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6月30日印發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7號令)、《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皖政秘〔2022〕1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以下簡稱政府投資),是指市本級預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市級政府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發揮政府投資資金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項目投資論證,按要求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每年將各行業主管部門謀劃申報的項目納入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國家、省、市批准實施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產業政策等明確的項目,是納入儲備庫的重要依據,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對於建設依據、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前期工作長時間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項目,可以將其移出儲備庫。
政務信息化項目儲備庫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據本辦法和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和監督職責。
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依據《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履行政務信息化項目投資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准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分別負責審查批准市政房建(含房屋裝飾裝修及維修改造)、公路港航、水利設施、農村農業、林業設施等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徵求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意見,並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池州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全部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績效評估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專業規劃及產業政策,已落實資金籌措等建設條件,且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對項目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投資估算以及社會效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落實主要建設條件。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關部門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國家及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項目資本金比例及籌措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選址、社會效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要求,且在技術和經濟上可行,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內容、規模和國家有關規範,明確各個單項工程(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施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及省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不得超標準、超規模設計。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十八條 經批准(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對初步設計未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要求、擅自擴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設標準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不予批准其概算,並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進行初步設計、提出合理概算。對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導致估算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應當規定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與有關部門共享批覆檔案。
第二十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中介服務機構與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中介服務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評估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專家評議費用由項目審批部門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或有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以不再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含改擴建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可以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市人民政府決定先行下達投資計畫的,應及時補辦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前款第二項規定屬於地方審批許可權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具體範圍,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上級具體規定作出解釋。
國家和省對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簡化報批手續的項目取得項目代碼後,可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前期工作意見函。項目單位可憑前期工作意見函向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內容;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的,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報批檔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要求,並增加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對其負責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編制投資年度計畫。
財政部門安排一定前期工作經費予以保障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優先考慮續建項目,申請納入的新建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經政府研究確定需建設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申請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年度資金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以及完成審批(核准、備案)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以及申請金額。
(四)項目績效情況分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及附屬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續建項目可簡化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主要說明上一年度項目績效完成情況、本年度擬申請的資金和項目績效情況分析。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列入計畫草案,經法定程式審議批准後,由市政府正式印發實施。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對於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預算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畫。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委託有資質的機構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量清單預算,並經第三方機構審查審核,確定項目招標控制價。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審查審核後的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依法進行招投標,確定中標單位。
項目中標價不得超過項目招標控制價。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行部門負責制,積極推進項目代建制,交通、水利、林業、農業等行業部門項目由各行業部門實施。市住建部門除負責做好市級市政項目外,並代建市級政府投資的房建及裝修類項目。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全過程諮詢服務,提倡採用建築信息模型 (BIM)、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等新技術新工藝。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作出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核定。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因素需要對項目作出適當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實施。
第三十八條 工程變更按變更金額分一般工程變更、較大工程變更和重大工程變更三類。
(一)一般工程變更,中標價30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30萬元以下;中標價3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50萬元以下。
(二)較大工程變更,中標價30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3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中標價3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
(三)重大工程變更,中標價30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100萬元(含)以上;中標價3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200萬元(含)以上。
第三十九條 工程變更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審定報批:
(一)一般工程變更,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並審定;也可經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查,但審查結果須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二)較大工程變更,經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結果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市領導審定。
(三)重大工程變更,經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結果經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市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四十條 為嚴格控制工程變更行為,對各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造價達到重大工程變更標準的,所有工程變更(包括已審定的部分)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整理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重新審批:
(一)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的。
(二)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項目審批部門以及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手續是否齊全。
(二)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畫要求。
(三)建設資金是否到位,資金使用是否規範。
(四)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籌資方式等與批覆檔案是否相符。
(五)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填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並同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予以公開。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項目單位、代建實施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失信信息,依法依規歸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8日印發的《池州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池政辦〔2022〕1號)同時廢止。

解讀

2023年6月3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印發《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發展改革委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2年2月18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池政辦〔2022〕1號)。2022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皖政秘〔2022〕194號)。我市出台的《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池政辦〔2022〕1號)與上位法不相匹配,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根據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求,決定對《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池政辦〔2022〕1號)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起草過程
2022年12月初,市發展改革委成立修訂工作小組,於2023年元月形成《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稿初稿,2023年2月15日、2月22日分2輪徵求市直單位意見建議。2023年3月3日,經合理吸納各部門修改意見形成徵求意見稿,再次徵求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截至2023年4月2日,未收到實質性修改意見。2023年4月14日,市市場監管局出具“《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內容未違反工作競爭審查政策規定”的審查意見。5月15日,市委政法委出具“《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風險評估為簡易程式,評估結果為低風險等級,予以備案”的意見。5月17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6月16日,根據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要求,會同市司法局研究後,將原檔案名稱調整為《管理辦法》,並審議通過。6月30日由市政府印發實施。
三、工作目標
發揮好政府投資作用,確立政府投資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五十四條,主要包括:
1.總則部分,共8條,主要明確檔案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政府投資原則、資金使用方式、部門職責等內容,其中政務信息化項目依照《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2.政府投資決策部分,共17條,主要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有關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的編制要素、審批流程、審批部門,以及根據《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的簡化審批流程的說明;
3.政府投資年度計畫部分,共4條,主要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相關內容,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編制部門、前期工作經費保障、納入投資計畫的條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投資計畫制定程式;
4.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部分,共15條,主要明確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實施、項目變更、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等程式,特別是對《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未明確的“較大變更”作了具體說明,並明確了工程變更的內容、標準、程式;
5.監督管理部分,共8條,主要明確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檢查內容、監管管理職責、信息公開等內容;
6.附則部分,共2條,主要明確檔案解釋部門為市發展改革委、有效期為5年、檔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五、創新舉措
我市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中,結合我市實際和日常工作情況,對《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中未進一步解釋說明的“較大變更”作出解釋說明,明確工程變更標準、流程和許可權。
六、下步工作考慮
及時評估《管理辦法》實施成效,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管理辦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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