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池州商會章程

寧波市池州商會章程

寧波市池州商會成立於2012年1月8日,是由在寧波市的池州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經營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商會現有會員100餘家,商會首屆會長由錦繡偉業集團董事長宮其春擔任,商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商會日常工作,現辦公地址為江東區桑田路722弄16號401室。

商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搭建本會與全國各地商會組織之間的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為促進池州和寧波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集思廣益、獻計出力,為會員企業發展牽線搭橋、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團結和引導會員,繼承和弘揚“徽商精神”,幫助會員提升創業、創新、創優的能力。本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服務方針,倡導企業不分大小,實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則,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積極推動作用。

本會接受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通過開展各類活動,推動會員企業發展,推動“兩市”攜手共進,實現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池州商會章程
  • 外文名:Ningbo Chizhou chamber of Commerve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章程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根據《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組成,中文名稱是:寧波市池州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英文名稱是:Ningbo Chizhou chamber of Commerve. 縮寫:NBCZ。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在寧波市的池州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經營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引導廣大會員,繼承和弘揚“徽商精神”,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引導和幫助會員提升創業、創新、創優的能力;搭建本會與全國各地商會組織之間的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為促進池州和寧波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集思廣益、獻計出力,為會員企業發展牽線搭橋、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本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服務方針,倡導企業不分大小,實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則,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池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地址:寧波南部商務區健宸大廈1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提升商會和在甬池州籍經營單位的形象。
(二)推動會員參與寧波與池州兩地的經貿合作與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兩地經濟合作交流,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搭建平台,組織考察、培訓、交流,為會員提供投資項目洽談、技術人才對接及信息與法律諮詢等服務,增強會員發展能力;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絡與合作,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依法反映會員合理訴求。
(四)承辦寧波與池州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委託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批准辦理會員登記手續,按時繳納的池州籍人士創辦的工商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企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最近連續兩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志願申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企業資料證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五)以適當的方式公布。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商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或優惠獲取本商會提供的各項商貿信息服務;
(四)免費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教育培訓和專題論壇;
(五)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在遇到突發事件及困難時,本商會及時伸出援助之手給與協助解決;
(七)其他相關的會員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遵紀守法,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積極宣傳本商會,擴大本商會影響,提高本商會知名度;
(三)承擔本商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建言獻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其他相關的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長辦公會議批准,註銷其會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會;
(二)嚴重違反商會章程,造成惡劣影響;
(三)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的。
第十三條對註銷會員資格的,收回會員證,並停止一切對其服務的工作。如需服務,將按規定標準收取有償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對自願申請退會的,須在退會二年以後才能重新入會。重新入會按第九條入會程式從嚴考核,其中拖欠會費的須補齊所欠會費方可重新入會。
第十五條本商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秘書長、高級顧問、顧問等);本商會邀請熱心於本商會工作的池州市、寧波市部分領導、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擔任,具體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聘請。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五)推舉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等;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任期內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要時,經理事會會議提議,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行使本商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屆中調查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註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提議可提前或延後。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監事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可列席會長會議和理事會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職權,負責決定和處理商會重要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決定秘書、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費繳納辦法,以及會員的吸收和註銷;
(七)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素質好,德才兼備;
(二)在社會和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於本商會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其中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須由會長辦公會議或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選舉和罷免須由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商會會長作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召開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在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閉會期間,授權行使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職權,並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負責;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行使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本會會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主持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必要時秘書可列席各類會議做好會議記錄和文書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商會有關重要工作,在會長外出或離職期間,受會長委託,代行會長的職權;
(二)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參與商會重要問題決策。在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閉會期間,協助會長決定並處理商會重要工作;
(三)按照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的決定,負責參與商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和下屬實體公司的籌建、運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協調監督各分支機構、代表結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秘書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辦理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七)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配合會長做好本商會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和處理其他日常會務事務。
第三十五條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應設定會議記錄冊,記錄每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會議主持者以及各程式的討論內容和會議決定結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應按時定期進行對賬和結賬,並按時公布財務經費收支狀況,接受會長辦公會議的審議和監察,並按照會長辦公會議的工作計畫安排開展工作。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地方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每個會計年度的賬目及資產負債情況由註冊會計師審核後在會員大會上公布,並張貼於商會內供會員審閱。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寧波市有關規定,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商會章程修改權屬於理事會,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在特殊情況下,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對本商會章程進行修訂和完善,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協定。其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商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商會經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2年1月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商會章程自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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