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示範區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濟源示範區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是濟源產城融合示範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辦法詳情,政策解讀,

辦法詳情

濟源示範區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政務數據管理,實現政務數據匯聚、融通、共享和套用,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示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數據,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區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採集、存儲、共享、開放、安全、監督等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示範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為示範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區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指導監督等工作,建立政務數據管理制度,組織制定示範區政務數據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政務數據共享平台的建設和維護,指導、協調、監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全市目標績效考核中。
第五條  政務數據屬於政府所有,各政務部門不得將本部門管理的政務數據視為本部門資產。政務數據管理應遵循統籌管理、統一標準、互聯互通、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政務數據共享基礎設施和責任分工
第六條  示範區智慧城市數據中樞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區數據中台)是示範區政務數據管理基礎平台。
示範區數據中台集中對接各政務信息系統以及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等,集中匯聚全示範區政務數據,統一提供政務數據管理服務。
各政務部門已建成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充分整合,並主動對接遷移至示範區數據中台,實現共享交換。
第七條  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管理工作由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數據生產部門、數據套用部門和技術服務單位共同組織開展。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數據生產部門按規定和要求向示範區數據中台匯聚數據;負責審查數據套用部門提交的數據共享套用需求申請,作出是否共享的決定,以及明確共享的方式。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數據套用部門,依法依規推動政務數據的場景式共享套用,按照最少夠用原則,建立以套用場景為基礎的數據共享授權機制。
第八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向示範區數據中台實時、全量匯聚本單位業務數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明確規定不能匯聚數據的,數據生產部門需向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提供證據材料。未匯聚的數據應當由數據生產部門按照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或者數據套用部門要求,結合套用場景以接口服務的方式向示範區數據中台提供共享服務接口。
數據生產部門向示範區數據中台提供服務接口,需同時提供相應的接口規範及調用說明,並由技術服務單位對接口封裝後在示範區數據中台進行統一發布。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要求數據生產部門提供更多服務接口的,數據生產部門應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按要求提供,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提供的,應向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數據套用部門因履職需要使用數據生產部門數據的,必須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申請數據服務接口、數據交叉核驗或批量數據交換服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授權的方式、範圍使用共享數據,嚴禁平台外進行共享交換。
第十條  技術服務單位可以根據授權或者委託,在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指導下承擔政務數據登記匯聚、數據治理、共享套用、公共服務、開放開發的技術支撐,以及有關平台建設運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將數據生產、套用部門的政務數據採集、存儲、匯聚、共享、開放、安全管理等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管理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章  政務數據目錄與分類要求
第十三條   政務數據目錄是政務數據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的依據。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第十四條  各政務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政務信息
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72號)以及本級目錄編制規範,明確政務數據
目錄的信息項、格式、共享和開放屬性、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
    政務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信息: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有條件共享類信息: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不予共享類信息: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十五條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將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全部政務數據,編制形成本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各政務部門在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清單的同時,可以根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需求清單。
第十七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各政務部門提交的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形成示範區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八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政務數據目錄,分解形成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採集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責任清單落實情況,作為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應當於法律法規做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數據主管部門申請更新政務數據目錄。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更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政務數據目錄,並同步更新責任清單。
第四章政務數據的採集和匯聚要求
第二十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開展數據採集工作。政務數據採集應當依據責任清單,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能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或確認的政務數據,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
第二十一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當積極推行政務數據“一窗受理、共享獲得、在線上驗證”的採集機制,避免重複採集。
第二十二條  對涉及跨部門協同採集的政務數據,由相關各方依據職能協商界定相應職責分工,進行採集登記,保證政務數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保障政務數據質量和數據更新維護,開展數據比對、核查、糾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由於數據生產部門的原因而產生的錯誤數據,數據生產部門承擔相應後果。
數據套用部門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現問題數據的,應當及時向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反饋,問題描述應簡潔、準確,同時附帶佐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對問題數據進行分析並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將問題數據分發至相應的數據生產部門。數據生產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核心實問題並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告知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數據生產部門作出更正決定的,應於作出決定起10個工作日內從數據源頭更正數據後重新向示範區數據中台匯聚更新數據。
第二十五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組織制定全區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規範。
