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辦法在1998.01.15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15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辦法》已經1997年12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成果,是指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陸地、海洋和空間所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基礎測繪成果:
1、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完成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2、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的底片和磁帶;
3、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國家坐標系統(包括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的獨立坐標,下同),測繪或者編繪的各種地形圖、地籍圖、海洋圖及控制測量成果;
4、有關地理平面位置、高程、深度、海岸線(含島嶼岸線)、國界線、各級行政區域界線、陸海區域面積等重要測繪數據;
5、其他有關基礎測繪的數據和圖件。
(二)專業測繪成果:
1、按專業測繪(含非國家平面、高程系統)標準完成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圖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2、依據國家坐標系統,按專業技術要求測繪或編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普通地圖、地圖集(冊),以及其他專題地圖;
3、各種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4、其他有關專業測繪的數據和圖件。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自治區測繪成果的管理與監督工作,並負責組織全自治區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自治區的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地區行署,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自治區的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測繪法》第十八條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於下年3月底前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必須按《測繪法》第十八條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每一測區作業完成後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第五條 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分析,編纂全自治區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測繪成果信息。
第六條 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開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規定,管理測繪成果。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管理制度,設定必要的防盜、防火、防霉等安全設施,防止丟失或毀損,做到及時、準確、方便提供使用。
第七條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管理保密測繪成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保密測繪成果必須統一編號、登記、造冊、歸檔管理;
(二)嚴格保密測繪成果的交接、領用和借用手續;
(三)傳送保密測繪成果,不準使用明碼、普通郵政,必須按保密規定傳送,需要隨身攜帶保密測繪成果時,應當有二人以上同行;
(四)銷毀保密測繪成果,必須事先報其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並報提供該成果的管理部門備案;
(五)對保密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被盜、丟失、去向不明或泄密事故,必須及時處理,並向自治區保密、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管理制度,設定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或者配備質量檢驗人員。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
第九條 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相互提供使用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造成浪費。
受委託方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複製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十條 需要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時,必須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一條 領用測繪成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用自治區基礎測繪成果的,領用單位必須持主管部門的公函,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領用手續,由測繪成果所屬部門或者單位負責提供;
(二)領用自治區專業測繪成果的,領用單位必須持主管部門的公函,向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辦理領用手續,並由該部門負責提供;
(三)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礎測繪成果的,領用單位必須持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函,向測繪成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領用手續;
(四)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成果所屬部門的規定辦理;
(五)需要使用軍事測繪成果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測繪成果所屬軍事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領用的測繪成果,僅限本單位使用,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含放大、縮小)、轉抄、轉借和轉讓。經批准複製的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原密級管理。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其收費標準按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測繪收費標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因搶險救災或者自治區領導機關行政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賠償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國家收費標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擅自提高收費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金額3至5倍的罰款;
(三)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向其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者發生泄密事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或者擅自攜帶未公開測繪成果出境的;
(三)單位負責人對丟失測繪成果隱瞞不報,不及時追查,造成泄密事故的;
(四)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災害事故,使測繪成果遭受損失的。
第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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