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5〕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7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推動政務信息資源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
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於全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獲取的信息資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
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活動,各政務部門依照本辦法,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具體開展信息共享活動。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需求導向、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無償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分為三種類型:可以無附加條件地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無條件共享類;按照設定條件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條件共享類;依法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不予共享類。
與行政管理或跨部門並聯審批等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在相關政務部門之間共享。
與協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條件共享類。
有明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不予共享類。
依法應與特定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不受上述限制,應按照法律規定向特定政務部門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條 各級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或政府已經指定的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信息共享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評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組織實施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重大事項,牽頭構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交換體系,組織建設並管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公共基礎設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準或規範,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資源目錄》)和《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以下簡稱《已分享資料夾》)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政務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依據。《資源目錄》、《已分享資料夾》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列入《已分享資料夾》的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分類進行共享。《已分享資料夾》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定期更新、維護和發布。
第二章 共享基礎設施
第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建設滿足本級及對上一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需求的、統一的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該平台應部署在省和設區的市電子政務公共服務雲平台上。共享平台運行維護費用可納入政府向社會專業服務機構購買服務範圍,由同級財政資金統一支付。
縣級及以下政府不再建設本級共享平台,已有的應當逐步向市級共享平台遷移。
第九條 共享平台包括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以下簡稱目錄系統)、政務信息資源交換系統(以下簡稱交換系統)。全省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分省、市兩級建設部署,按照標準進行無縫對接。市級《資源目錄》和《已分享資料夾》應報省級共享平台備案並註冊。
第十條 政務部門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必須通過共享平台進行,各政務部門之間不得重複建設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跨層級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應通過省、市兩級共享平台進行。
第十一條 信息共享主管部門負責共享平台的政務信息資源基礎資料庫、共享主題資料庫的建設(以下統稱平台中央資料庫),並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平台中央資料庫與政務部門業務資料庫之間數據交換的統一標準和制度,完善共享平台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要按照共享平台的技術要求,部署本部門前置交換系統,確保業務資料庫與前置交換資料庫之間、平台中央資料庫與前置交換資料庫之間的有效聯通和同步更新。
第三章 信息目錄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所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按照標準規範,編制本部門的《資源目錄》,確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資源及共享條件,統一納入全省《已分享資料夾》。
政務部門對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在《資源目錄》明確,並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在共享平台開通本部門目錄系統,按照目錄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相關政務信息資源,並負責發布本部門的《資源目錄》。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建立本部門目錄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門目錄登記和審核人員,加強對本部門《資源目錄》目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條 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統籌確認和調整本級政務部門編制、提交備案的《資源目錄》,組織本級政務部門共享信息和共享需求的梳理,形成本級統一的《資源目錄》和《已分享資料夾》,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稱、類別、提供單位、提供方式、共享條件和範圍、更新時限等,並委託相關部門定期對《資源目錄》中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標準符合性測試。
第十七條 信息共享的關鍵要素髮生變化時,政務部門應及時告知信息共享主管部門。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根據變更情況對《已分享資料夾》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信息採集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集信息,明確本部門信息收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政務部門應以共享方式獲取其他政務部門依據職能已採集的信息,避免重複採集。
第十九條 凡是列入《已分享資料夾》的信息,政務部門必須以電子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訪問接口和接口規範說明文檔等。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採集信息過程中應主動通過共享平台與其他政務部門的相關政務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應按《資源目錄》進行核對,必要時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會同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因業務或職能調整,需要調整信息採集範圍的,要實時更新《資源目錄》,並向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據本部門職能共享和使用信息,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向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提出對其他政務部門的信息共享需求,同時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其他政務部門履行職責所需要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政務部門不得拒絕其他政務部門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健全信息更新機制,及時維護相關政務信息,對所提供的共享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和及時更新,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四條 各政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信息查詢、直接數據交換、接口服務或其他定製處理等共享服務模式獲得信息資源的共享服務。
第二十五條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自行獲取。
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務部門按照約定條件進行共享。政務部門之間對共享條件存有爭議的,由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共享平台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實現日誌、信息查詢日誌等情況進行記錄,記錄數據保留時間為5年。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可以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存放共享的信息資源。為方便信息共享,政務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共享信息資源庫託管在共享平台,並由政務部門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由共享平台本地存儲的共享信息和共享平台調用各節點信息而產生的綜合性服務信息,政務部門可以根據需求提出申請,在徵得信息提供部門和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同意後使用。對不按照《已分享資料夾》公布的更新時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政務部門,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享受該項權益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確定信息資源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政務信息共享事項的申請審核把關。審核要以履行職責需要為主要依據,核定套用業務、使用對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時間等要素,確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政務部門應將信息資源管理員的信息向同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應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各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的維護經費,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第六章 共享安全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於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並對共享信息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信息提供單位不對信息在其他政務部門使用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三十二條 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電子政務網路、共享平台建設和管理部門以及各使用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保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出現安全問題應及時向同級相關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三十三條 根據公安部等4部委《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規定,共享平台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安全保護等級為第三級。
第三十四條 共享平台承建部門應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信息資源,嚴格按照共享條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共享平台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做好異地備份工作,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措施,確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穩定和可靠運行。
第三十五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參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必須使用統一的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要定期將使用共享信息的效果及時反饋給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權向使用方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信息共享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把政務部門信息共享效果作為規劃和安排政務部門信息化建設項目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規定參與信息共享的部門,酌情暫停安排新的建設項目和已建項目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定將本部門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實、不全面共享信息內容的,未按要求及時發布、更新共享政務信息和資源目錄的;
(三)對共享獲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四)不共享其他部門政務信息、隨意擴大信息採集範圍,造成重複採集信息,增加社會成本、給社會公眾增加負擔的;
(五)未與信息提供部門簽訂相關許可協定,擅自將共享獲得的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六)對於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違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政務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家保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各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向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或獲取政務信息的過程。
(二)政務信息資源基礎資料庫,是指儲存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資料庫,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徵。其中基礎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最為基礎的、多個政務部門在其履行政務職能過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務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基礎資料庫。
(三)共享主題資料庫,是指除基礎資料庫外,集中整合和儲存由相關政務部門共同管理的、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管理密切相關的某一特定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資料庫,包括創新資源、人力資源、文化資源、社會誠信、社會管理(治理)、城市管理、檔案檔案等方面資料庫。
(四)業務資料庫,是指各政務部門自己管理的、與業務套用系統緊密結合的政務信息資料庫。
(五)前置交換資料庫,是指為實現數據交換而建立的中間存儲資料庫,與交換數據的政務部門業務資料庫之間隔離,保證各政務部門業務資料庫的獨立性。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