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

《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在1993.05.18由國家測繪局頒布。

2019年6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正式廢止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5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國家測繪局
  • 廢止時間:2019.6.2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為做好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一切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實行無償匯交。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的著作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具體如下:
1.按國家基準和技術標準施測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導線、長度、水準測量成果的目錄;
2.重力測量成果的目錄;
3.具有穩固地面標誌的全球定位測量(GPS)、都卜勒定位測量、衛星雷射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成果的目錄;
4.用於測制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和專業測繪的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
5.我國自己拍攝的和收集國外的可用於測繪或修測地形圖及其專業測繪的衛星攝影底片和磁帶的目錄。
6.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一1:2000比例尺地形圖和整幅的1:5000——1:1000000比例尺地形圖(包括影象地圖)的目錄;
7.其它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專題地圖的目錄;
8.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的跨省區、跨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其它重大國家項目的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
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積在省管限額以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測繪行政管理法規確定)的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
以上匯交的目錄均為一式一份。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匯交的有關測
繪成果副本具體如下:
1.按國家基準和技術標準施測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導線、長度、水難測
量成果的成果表、展點圖(路線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副本;
2.重力測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力值歸算、點位坐標和高程、重力異常值)、展點圖、異常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副本;
3.具有穩固地面標誌的全球定位測量(GPS)、都卜勒定位測量、衛星雷射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的測量成果、布網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副本;
4.正式印製的地圖,包括各種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圖、政區地圖、教學地圖、交通旅遊地圖,以及全國性和省一級的其他專題地圖。
以上匯交的副本,除地圖一式兩份外,其他均為二式一份。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當年完成的測繪 成果的目錄和副本應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國家測繪局匯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年完成的測繪成果的目錄和副本應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匯交。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地方的直屬單位,其測繪成果的目錄和副本直接交測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由他們轉交國家測繪局。
第七條 我國非隸屬政府部門的測繪組織和個人進行測繪活動除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外,還必須根據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在完成測繪任務的當時,向測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
第八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單獨測繪時,由中方接待單位督促其在測繪任務完成後即直接向國家測繪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一式兩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測繪時,由中方合作者在測繪任務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向國家測繪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一式兩份。
第九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和成果表副本的詳細格式見附表一至附表二十一。
第十條 各部門可由本部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本部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匯交工作,並應明確具體負責人與相應測繪主管部門建立聯繫。
第十一條 委託測繪的項目,其完成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由委託方負責匯交。
第十二條 國家測繪局所屬全國測繪資料信息中心負責具體接收應向國家測繪局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並負責每年編制一次測繪成果目錄向有關使用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 對於不能履行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給予其通報批評、酌情限制其測繪活動和停止供應國家基礎測繪成果的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範性檔案(類別)
2019年6月25日,自然資源部《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中,正式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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