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範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數字政府”建設,促進政務部門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政務部門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資源,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各類信息的總稱,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二)政務部門,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遵循需求導向、統一標準、統籌管理、安全可控、無償使用、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市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系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的聯通,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提供、獲取、使用政務信息資源。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歸集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第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依法、及時、全面、準確採集政務信息資源,並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對政務信息資源的規範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訪問性負責。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GB/T 21063)、《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碼規則》《政務大數據中心數據交換規範》(DB43/T 1754-2020)等規定,編制本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應當根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編制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同級政府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分為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和部門信息資源目錄。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牽頭的政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由牽頭的政務部門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由政務部門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由政務部門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
市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研究制定全市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推進基礎信息資源治理和套用;加快完善業務資源資料庫和相關主題庫,通過統籌管理、按需匯聚、整合共享、關聯套用等,構建形成全市標準統一、布局合理、管理協同、安全可靠的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
政務部門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當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範圍和共享方式。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三定”方案明確的職責,在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同時,組織摸清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底數,編制形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清單、標準清單、管理運維清單。
第十二條 編制形成共享清單。政務部門應對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滿足業務需求為目標,編制形成共享清單,包括需求清單、供給清單、負面清單,推進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
(一)需求清單。圍繞本部門行政權力、公共服務事項,逐一梳理細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中涉及的所有證照、材料等內容,確定政務信息資源來源,形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清單。
(二)供給清單。對其他部門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需要本部門頒發、提供的證照、材料和數據來源等進行確認,形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供給清單。
(三)負面清單。依據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提出不能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經審核確認後,形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負面清單。
第十三條 建立完善標準清單。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及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技術標準和規範,依託共享平台,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清單進行標準化處理,保證政務信息資源輸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各級政務部門應當遵守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技術標準和規範,對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歸集、管理和維護,確保有效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運用區塊鏈技術建設完善共享平台,推動政務信息資源“上鏈”,為身份認證、電子證照、誠信建設、隱私保護等工作提供安全可信支撐,實現共享信息資源使用全程留痕和可追溯。
第十五條 各政務部門提供的同類別政務信息資源不一致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項政務信息資源由一個採集部門負責提供;
(二)依法確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政務信息資源的邊界和範圍,保護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三)能夠通過共享平台獲得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重複採集。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負責編制目錄的政務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 郴州市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建設應當滿足市縣兩級業務需求,並對接省共享平台。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應按照《湖南省電子政務外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20〕33號)、《湖南省省直單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20〕34號)等規定,負責套用和管理交換共享平台。
全市各級各部門不再新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應當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接入市級共享平台。
第十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實施共享。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其他途徑實施共享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和範圍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政務信息資源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提供部門發現使用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政務信息資源的,有權暫停或者終止提供,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分散隔離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整合,按照共享交換標準要求,並接入市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市共享平台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市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或者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確認;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共享條件;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採取負面清單管理。
(一)使用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通過共享平台等方式直接獲取;
(二)使用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由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確需使用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的,由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協商解決。提供部門同意提供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四)政務部門需要共享上級共享平台的政務信息資源時,應當將需求報送至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由其向上級共享平台提出申請,獲得授權後通過本級平台提供共享。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能夠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從共享平台獲取的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作為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疑義、錯誤信息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認為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需要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告知使用部門,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當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提供部門修正疑義、錯誤信息的,應當及時將修正結果告知使用部門。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開放
第二十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開放類。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政務部門應當及時梳理可以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編制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清單,依託共享平台和政府網站向社會開放數據。已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以數據集形式無條件開放。
屬於無條件開放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以可以機器讀取的格式在共享平台發布,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利用。
政務部門在共享平台掛接的資源,可以授權共享平台調用相關數據予以開放。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有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的,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向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數據用途、使用時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獲得授權後訪問。必要時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可以與申請人簽署數據利用協定,申請人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獲取和使用數據。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共享平台的政務信息資源有異議,或者認為開放政務信息資源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共享平台告知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收到相關證明材料後,應當立即中止開放,並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分別採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後再開放等措施,並及時反饋給異議提交者。
第二十九條 鼓勵引導政務信息資源利用主體充分利用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構建農業、工業、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發揮政務信息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條 各級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應當通過政務共享平台、政府網站、移動數據APP等渠道,收集公民、企業、社會組織等對政務信息資源使用的意見,定期分析、改進,不斷提高政務信息資源服務能力。
第五章 政務信息資源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本市政務信息資源安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數據安全。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務部門對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安全負有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網路安全工作,推動建立網路安全態勢感知技術手段,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監管,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務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管理進行風險評估,針對政務信息資源安全風險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發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共享平台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同級網信部門和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信息及信息系統安全通報機制,按照規定落實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加強信息採集、儲存、提供、使用全過程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發生政務信息資源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同級網信部門和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
第六章 政務信息資源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會同網信、發改、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監督管理辦法,定期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化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維護、採集更新、共享使用、質量安全及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務部門以及共享平台管理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應對本級各政務部門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使用、維護、管理及平台使用安全等方面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專業培訓。網信部門應當對本級各政務部門在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網路安全等方面開展專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採集、存儲、提供、使用等工作,並加強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擅自轉讓、改變用途或使用範圍,不得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一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或者擅自縮小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範圍的;
(二)不按照規定採集、整理、更新政務信息資源,落實疑義、錯誤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系統整合,聯通共享平台的;
(四)不按照規定共享、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不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六)擅自改變政務信息資源用途和使用範圍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具有行政職能的各類園區管委會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中省駐郴單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涉及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政務部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信息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