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經池州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2月13日印發池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13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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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及受其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可以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或者委託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屬於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委託機關審定。
第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市直1億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制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研究,並報本級審計委員會會議審定後,納入年度審計項目總計畫。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重大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但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變更籤證、工程進度款支付等管理活動。重點審計監督以下內容:
(一)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契約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四)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九)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建設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遇有辦理緊急事項或者建設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條 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工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建議。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
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以及組織社會審計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發生的費用,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式履行建設項目管理職責。
建設單位應建立內部審計機制,負責對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進行審核並出具報告,應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項目竣(交)工後應當及時組織編制項目竣工決算。
建設單位選擇社會審計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審核的,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發生的審核費用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交)工後,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批覆。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費用,可在契約約定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工程價款核減率10%以下的,審計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對工程價款核減率超過10%、15%以下的,超出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三)對工程價款核減率超過15%以上的,所有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四)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審計費用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事項,應當同時報送同級審計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審計機關已經實施的結算審計項目按原契約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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