第二十六條  數據匯聚遵循“應匯盡匯、完整準確”的原則。數據生產部門自建政務信息系統應接入示範區數據中台,並按照本單位政務數據目錄,在業務數據生產的同時向示範區數據中台匯聚數據;使用上級系統生成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部門會同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向上級申請回流匯聚;未使用系統處理的政務數據應通過電子政務外網人工上傳等方式匯聚。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時匯聚的,應確保匯聚期限滿足數據共享套用的需要,並報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匯聚規範對政務數據進行篩選、清洗、加工,匯聚形成本部門政務數據池。各政務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整合、對接、疊加基礎資料庫和本部門政務數據池的政務數據,匯聚形成若干主題資料庫。
第二十八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各政務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的質量責任。數據主管部門、各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提供和獲取的政務數據建立日誌記錄,確保數據使用過程可追溯,日誌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通過電子政務外網傳輸政務數據,不再新建業務專網;已有業務專網應當併入或者接入電子政務網路。國家或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政務數據共享要求
第三十條  示範區數據中台是全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的基礎平台,為各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共享服務,各政務部門通過“濟源示範區智慧城市數據中樞平台”實現數據共享。政務數據共享遵循“分級分類、依法共享、創新套用”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示範區數據中台由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接入省級共享交換平台,供全區共同使用,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再單獨建設共享平台。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跨部門的數據共享平台。已經建設的其他跨部門數據共享平台,應當整合併入示範區數據中台。
第三十二條  政務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數據共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凡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的基礎信息項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共同需要,應當無條件共享;
(三)主題資料庫的數據應當依法予以共享。
第三十三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共享屬性,發布政務數據已分享資料夾。
數據使用流程及規範由數據主管部門和數據生產部門共同制定。
數據套用部門根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需要,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使用部門要對共享信息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通過數據服務接口和數據交叉核驗服務可以滿足共享需求的,原則上不採用數據批量交換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政務部門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等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凡能夠通過共享獲得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政務數據,應當優先使用,不得再要求企業和民眾提供紙質版本及相關輔證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等業務辦理中採用比對、驗證、檢索查詢、接口訪問、數據交換等方式,實時共享政務數據。相關政務部門對政務數據共享提出異議的,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數據生產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十六條  如發現數據套用部門違法違規使用、超範圍使用、使用存在安全風險等情況,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有權暫停或終止服務。
第六章  政務數據開放套用要求
第三十七條  開放平台是全區政務數據開放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服務。
開放平台由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開放平台。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政務部門編制、公布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三十八條  政務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
第三十九條  政務數據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檔案作為依據。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清洗、加工後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四十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據開放屬性,發布政務數據開放目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有異議的,可以通過開放平台向數據生產部門提出更正申請。
政務數據生產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更正的,應當提請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變更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不同意更正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台,按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申請獲取政務數據。
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政務數據的,政務數據生產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的應當予以開放;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的,在開放平台中通過身份認證後直接獲取。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台獲取的符合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相關規定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證物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託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開展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
第四十四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開發套用機制,推進政務數據的開發套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發揮政務數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推動全社會創新創業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十五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政務部門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開放套用工作的意見,改進政務數據開放套用工作,提高政務數據開放套用服務水平。
第七章政務數據安全要求
第四十六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全區政務數據安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務部門加強政務數據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制度,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監督提供政務數據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履行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安全責任。
第四十七條  提供政務數據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採取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確保政務數據和政務信息系統安全。
第四十八條  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獲取政務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數據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對未經許可擴散政務數據或者非授權使用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後果負責。
第四十九條  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技術監管。
第五十條  網信部門指導督促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職責範圍區域網路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數據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示範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數據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
示範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公安、財政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國家安全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數據管理的相關職能。
