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規範地理信息數據獲取、處理、更新和匯集行為,促進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數據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等地理信息的獲取、處理、更新、匯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套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廣泛套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負責組織獲取、處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門、本單位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或者義務時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指導市、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和管理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省、市、縣三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互聯互通。
第六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根據套用需求,建設和管理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新建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充分利用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的數據服務和功能服務;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設的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做好與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無縫對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劃分,將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統一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套用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八條 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規範》,編制並且適時修訂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已分享資料夾,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發布。
第九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已分享資料夾,於每年三月底前,依託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向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匯集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工作的,可以適當延期,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時效性負責,匯集、更新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完整、準確、規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以在線上等方式獲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並負責對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質量核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退回修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數據的集成工作,將集成後的地理信息數據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並將其目錄及時更新至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更新。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內容因建設、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目錄、用戶許可權、獲取途徑等事項,提供瀏覽、查詢、連結、下載等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網際網路上向公眾無償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務外網上,以在線上方式實現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務區域網路上,依據用戶許可權,針對用戶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數據共享需求,按規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務。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並具備相應的保密條件,按照網路安全和數據保密規定使用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獲取、處理、提供等的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使用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需求,有適宜遙感影像資料的,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規定提供;無適宜遙感影像資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自行組織獲取。自行組織獲取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集,納入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庫進行統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高分專項衛星遙感影像資料的獲取、分發共享、套用推廣等工作並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數據安全審查機制,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
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數據的獲取、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數據的存儲管理和檔案建設,保障數據資料安全。
第十八條地理信息智慧財產權依法受到保護。通過共享獲取地理信息數據的單位,應當尊重權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註明地理信息數據來源,不得損害地理信息數據權屬單位的合法權益。
未經權屬單位同意,不得利用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安全技術體系,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隱患排查,建立災備恢復機制,確保地理信息數據安全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通報檢查結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未及時集成專題地理信息數據,並將集成後的地理信息數據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發布的;
(三)未按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服務的;
(四)未採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數據丟失、損壞或者泄密的;
(五)未經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將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匯集、更新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未採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數據丟失、損壞或者泄密的;
(三)未經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將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基礎底圖服務和空間基準服務的數據,包括:柵格地圖、數字線劃圖、數字高程模型、正射影像圖等各類基本比例尺地圖以及空間基準數據等,涵蓋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境界、特殊地物、控制點、地名等各類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是指為滿足農業、林業、交通、水利、規劃等特定行業需求,形成和產生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和範圍密切相關的數據。通常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產生,著重表示一種或者數種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是指通過光學、雷達、紅外、多光譜等各種類型感測器獲取的對地觀測影像資料。其中,以飛機、飛艇、氣球等航空飛行器為感測器搭載平台獲取的影像資料,稱為航空遙感影像資料;以衛星、飛船、太空梭等航天飛行器為感測器搭載平台獲取的影像資料,稱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是指以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以
地理信息系統為主要管理工具,整合與空間信息有關的非空間信息,以寬頻網路為載體,以各種信息終端為媒介,面向政府、公眾、行業提供地理信息的服務平台。
