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大數據發展與套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據《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當予以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當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有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依據,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項,市大數據中心具體承擔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並管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公共基礎設施,牽頭構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交換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準或規範,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各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或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活動。
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活動。
第七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加強基於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最佳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共享基礎設施
第八條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組織建設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台(區域網路)和共享平台(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台(區域網路)應當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建設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網)應當按照網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要求,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電子政務外網承載,並依託共享平台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應當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電子政務外網遷移,並接入共享平台。各政務部門之間不得重複建設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共享平台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當逐步遷移到共享平台。跨層級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應當通過國家、省、市三級共享平台進行。
各縣(區)不再建設本級共享平台,已有的應當逐步向共享平台遷移。
第九條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共享平台的政務信息資源基礎資料庫、共享主題資料庫的建設(以下統稱平台中央資料庫),並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平台中央資料庫與政務部門業務資料庫之間數據交換的統一標準和制度,完善共享平台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基礎資料庫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第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要求編制、維護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十二條 市大數據中心統籌調整和確認各政務部門編制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匯總形成《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負責對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本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第三章 信息採集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集信息,明確本部門信息收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各政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於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避免重複採集。
第十四條 凡是列入《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信息,政務部門必須以電子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訪問接口和接口規範說明文檔等。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採集信息過程中應當主動通過共享平台與其他政務部門的相關政務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進行核對,必要時由市大數據中心會同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因業務或職能調整,需要調整信息採集範圍的,應當實時更新《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向市大數據中心備案。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通過共享平台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市大數據中心會同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解決。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當明確信息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依託共享平台,採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在線上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獲得信息資源的共享服務。
第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當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九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由共享平台本地存儲的共享信息和共享平台調用各節點信息而產生的綜合性服務信息,政務部門可以根據需求提出申請,在徵得提供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同意後使用。對不按照《濱州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公布的更新時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政務部門,市大數據中心有權對其享受該項權益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對外公開的、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社會公眾開放,引導各類社會機構參與社會化增值開發利用,構建政府和社會互動的信息採集、共享和套用機制。
第五章 共享安全
第二十三條 使用部門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於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並對共享信息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提供部門不對共享信息在使用部門套用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電子政務網路、共享平台建設和管理部門以及各使用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保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出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相關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信息資源,嚴格按照共享條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共享平台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措施,確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穩定和可靠運行。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參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必須使用統一的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定期將使用共享信息的效果及時反饋給市大數據中心。提供部門有權向使用部門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市大數據中心建立黨政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
黨政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第二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數據中心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家保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務信息資源基礎資料庫,是指儲存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資料庫,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徵。其中基礎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最為基礎的、多個政務部門在其履行政務職能過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務信息,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資料庫。
(二)共享主題資料庫,是指除基礎資料庫外,集中整合和儲存由相關政務部門共同管理的、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管理密切相關的某一特定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資料庫,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方面資料庫。
(三)業務資料庫,是指各政務部門自己管理的、與業務套用系統緊密結合的政務信息資料庫。
(四)前置交換資料庫,是指為實現數據交換而建立的中間存儲資料庫,與交換數據的政務部門業務資料庫之間隔離,保證各政務部門業務資料庫的獨立性。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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