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經池州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0月12日印發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2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根據《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皖數安〔2022〕2號)、《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池政秘〔2023〕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含市人民政府派駐外地辦事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含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基建資金等,下同)建設、運維、政府購買服務的各類政務信息化系統的項目統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系統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建設、運行或使用的,用於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職能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視頻監控等)、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系統。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集約節約、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運用數位化平台化思維,最佳化決策程式,加強資源整合,推進項目規劃計畫、立項審批、資金預算、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專家論證評審機制,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維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統籌管理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會同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審計局、市委辦公室(密碼管理局、保密局)等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協商機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擬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畫;負責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指導和項目驗收等工作,統籌建設通用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有關網路安全建設內容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審核、資金安排和監督檢查。
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檔案的指導、監督。
密碼管理部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密碼套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委辦公室(區域網路辦)負責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及相關信息系統的前置審批及管理等工作。
保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政務信息化項目的涉密等級確定和保密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需求提出、資金使用、建設管理、運行維護、資產管理等。
第七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組建政務信息化項目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負責信息化項目的諮詢指導、論證評審,提升管理專業化水平。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等審查,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建設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池州節點,打造全市政務信息化的總底座、總樞紐和總集成,全面支撐政務信息化項目集約高效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池州節點上進行集約節約建設和運維。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平台上建設的,須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資源的,原則上不應重複採集,相關項目不重複建設。公共場所視頻監控類項目應結合全省公共場所視頻監控資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併執行。
第二章 統籌規劃與計畫
第九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市委網信辦及市直有關部門,結合城市信息化體系建設、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業務領域建設需要,組織編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經省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各縣(區)信息化建設規劃經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因特殊事件需要調整規劃的,應當及時提出評估論證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編制其他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建立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場景)儲備庫,由項目單位向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申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後納入儲備庫。各縣(區)政務信息化儲備項目須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建設目標、主要內容、技術路線等相似的項目不得拆分申報。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本地本行業數位化頂層設計,加強資源統籌,業務互聯,數據共享,鼓勵項目建設創新引領,推動“一地創新、各地復用”。鄉鎮(街道)不得獨立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場景創新套用等建設需求應納入上級統籌。
第十一條 實行政務信息化年度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年度計畫”)管理。申請列入下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應已納入項目儲備庫,未入庫的項目須經預審後方可申請。
市級年度計畫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網信、發改、財政等部門聯審並提出年度計畫清單,報省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按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規定統籌確定。
縣(區)年度計畫清單經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報省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按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市、縣(區)年度計畫確定後,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報省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年度計畫下達後須嚴格執行,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三條 市、縣(區)協同建設的跨層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市直部門實行統籌規劃、統籌建設,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資金,需承擔的建設資金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市直部門通過統采分簽模式開展全市統一的信息化建設。可以由市級統一建設的項目,縣(區)不再重複建設,建設經費縣(區)按比例承擔。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單位會同參建單位共同開展跨部門建設方案設計,履行決策、報批等程式。方案應確定項目的參建單位、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資源目錄,確保各單位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政務信息安全保障系統、密碼保障系統應當與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建立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技術措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項目網路安全預算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五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引入專業諮詢設計機構進行數位化整體設計和場景創新套用設計等,項目設計與實施分開進行。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項目的除外。
第十六條 為提高審批效率,已經納入市級年度計畫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批,根據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批;投資額500萬元以下的,合併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購買服務形成信息系統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編制服務需求方案、系統建設方案和購買服務概算,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年度計畫外追加安排的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經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預審,由項目單位按市級政府投資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程式審批。
第十八條 市級、縣(區)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的所有項目(不包括續建、運維類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省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省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結合項目實際對建設依據、必要性、可行性、集約建設、數據共享、資源共用復用等審核同意後,由市、縣(區)按程式審批。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與概算應當包括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數據資源目錄,納入池州市大數據平台體系統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建立數據共享長效機制和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充分共享。數據資源目錄是審批相關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涉密項目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等相關規定實施採購。招標採購涉及涉密信息系統的,按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概算。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投資總概算的15%且變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自主調整,同時將變更情況、變更程式、變更後方案等報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要求,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最佳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級政府投資變更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安徽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項目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評價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試運行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試運行期結束後,組織對項目信息安全、資金使用、檔案管理、數據資源共享、密碼套用等情況進行竣工驗收。
