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大數據發展行動計畫(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發〔2016〕49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8〕29號)等檔案精神,促進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和利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利川市智慧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20年7月1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全市各級各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機構對歸集的政務信息資源的管理使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資源所承載的政府信息,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集約建設、共享開放、有效套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則,強化部門協同配合,促進智慧政府建設。
第五條 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審定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管理制度,組織建設並管理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對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開展檢查評估和業務指導。
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制度標準宣貫、目錄管理、共享平台建設和運維工作。
第二章 資源目錄管理
第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級各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應當明確數據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全市實行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
各部門應按照省、州有關標準規範,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應“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資源共享和目錄編制工作須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社會信用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設,保障統籌管理、動態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會保障、藥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安全生產監督、市場價格監管、金融監管、能源安全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信用體系建設、應急維穩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民主法治建設、執政能力建設、投資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三章 共享工作體系
第九條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依託移動雲、市級政務云為主互聯構建。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體系由數據共享服務的提供部門、使用部門及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 提供部門負責通過共享平台註冊、發布數據服務,與本部門已分享資料夾掛接;負責對本部門有條件共享資源,以及需要管控參數的無條件共享資源進行使用授權。
第十二條 共享平台建設運維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受理各部門共享平台的數據使用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規範性檢查、授權;負責對不需要管控參數的無條件共享資源直接授權。
第十三條 使用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使用用途,提出共享平台數據使用申請,列明申請理由,獲得授權後,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授權的方式、範圍使用數據,滿足部門履職需要。
第四章 數據提供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提供數據應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各部門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數據,不得擅自提供給其他部門或單位使用。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將需提供的數據進行電子化記錄、存儲和利用,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方式提供數據;條件暫不具備的,可採用非線上檔案交換方式。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規定的時限提供數據,保障及時更新。
共享平台獲取數據後應及時進行質量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數據,通知提供部門更正。
政務部門間提供數據不一致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會同提供部門共同核實。
第五章 數據使用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查詢檢索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根據履職需要,提出數據使用申請。共享數據的申請、受理和授權環節通過共享平台線上辦理。
第十九條 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應於2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申請材料的規範性檢查。同意受理的,將數據申請材料轉交提供部門進行辦理。不予受理的,應說明具體原因。
第二十條 提供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授權。不同意授權的,應說明具體理由。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應在提供部門回復授權意見後1個工作日內告知使用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由共享平台直接授權的數據,共享平台建設運維管理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授權。不同意授權的,應說明具體理由。授權結果應同步告知提供部門。
第二十二條 授權時限以共享平台記錄時間為準,提供部門不得以未收到紙質申請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數據共享申請。
第二十三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通過共享平台及時反饋。提供部門應及時校核,數據確實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校核期間,數據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業務時,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二十四條 使用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授權的方式和範圍使用數據,不得用於授權範圍之外的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改變數據形式後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 對共享條件、申請理由、授權結果等存在意見分歧的,由提供部門、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使用部門協商解決,無法協商一致的,提請同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定期公布授權辦理、數據調用和數據可用性等情況統計信息。
第二十七條 提供部門、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使用部門應遵循“誰提供、誰負責,誰流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加強安全傳輸、訪問控制、授權管理和全流程審計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和防護。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政務部門年度工作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全市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發揮監督作用,監督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通知整改: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時提供共享數據;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數據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標準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規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的,按國家有關法規或國家保密規定處理;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其他部門或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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