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在1993.05.18由國家測繪局頒布。
2019年6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正式廢止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5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國家測繪局
- 廢止時間:2019.6.26
《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在1993.05.18由國家測繪局頒布。
2019年6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正式廢止本《辦法》。
《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在1993.05.18由國家測繪局頒布。2019年6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正式廢止本《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貴州省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管理辦法》在1997.01.0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避免重複測繪,使測繪成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不履行匯交測繪成果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省測繪局和州(地)、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依據國家測繪局《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罰。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需要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一)衛星定位連續運行站,四等(D級)以上衛星定位測量...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則。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定期公布、更新已分享資料夾,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
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匯交測繪成果目錄。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最終完成的可供使用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除應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目錄或副本外,必須按測繪成果管理許可權,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分別向省或地、市、州測繪管理機構匯交目錄或副本;(一)...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和進行航空攝影的, 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從事敷設和更新城鎮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測繪,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 第二十條 ...
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的一個...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必須按《測繪法》第十八條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每一測區作業完成後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
第十九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或者由市和區、縣財政投資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成果形成之日起六十日內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承擔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成果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第七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承擔測繪任務和軍事單位在本省承擔民用測繪任務,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範圍和要求,在測繪成果完成後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各市(地)、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接收...
(五)有關重大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第七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全部移交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按前條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
第三十四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六十日內,依法向省測繪管理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負責接收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准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由中方合作部門或者單位分別向國家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國家物價局、國家測繪局頒發的《測繪產品收費標準》執行。對能及時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副本的單位,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在提供測繪成果時,收費予以優惠;對拒不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省測繪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相關說明。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第十條應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包括:(一)等級以上天文測量、三角測量、...
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由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
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政府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
第八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局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者副本:(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二)航空...
第十條 各測繪成果的歸口管理單位,應加強測繪成果使用和保管工作的檢查與指導,並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組織本歸口管理範圍內有關單位按時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副本;委託其他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由委託單位負責匯交;進行定期...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的限額以下基礎測繪成果,以及只供本部門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可不匯交目錄或副本。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參照《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測繪成果。第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第九條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省轄市...
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測繪單位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項目出資人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在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下列規定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自然資源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