市級概算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竣工驗收,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實施項目初驗後向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開展竣工驗收,不能按期驗收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加強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採購檔案和契約中明確,項目建設完成後形成的項目成果(如設計檔案、原始碼、測試文檔、數據資源、數據接口等)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政府所有,並在相關契約條款中列明數據接口免費服務期限。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並探索套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二十八條 涉密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應當由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經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後12至24個月內,依據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各級數據資源管理和財政部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結合項目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相應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後評價,重點圍繞項目的套用情況、數據共享情況、協同共享、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進行評價。
第六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新建信息化項目,在初步設計與概算中應對項目運維進行專門設計,作為後續申請運維經費的重要依據,項目概算中不得列支運維費用或變相列支運維費用。
第三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應與省市數據基礎平台、政務雲、電子政務網路等運行維護相銜接,集約、合理使用資源,避免閒置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推行集約化、標準化管理,由財政部門會同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對部門運維方案、預算進行審核,建立運維服務目錄,對通用服務和產品通過集中採購建立指導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網信、財政、檔案、保密、密碼管理、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安全保密、建設資金使用、檔案管理、密碼套用、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政務數據共享要求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實施審計監督,促進資金使用真實、合法、高效。
第三十五條 在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過程中,存在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等情形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畫、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發現違反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或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建設計畫、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三十七條 因項目建設單位主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達不到預期目標,或項目建設單位不按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和契約執行的,依法依紀追究項目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企事業單位投資供有關部門使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方案應經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查,重點對集約建設、數據共享、系統互聯、業務協同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0月1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池政辦〔2023〕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此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決策背景及依據
自2020年4月市政府辦印發《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池政辦〔2020〕13號)以來,我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規範化水平不斷提升,初步實現全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統籌規劃、全流程規範管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得到有效保障。2022年10月8日,省數字安徽建設領導小組印發《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皖數安〔2022〕2號),圍繞推進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要求,決定對《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池政辦〔2020〕13號)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起草過程
大致分三個階段:一是充分總結我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經驗,依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國辦發〔2019〕57號)《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皖數安〔2022〕2號)等檔案,起草《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初稿。二是廣泛徵求意見形成送審稿。2022年10月28日和2023年5月11日兩次印發通知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建議。2023年4月27日-5月27日在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6月30日市政府印發《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池政秘〔2023〕81號)後,7月11日市政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市直6家重點部門徵求意見專題會議。經充分研究吸收意見建議,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三是在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及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後,9月14日下午,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管理辦法》(送審稿)。10月1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管理辦法》。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重點解決我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中存在的重複建設、信息孤島、資金分散等問題,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
四、總體考慮
《管理辦法》總體按照“四個統籌”的思路落實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
(一)統籌項目規劃管理。建立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場景)儲備庫,實行“年度計畫”管理,申請列入下一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原則上須先納入項目儲備庫後實施。
(二)統籌項目審批管理。統一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覆,對使用財政資金建設、運維、政府購買服務的各類政務信息化系統的項目實行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項目立項申報、資金預算、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績效評價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
(三)統籌項目建設與監督管理。建立項目變更實施機制,統籌相關部門管理職能,強化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情況等全流程監督管理。
    (四)統籌項目運維管理。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推行集約化、標準化管理,由財政部門會同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對部門運維方案、預算進行審核,建立運維服務目錄,對通用服務和產品通過集中採購建立指導價。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全省數據資源統籌管理有關精神,推行市縣一體化發展,強化資源整合、互聯共享、集約建設。共分為8章40條。第1章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項目統籌管理原則要求以及項目論證評審機制等。第2、3章主要明確了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規定及報審程式,重點落實省辦法中關於市縣年度計畫形成及報審有關規定。強調市、縣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不包括續建、運維類項目)由市數據資源局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同意後,各地按程式審批。第4、5章主要明確了項目變更與驗收評價。強調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投資概算,對項目變更設定了比例和額度雙控管理規定:投資規模未超出投資概算,建設目標不變,項目建設內容確需調整,調整金額不超過投資總概算的15%且變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滿足設定條件可自主變更後向審批部門備案。第6章主要明確了項目運維管理要求,強調運行維護應與省市基礎平台、政務雲、電子政務網路等運行維護相銜接,由財政部門會同數據資源部門對部門運維方案、預算進行審核,推行標準化運維機制,集約、合理使用資源。第7、8章主要明確了網信、財政、檔案、保密、密碼管理、數據資源管理、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其他參照《管理辦法》審查的信息化項目類型。
六、創新舉措
    一是推行共建共用模式。統籌全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推行“一地建設、多地復用”模式,對有相同功能需求或潛在功能需求的信息系統,系統使用範圍可拓展至其他縣區,強化信息系統共建共享共用。二是推行標準化運維管理模式。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推行集約化、標準化管理,由財政部門會同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對部門運維方案、預算進行審核,建立運維服務目錄,對通用服務和產品通過集中採購建立指導價,通過整合方式進一步節約財政使用資金。
七、保障措施
一是印發配套實施細則。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明確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流程。二是加強貫徹落實。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督促各級各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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