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

《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經2014年6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共22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
  • 通過時間:2014年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4年8月1日
  • 審議通過: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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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

(2014年6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推進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套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吉林省測繪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是指利用地理信息資源為政府決策、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應急保障和公眾生活等提供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領導,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
第五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
(二)組織採集、更新全省地理信息數據;
(三)統一獲取、加工處理、分發套用、定期更新省域範圍內衛星遙感影像;
(四)建設、管理和維護省級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產品和相關服務;
(五)指導市、縣級“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和服務平台建設;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開展交換和共享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和管理本地區的服務平台;
(二)採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數據;
(三)組織實施“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保障機制,制定地理信息應急保障預案,為處置突發事件及時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採集、更新、交換和共享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建設本部門的專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下列信息納入共享範圍:
(一)在進行公共管理、辦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由財政資金投入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
(三)通過政府的採購或者互換方式取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中規定的上一年度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合法、準確、規範的地理信息數據,並對其真實性、實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採集或者獲取到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處理和整合工作,更新服務平台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保密的地理信息數據的傳輸、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逐步擴大依託服務平台開展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的範圍,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和效率,降低社會管理成本。
第十四條 服務平台的建設與維護,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五條 服務平台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建設、統一標準、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十六條 服務平台的規劃建設、共享套用和維護更新等所需資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服務平台應當具備下列功能:
(一)聯通市、縣級人民政府服務平台及有關部門的專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
(二)處理、整合地理信息數據以及相關的經濟、社會和人文等信息;
(三)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
(四)無償向社會公眾提供數字地圖、位置信息等公共地理信息線上服務;
(五)服務平台建設方案確定的其他功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組織可根據需要,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服務平台共享接入申請。對具備接入條件的,應當及時接入服務平台,共享服務平台中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採集、更新地理信息數據和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
(二)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數據失密、泄密、丟失、損毀的;
(三)未按規定對服務平台進行運行、維護,或未向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的;
(四)擅自利用公共地理信息數據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期改正意見;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組織或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採集、更新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和範圍或未及時向服務平台提供更新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影響共享的;
(三)擅自利用服務平台和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專題地理信息是指描述某區域或者某行業領域要素的地理空間分布及其屬性規律的信息,包括自然資源、環境生態、災難災害、經濟社會、基礎設施等數據。
(二)“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是指以地理信息為依託,把物質城市數位化,從而對城市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的綜合指揮服務系統。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是指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所需的信息數據、服務功能及其運行支撐環境的總稱。
(四)專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是指支持服務平台數據套用的區域性或者行業性的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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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吉林省省長巴音朝魯簽發第245號省政府令,公布了《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22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個以省級政府規章形式出台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
《辦法》對建立吉林省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規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強化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等做出具體規定。
《辦法》提出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重點領域是政府決策、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應急保障和公眾生活等。
《辦法》明確省級地理信息部門負責對省域範圍內衛星遙感影像統一獲取、加工處理、分發套用、定期更新,從而避免了重複投資和浪費;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省級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產品和相關服務;負責指導市、縣級“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和服務平台建設。《辦法》還確定了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中“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組織採集、更新全省地理信息數據、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等職責。
《辦法》確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本地區的服務平台、採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實施“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職責。
《辦法》規定了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的範圍和內容。以制定共享信息目錄形式,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公共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由財政資金投入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通過政府的採購或者互換方式取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地理信息,納入信息共享範圍,為豐富公共服務平台的共享信息內容,開展公共服務奠定了重要基礎。
《辦法》確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具體功能。明確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具有聯通市、縣級人民政府服務平台及有關部門的地理信息套用系統,能夠處理、整合地理信息數據以及相關的經濟、社會和人文等信息,實現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等功能。這為依法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規範化建設、管理和套用提供了依據。
《辦法》還就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提出服務平台共享申請,按規定條件接入,共享服務平台各類信息以及在符合國家安全和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無償向社會公眾提供線上服務等方面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以切實達到共享綜合信息資源,開展公共服務的目的,保證了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的有效實施。
《辦法》的出台,對進一步加強吉林省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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