資人提交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質量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基礎測繪成果。項目的出資人不得接收和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質量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二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項目經過質量檢查驗收後,該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由國家投資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即基礎測繪成果的匯交人),應當於項目驗收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原則到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基礎測繪成果副本。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組織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存檔和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副本,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具體匯交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定期編制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促進基礎地理信息的廣泛套用。
第二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提供使用。測繪單位及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用戶,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借基礎測繪成果。
第二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用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使用。
除前款規定之外,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統一管理,有關部門、單位需要進行測繪時,有適宜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不得重複測繪。
第二十九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基礎測繪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匯交基礎測繪成果副本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複製、轉讓、轉借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充分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擅自重複測繪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使用基礎測繪經費的;
(二)違規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不按規定組織基礎測繪成果驗收、整理、存檔的;
(四)不按規定向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基礎測繪目錄和副本的;
(五)接收、利用或者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質量檢查驗收不合格基礎測繪成果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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