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

經池州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8月24日印發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4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及中央、省、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且使用市級預算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
市級預算資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資金和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市直各相關單位按照以下職責分工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工作:
(一)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管理,根據本級年度財政可統籌財力情況,牽頭審核項目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申報的資金預算,提出年度政府投資項目支出預算安排,並指導和督促相關單位做好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 市發改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等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按職責分工負責其主管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初審工作,對項目預算執行、資金績效等實施日常管理和指導監督,並加強協同配合。
  (三)項目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負責項目預算編制申報、預算執行、績效運行監控、財務核算、績效自評及資產移交等工作,並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規範性負責。
  (四) 市審計局負責對納入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和財務活動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章 項目預算編制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安排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項目已納入年度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並由市財政承擔全部或部分建設資金;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投資概算已經核定或者項目前期已達同等深度;
  (三)市委 、市政府決定建設的市級重大項目。
  (四)市、縣(區)、管委會共擔資金類項目,市、縣(區)、管委會需同步足額安排預算資金。縣(區)、管委會資金未落實的,市財政局不安排資金。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安排按照“先急後緩、統籌顧、控制風險、績效優先”的原則,與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充分銜接,並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編制。具體程式如下。
  (一)項目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計畫和自籌資金計畫、以前年度項目各類資金結轉情況等,編制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含轉移支付預算),同時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概算批覆、中標通知書、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檔案等材料報主管部門初審,新增金額在 30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需提供事前績效評估報告。項目預算編制不得突破項目歷年投資計畫總額和概算。
  (二) 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資金需求進行初審後,匯總相關材料並附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核。
  (三) 市財政局組織對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安排和額度確定的重要依據。市財政局對年度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支出預算進行匯總,按規定程式報批,經依法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項目預算執行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 “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規定,依據批覆的預算、工程進度以及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等規定,按照契約約定、工程進度及工程價款結算審核程式及時申報、規範支付項目資金,對資金申報和支付的真實性負責。
政府投資項目未列入預算不得支出。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加強工程變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執行中,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八條 年度資金預算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項目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停建、緩建、重大設計變更等變動事項和其他特殊情況,導致項目年度資金需求調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履行相關手續的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資金需求計畫調整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審核,並按以下情況報批。
  (一)項目總投資資金髮生調整的,須按照《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履行變更程式。
  (二) 項目總投資資金未發生調整,但年度資金安排發生調整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項目實施單位可先予執行,調整情況在預算調整時一併匯總上報市政府。
  第九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規範工程價款結算,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對非經營性項目可預留建設資金(含質保金)。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 80%,其中契約價款 1 億元以上(含本數)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款支付比例不低於 85%(含工程預付款)。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契約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 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預留建設資金待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申報支付。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撥付資金需提供項目概算批覆、年度預算批覆、中標通知書、契約以及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蓋章確認的項目進度表等資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導致預算超支的;
    (二)建設單位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檔案、資料的;
    (三)財務決算手續不完備,支付程式不規範的;
    (四)弄虛作假,建設單位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按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初審。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覆的辦法,可以委託預算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及時做好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章 項目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誰支出、誰自評”要求組織項目支出績效自評。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單位自評基礎上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指 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核把關,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有效和完整負責,並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建設單位、個人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等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 427 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追回被騙取、截留、挪用的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經開區、平天湖風景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國資委)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3年8月24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財政局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據
《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池政辦〔2017〕55號)由池州市財政局起草,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12月15日印發。2019年7月1日,《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實施,2022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皖政秘〔2022〕194號)。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根據市領導有關指示精神,決定對《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池政辦〔2017〕55號)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起草過程
市財政局於2023年6月起草了《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修訂稿初稿,並於6月30日至7月4日向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以及市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共收集修改意見和建議7條。7月11日,市政府副秘書長組織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針對提出的意見,逐條討論修改。《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通過合法性審查後,於8月15日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8月24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管理辦法》。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大資金監管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5章19條,明確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範圍以及市直各相關單位預算管理職責分工,並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項目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提出規範性要求。
第一至三條,明確了預算管理範圍和部門職責分工。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市審計局等市直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預算編制、審核、執行、績效、審計等工作。
第四至五條,明確了預算編制的具體流程。項目建設單位編制政府投資項目預算,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組織評審並對年度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支出預算進行匯總報批,經依法批准後執行。
第六至第十三條,明確了預算執行的有關要求。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程式審批,並及時做好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第十四至十六條,明確了績效與監督管理要求。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項目建設單位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有效和完整性負責,並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監督檢查。
第十七至第十九條,明確了執行範圍及執行期。除市直各部門外,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經開區、平天湖風景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國資委)備案。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五、創新舉措
《管理辦法》重點在兩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完善預算編制評審機制。根據《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並結合零基預算“建設資金要明確到具體項目”和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政府預算保證落實到具體實施項目、實施單位”的要求,本次修訂通過完善預算管理程式,將政府投資資金細化到具體項目,編制評審項目預算,讓有限的財政資金髮揮最大的效益,擴大有效投資。
(二)強化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本次《管理辦法》修訂結合省級檔案要求,進一步擴大了財政部門對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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