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是江西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2008年12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2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適應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所形成的其他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的測繪成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五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企業用於工程建設施工、放樣的平面圖,無須匯交。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我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第六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將收到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報送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收到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的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相關數據,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並鼓勵對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套用。
設區的市、縣(市、區)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應當與省級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銜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提高測繪的保障服務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測繪服務。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查對測繪成果目錄或者書面徵求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書面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蓋等信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測繪保障機制,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提供及時的地理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明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
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複製品,應當按照原秘密等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
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五)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六)利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項目設計書、契約書或者有關部門的項目批准檔案;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國家統一的四等(含)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D級(含)以上空間定位網的成果;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一數位化產品;
(三)省級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六)依法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六條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的審批:
(一)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D級以下空間定位網的成果;
(二)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市、縣級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市、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五)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六)依法應當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使用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決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檔案,並在批准檔案中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準予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向申請人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申請人所取得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僅限於在本單位的範圍內,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國家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
(二)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次修訂發布、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修訂發布的《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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