災備恢復,是指一個數據中心發生故障或者災難時,其他數據中心可以正常運行並對關鍵業務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接管,實現互為備份,將故障或者癱瘓狀態的系統恢復到可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加強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制定《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我國大數據發展和套用決策部署的重要內容。2017年4月27日全國人大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並明確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依法有效匯集、整合地理信息數據資源,建立統一平台,實現地理信息數據資源共享及其在經濟社會各個領域的套用,對於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高信息化水平,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涉及面廣、參與部門多,又沒有明確的規範,協調難度很大;也因為各方面缺乏統一認識,有些部門對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工作重視不夠,出於保護既得利益等各種原因,不願意提供所掌握的地理信息數據。同時,還存在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與個人隱私和涉密數據保護必須妥當處理等敏感問題。這些都致使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工作難度很大,迫切需要加強地理信息數據管理立法。因此,為促進我省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規範共享行為,有必要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制定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辦法》系省政府2017年立法計畫中的政府規章項目。《辦法》送審稿由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起草。省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部門徵求意見,並通過本辦網站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在新幹縣進行了調研,並赴湖北省、湖南省進行學習考察,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根據調研、論證、協調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省法制辦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並於2017年12月21日第93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制定的原則:一是依據上位法,從立法層面確定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制度。2017年4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確立了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採集了大量的地理信息,有的還開發建設了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由於部門和單位未有統一的匯集共享機制,這些地理信息系統形成一個個“信息孤島”,難以相互共享利用。因此,根據政務信息化和大數據的發展要求,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辦法》對我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為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大數據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二是以問題為導向,破解地理信息數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目前,地理信息數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因地理信息數據重複採集、重複建設,財政資金浪費嚴重;因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同的數據格式、空間基準,生產的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相互隔離的“數據鴻溝”,不便有效整合;因缺乏統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一方面各部門、各單位生產的地理信息無法跨部門跨平台共享,另一方面公眾獲取地理信息的渠道不暢,限制了地理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針對上述問題,《辦法》作出了相關具體規定。
《辦法》共分二十三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和部門職責。二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三是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匯集方式。四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共享服務內容、共享服務安全。五是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工作監督檢查、數據安全監管。六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關於地理信息數據匯集
地理信息數據匯集是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的基礎,需要通過各部門、各單位的共同努力。為此,《辦法》規定:一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已分享資料夾,於每年三月底前,依託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向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匯集專題地理信息數據。二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時效性負責。三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獲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四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數據的集成工作,將集成後的地理信息數據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並將其目錄及時更新至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
四、關於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方式和流程
明確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方式和流程,有利於及時有效地獲取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服務。為此,《辦法》規定:一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目錄、用戶許可權、獲取途徑等事項,提供瀏覽、查詢、連結、下載等服務。二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網際網路上向公眾無償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務。三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務外網,以在線上方式實現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四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務區域網路,依據用戶許可權,針對用戶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數據共享需求,按規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務。
五、關於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保障
地理信息資源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性信息資源,在地理信息數據的匯集和共享使用中,必須確保全全。為此,《辦法》從制度設計、技術保障、風險評估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負的地理信息數據安全保障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解讀
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省長劉奇簽發第231號省政府令,正式發布《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於2017年12月21日經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制定原則是:一是依據上位法,從立法層面確定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採集了大量的地理信息,有的還開發建設了專題地理信息系統。由於部門和單位未有統一的匯集共享機制,這些地理信息系統形成一個個“信息孤島”,難以相互共享利用。因此,根據政務信息化和大數據的發展要求,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的規定,《辦法》對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為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大數據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破解地理信息數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體現在:因地理信息數據重複採集、重複建設,財政資金浪費嚴重;因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同的數據格式、空間基準,生產的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相互隔離的“數據鴻溝”,不便有效整合;因缺乏統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一方面各部門、各單位生產的地理信息無法跨部門跨平台共享,另一方面公眾獲取地理信息的渠道不暢,限制了地理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針對上述問題,《辦法》作出了相關具體規定。
《辦法》共二十三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明確了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等在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二是規範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運行管理。縱向省、市、縣三級平台互聯互通,橫向有關部門專題地理信息系統與平台無縫對接。三是完善了地理信息數據匯集方式。確立了目錄管理、質量核查、數據集成等制度,要求有關單位按照匯集已分享資料夾向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匯集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四是規定了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方式和流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數據目錄、用戶許可權、獲取途徑等事項,分別在網際網路、政務區域網路、政務外網提供地理信息服務。五是確立了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統籌管理制度。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獲取、處理、提供的統一管理,有關部門自行獲取的納入全省資料庫統一管理。六是確立了地理信息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從制度設計、技術保障、風險評估等方面,對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工作監督檢查、數據安全監管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的出台,對於建立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機制、規範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管理、實現地理信息數據資源共享及其在經濟社會各個領域的套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和提高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