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和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規定,定期對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進行風險評估,保障數據安全。
第五十二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和各政務部門應當針對政務數據安全風險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政務數據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  示範區管委會定期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向社會公布。
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五十四條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評價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安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務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務數據管理情況。
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示範區管委會提交上一年度全區政務數據管理情況年度報告。
第五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申請審批前應當預編制本項目的政務數據目錄清單,作為項目審批要件。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將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完成情況、政務信息化系統與示範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完成對接情況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五十七條  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各政務部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瞞報、漏報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清單;
(二)拒絕、推諉或者妨礙將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政務數據匯聚到示範區數據中台;
(三)重複採集、多頭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政務數據;
(四)從示範區數據中台獲取與本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無關的政務數據;
(五)將從示範區數據中台獲取的政務數據用於或者變相用於與本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無關的其他目的;
(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可以從示範區數據中台獲取的政務數據,國家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七)通過示範區數據中台和開放平台之外的其他形式共享、開放政務數據;
(八)超過規定時間更新政務數據目錄、校核政務數據、開放政務數據。
第五十八條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入電子政務外網,干擾示範區數據中台正常功能,破壞、竊取政務數據;
(二)以獲取的政務數據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三)以獲取的政務數據實施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未經許可擴散或者非授權使用從示範區數據中台和開放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  數據生產部門承擔政務數據採集、核准和提供過程的數據質量管理責任;數據套用部門承擔政務數據使用過程的數據安全管理責任。數據套用部門發生的數據安全事故責任由數據套用部門承擔,數據生產部門和數據主管部門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示範區數據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示範區管委會,納入督查督辦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或者發布本部門政務數據已分享資料夾或者開放目錄、未按照規定發布或者更新政務數據的;
(二)重複採集可以從示範區數據中台獲取的政務數據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對已經發現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數據,拒不進行補充、校核和更正的;
(四)提供的政務數據不符合統一的標準和規範的;
(五)未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規定開展政務數據活動,並已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合理注意義務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不承擔或者免於承擔因數據質量等問題產生的相應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數據採集、共享、開放、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中央、省屬駐濟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郵政、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熱力、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政務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濟源示範區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促進政務數據共享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手段,推動政務數據共享是我國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的重要舉措。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8〕2號)等法律法規,同時也參考了省內南陽、安陽等地的經驗,起草了示範區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管理辦法。
《管理暫行辦法》對我市政務數據共享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政務數據目錄建設與更新、目錄的分類與共享、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共享信息提供與使用、政務數據安全防護、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工作的監督與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的出台,有助於打破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儘快實現“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的改革目標。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章六十五條,涉及職責分工、政務數據目錄、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安全、監督管理、數據糾錯、責任追究等方面。
第一章總則部分共5條。明確了辦法編制目的意義,適用範圍,政務數據、政務部門、數據共享等相關概念,數據權屬、管理原則,數據管理責任主體,數據共享的基本方式、基本要求。
第二章政務數據共享基礎設施和職責分工部分共7條。明確了數據主管部門、數據生產部門、數據套用部門和技術服務單位等數據共享管理參與方的職責分工。
第三章政務數據目錄與分類部分共7條。明確了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原則,編制方式,變更、套用要求。
第四章政務數據採集和匯聚部分共10條。明確了數據生產部門開展政務數據採集活動應當依據的原則、要求、責任和匯聚活動的規範、方式和責任。
第五章政務數據共享部分共7條。明確了數據共享的途徑、方式,數據的共享屬性與類型劃分,數據共享原則、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數據共享協調機制。
第六章政務數據開放套用部分共9條。明確了數據開放套用原則、要求、流程。
第七章政務數據安全部分共7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數據安全管理、分工、保障工作進一步規範。
第八章數據保障和責任追究部分共10條。就數據匯聚共享套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規範,主要是市級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評價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安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市級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並且明確了數據生產部門、數據使用部門、數據主管部門在整個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全流程的責任,參與人員責任.
第九章附則部分共3條。主要就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省在濟源直屬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郵政、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熱力、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適用進行規定。
三、徵求意見情況
初稿形成後,我們向發改、財政等25家單位徵求了意見。其中無意見單位24家,有意見單位1家為稅務局,提出“省稅務局負責向本地區各級外部門長期提供數據,市、縣兩級稅務局原則上不得開通長期數據提供通道。對於在河南省政務數據共享平台省稅務局已發布目錄—可訂閱範圍內的數據,相關單位可以通過申請訂閱;其他確需以批量遷移方式長期對外提供的,在套用場景和數據用途清晰明確、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由省稅務局統籌機制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經與省大數據局溝通,省稅務局已在省政務數據共享平台發布可訂閱目錄,能基本滿足相關工作需求,對示範區稅務部門提出的意見,我們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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