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旨在規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推進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套用,建設數字政府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2020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20年12月30日公布,共八章四十六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 202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20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推進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套用,建設數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歸集、存儲、提供、共享、套用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等,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
第三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遵循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將政務數據資源開發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經費保障,將政務數據資源整合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數據資源整合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的要求,推動平台融合貫通、數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辦理,深化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政務部門是政務數據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資源的目錄編制、採集、歸集、存儲、提供、共享、套用和開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本省建設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共建共用數據基礎設施,推進各類政務數據互聯互通、歸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套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新建數據中心。
政務部門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推動各類政務數據統一目錄編制、歸集、存儲、提供、共享、套用和開放。
第八條 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分為總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組成江淮大數據中心框架體系。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以及省級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外網、災難備份中心等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省政務部門負責江淮大數據中心分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江淮大數據中心子平台、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外網等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數據中心等,應當與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和本級政務雲平台互聯互通。
第九條 政務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及政務雲平台進行建設和部署,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能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不得審批建設,不得安排運維經費。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在項目審批前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市、縣人民政府對項目審批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建設目標和任務、系統功能、數據共享開放、安全等級保護、標準化建設等完成情況。
政府投資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將項目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適應快速疊代的套用開發需要。
第三章 數據歸集
第十三條 本省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的目錄管理。
目錄管理應當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責任主體、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組織協調省政務部門和設區的市開展目錄編制,審核、匯總後形成省統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四條 省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梳理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資源,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對未納入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本地區政務數據,經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編制本地區政務數據資源個性化目錄。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履行職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需要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更新後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及變更依據等,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和數據採集規範要求,遵循合法、必要、適度的原則,採集政務數據。
政務部門採集數據,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一次採集、共享使用,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政務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及時歸集本部門及所轄單位的政務數據資源。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要求,及時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完整歸集並更新政務數據資源,實現政務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拒絕歸集數據。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人口、法人、電子證照、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資源庫,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主題數據資源庫。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承擔所提供數據的質量責任。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數據採集和歸集的質量管理,組織對本部門歸集的政務數據資源進行校核、確認,定期組織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更正錯誤數據。
第四章 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或者根據其他政務部門履行職責需要,提供政務數據給其他政務部門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數據資源依法有序共享,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數據共享工作,建立數據使用部門提需求、數據提供部門作回響、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並提供技術支撐的數據共享機制。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及時共享政務數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不得拒絕其他部門提出的共享申請。
政務部門應當依據履行職責需要申請共享政務數據。申請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明確共享政務數據的套用場景。套用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授權使用的方式、範圍和期限。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類型,並在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其共享類型。
無條件共享的數據,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使用;有條件共享的數據,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給有關政務部門使用;不予共享的數據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使用。
政務部門將政務數據列為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和政務雲,建設省、市兩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多級互聯。
政務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共享交換平台與其他部門共享數據,逐步整合部門間直連的共享通道。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梳理本部門可以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並在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中註冊、發布和及時更新。
政務部門註冊可以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時,應當提出申請共享政務數據所需的全部材料名錄。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政務數據的,應當通過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提交數據資源共享申請。
屬於無條件共享的,政務部門可以通過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的,其他政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答覆。不予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和其他組織、個人對政務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可以向數據提供部門或者通過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申請覆核。
申請人向數據提供部門申請覆核的,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校核,並答覆申請人;申請人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申請覆核的,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數據提供部門進行校核,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校核,並答覆申請人。需要延長覆核期限的,應當經數據提供部門或者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管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期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
數據覆核期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或者服務事項,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受理單位不得以覆核數據為由拒絕、推諉,不得要求申請人辦理數據更正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不同政務部門提供同一類別的政務數據不一致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政務部門協調處理。
第五章 數據套用與開放
第二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套用政務數據資源,提高決策、管理和服務能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和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皖事通辦平台,統一共享數據、提供服務、協同辦理業務,提供數據套用、業務套用支撐和高效便捷政務服務。
政務部門應當依託皖事通辦平台進行政務事項辦理和審批,推進全程網辦、全省通辦、跨區域可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未依託皖事通辦平台申請新建政務信息系統的,不得批准建設。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皖事通移動套用品牌,整合各地區、各政務部門獨立的政務服務移動端,接入皖事通移動套用平台。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新建政務服務移動端。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推進“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套用,推動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記錄和監管數據可共享、可分析、可預警。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本省政務部門監管業務系統應當與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對接,推進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
第三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利用政務數據資源,在政務服務和監管執法等套用場景推進免交證明、免帶證照,推廣使用安康碼等便民套用場景。
第三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採納和認可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使用國家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電子簽章,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電子證照系統發放電子證照。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進政務數據資源依法有序開放,將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政務數據資源納入開放重點。
第三十五條 政務數據開放遵循合法有序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可以開放的,應當開放;未明確開放的,應當安全有序開放;禁止開放的,不得開放。
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開放相關政務數據,並根據需要動態更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開放屬性,政務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和非開放類,並在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其開放屬性。
可以提供給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政務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開放的政務數據,列入非開放類。
非開放類政務數據依法進行脫密脫敏處理或者權利人同意開放的,可以列入無條件開放類或者有條件開放類。
第三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開放的政務數據資源,開展科技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部門數據採集、歸集、存儲、提供、共享、套用和開放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數據使用部門按照誰經手、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安全。
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本級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政務雲和電子政務外網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政務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大數據環境下數據分類分級安全防護、數據安全風險測評等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落實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機構和責任人,加強對網路和數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採取數據脫敏、數據備份、加密認證等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政務數據資源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保障政務數據資源安全。
第四十條 網信部門、公安部門、通信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安全保護、網路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一條 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政務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危害政務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防止事件擴大,保存相關記錄,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部門,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政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政務部門、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
(三)未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採集政務數據,或者重複採集、多頭採集政務數據的;
(四)拒絕、推諉歸集或者共享政務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更新或者覆核政務數據的;
(六)違反規定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可以從共享系統獲取政務數據的;
(七)未按照規定開放政務數據資源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或者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財政性資金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數據資源,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