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是懷寧縣為規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歸集,加快推進數字懷寧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懷寧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歸集,加快推進數字懷寧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採取、歸集、存儲、提供、共享、套用以及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縣、鄉(鎮)各級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政務數據資源(檔案、資料、圖表等),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政務數據資源等。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公共運輸、公共衛生等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數據資源歸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遵循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政務數據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採集、歸集、整合、提供、共享、套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提出共享需求,按需依法依規使用數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政務數據管理第一責任人,即“數長”,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 數據歸集
第六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縣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各部門應當依託縣大數據中心,推動各類政務數據資源統一歸集、存儲、整合、共享和套用。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共享、業務協同和數據開放的基礎和依據。政務數據資源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市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明確數據的分類、責任主體、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目錄編制。
各部門應當對本系統政務數據資源進行全面梳理,並按照要求,開展本系統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動態更新等工作。
第九條 政務部門履行職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需要變更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更新後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及變更依據等,報送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根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政務數據採集規範要求採集數據,提高政務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一次採集、共享使用,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根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向縣大數據中心完整歸集、及時更新政務數據資源,實現政務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集政務數據。
第十二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人口、法人、電子證照、空間地理、巨觀經濟和信用等基礎政務數據資源庫。主題套用牽頭部門會同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主題政務數據資源庫。
第十三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做好政務數據採集和歸集過程的質量管理,組織對本部門本系統歸集的政務數據資源進行逐項校核、確認,承擔所提供政務數據質量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資源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更正錯誤政務數據。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按照“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及時共享政務數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省、市政策依據,不得拒絕其他部門提出的共享申請。
政務數據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申請共享政務數據,明確共享政務數據的具體套用場景。在政務數據資源使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授權使用的方式、範圍和期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建立政務數據使用部門提需求、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做回響、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並提供技術支撐的政務數據共享機制,最佳化數據共享流程,提升數據共享效率,保障數據及時提供、有效流轉、安全共享。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無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使用;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可按規定提供給有關政務部門使用;不予共享的政務數據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使用。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將政務數據共享類型列入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省、市檔案依據。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根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梳理本部門可共享政務數據資源,並在縣大數據中心註冊、發布和及時更新。
無條件、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應當全部註冊,註冊時應當明確列出申請使用該政務數據時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使用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政務數據的,應當通過縣大數據中心提交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申請。屬於無條件共享政務數據的,可以直接通過縣大數據中心獲取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共享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授權;不予共享政務數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政務數據使用部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可以向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或者通過縣大數據中心申請覆核。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覆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縣大數據中心予以校核、答覆申請人。如需延長覆核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延長覆核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不同部門提供同一類別的政務數據不一致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四章 數據套用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當廣泛套用政務數據資源,提高政府服務能力、管理能力和決策能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數字經濟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縣大數據中心平台和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加強政務皖事通辦平台建設。各政務部門應當在各類政務服務和監管執法等場景積極套用政務數據資源,推動各類服務向“皖事通”移動端延伸,推廣“證明免交”“證照免帶”,推進全程網辦、跨區域可辦。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全面推廣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等政務數據資源。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部門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電子簽章,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各部門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發放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進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政務數據資源依法有序開放,培育政務數據要素市場。
第二十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和非開放類三種類型,並在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開放屬性。
可以提供給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開放類;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開放類;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給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資源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政務數據列入非開放類。
第二十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利用已開放的政務數據資源,開展科技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政務數據加工等活動,充分發揮政務數據資源效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對縣直部門和各鄉鎮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價。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使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參照《懷寧縣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會同縣市場監管部門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領域地方標準規範,完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八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政務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公安部門、通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數據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數據提供部門負責本部門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存儲、共享、套用、提供和開放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政務數據使用部門負責共享政務數據使用全過程安全。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大數據環境下政務數據分類分級安全防護、政務數據安全風險測評等管理制度,明確網路和政務數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教育、培訓和管理,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要採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縣大數據中心安全穩定運行,防止政務數據資源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政務數據資源安全。
第三十條 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務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發生政務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防止事件擴大,保持相關記錄,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部門,並按照規定向縣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政務數據資源採集、歸集、提供、共享、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組織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按要求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或者未根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採集政務數據;
2.拒絕、推諉或者妨礙將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到縣大數據中心;
3.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更新政務數據資源、校核政務數據資源或者拒絕政務數據共享;
4.將從縣大數據中心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用於或者變相用於與本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無關的其他目的;
5.違反規定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可以從共享系統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
6.通過縣大數據中心之外的其他形式共享政務數據資源;
7.擅自興建政務數據中心、機房等通用基礎設施;
8.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
有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通知責任部門整改;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權力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