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城市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城市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標準化建設,提升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效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城市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利川市智慧城市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社區。
本辦法所稱的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市社區內統一划分格線,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通過格線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我市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遵循“黨建引領、多元共治、分級回響、協調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委政法委負責統籌、協調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市智慧城市中心負責具體指導、監督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組織、宣傳、編制、民政、人社、財政、公安、司法、應急、政務服務、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社區格線管理綜合服務中心承擔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社區格線管理站負責對格線員進行綜合協調、任務指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格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格線,是指在城市社區劃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全面整合資源,建立黨建引領、政法牽頭的全科格線,將政法、信訪、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政務服務、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涉及基層社會治理的部門工作,全部納入一張格線,實行多網合一、一網運行。
第六條  街道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考慮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居民小區、樓棟等因素,統一划分全科格線,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格線的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報市民政局、市智慧城市中心備案。
第七條  市智慧城市中心根據上級格線編碼編制規範,組織編制城市社區區域內的格線編碼,格線編碼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  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1.政策法規宣傳。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引導居民自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加強公民道德宣傳,提升公民素養;
2.基礎信息採集。依法採集、登記、核實格線內的標準地址、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實有單位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3.特殊人群管理。了解困難民眾和特殊人群的服務需求,定期走訪幫扶,落實關愛措施;掌握重點人員的表現,定期走訪,及時更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
4.發現報告問題。圍繞格線內不同行業、場所,居民住宅等開展巡防排查,及時發現並報告社區治理、社會治安、安全生產、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和各類隱患,及時發現和反映各類突發事件;
5.排查化解矛盾。及時了解、定期排查矛盾糾紛,力所能及地做好調解工作;格線內無法化解的複雜矛盾糾紛,第一時間上報社區;協助相關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6.反映民眾訴求。通過走訪或其他多種途徑,及時了解社情民意,特別是困難群體、特殊人群的需求,暢通居民訴求新渠道,及時向社區和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居民的訴求和願望;
7、開展便民服務。熟練掌握各項民生事務辦理條件及流程,把政務服務下沉到格線,為居民提供便捷的諮詢、引導、代辦服務;建設“一刻鐘”社區服務圈,推進便利服務,組織協調公益服務和志願服務;
8.動員公眾參與。協助社區推動居民自治,促進格線化服務管理與基層民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動員民眾、社會組織、志願者等參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矛盾風險排查化解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等社會服務與管理,實現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9.倡導文明新風。積極引導格線內居民改善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組織開展志願互助等服務,開展新時代愛國衛生運動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增進民族團結、鄰里和睦。
10.協助部門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政務服務、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工作。
11.完成黨委、政府或其派出機構依法依規委託的事項和社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街道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納入清單事項的主管部門應當對格線員進行業務指導,提供服務支持;對掌握的格線化服務管理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匯入格線化數據中心共享共用。
第三章  格線員
第十條  格線員是指在格線中具體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是城市社區工作者的組成部分,由街道會同人社和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統一招聘。
第十一條  擔任格線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好,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態度堅決,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事業心責任感強;
2.熱愛社區事業,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從事社會工作、社區建設、基層治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善於開展民眾工作;
3.品行端正、處事公道、服務意識強,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具備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格線員: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3)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鼓勵格線內下沉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以及各類志願者參與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協助格線員開展各類便民、惠民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格線員接受社區格線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和社區格線管理站雙重管理,履行格線化服務管理職責。
社區格線管理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制定格線員工作職責,社區格線管理站督促格線員下沉格線,落實日常巡查和“五必到、六必訪”工作制度,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傳工作。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格線員從事下列工作:
1.超出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中應當由格線員實施的事項;
2.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事項;
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格線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居民信息;
2.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3.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4.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5.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街道應當統一格線員標誌標識,向格線員發放工作證件,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
第十七條  街道應當在格線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格線名稱、範圍和格線員的姓名、聯繫方式、服務事項等信息。格線員或格線範圍有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選任退出、人事檔案管理、教育培訓等制度。
街道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日常管理、工作規範、績效考核等制度。
第四章  格線事項處置
第十九條  格線事項主要包括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平安建設、消防安全、矛盾糾紛等可以通過巡查發現的各類案(事)件。對適宜採用格線化開展的社會治理、公共服務事項逐步納入格線化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格線事項的處置遵循“小事不出格線、大事不出社區、難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原則,按照“自循環、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四級閉環流程開展處置。
格線員在巡查工作中發現問題後,能自己解決的事項,必須及時解決,並將事項統一錄入平台備案管理,實行事項處置“自循環”;
格線員處置不了的事項,通過平台上報後,由社區按程式辦理、反饋結果,實行格線事項“小循環”;
社區難以處置的事項,上報給社區格線管理綜合服務中心,中心根據事項類別派單給街道相關單位、社區或相關部門綜合協調進行處置,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實行格線事項“中循環”;
街道難以處置的事項,上報給市級平台,平台根據事項類別流轉到“12345”便民熱線、公安“110”平台、數位化城管平台,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實行格線事項“大循環”。
第二十一條  格線事項實行限期處置,各承辦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受理、辦結,格線員負責對處置情況進行跟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由市人民政府統籌保障。市民政局、街道負責申報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格線員享受社區專職工作者薪酬待遇。街道按照有關規定為格線員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為格線員單獨或者集中購買大病救助險、意外傷害險,提高格線員人身安全與健康保障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委政法委牽頭做好格線化平台信息化建設,市智慧城市中心、社區格線管理綜合服務中心、社區格線管理站分別負責本級平台運行維護,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綜治考評,在市委政法委指導下,市智慧城市中心具體負責考核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城市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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