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襄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是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辦法內容,政策解讀,

辦法內容

襄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襄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充分發揮政務數據在建設數字政府、服務企業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有效支撐全市“一網通辦”服務體系及“一網統管”場景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湖北省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襄陽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進行的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採集、存儲、治理、共享、開放、分析、套用和銷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職或實施公共服務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和數據等各類數據資源及其次生數據資源,包括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數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行政審批局是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制度,牽頭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政務數據資源協同推進機制,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監督考核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套用工作。
市大數據中心是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日常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承擔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平台、開放平台、大數據能力督查平台等政務數據資源基礎平台的建設運維,負責指導政務部門編制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需求清單、負面清單和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以下統稱“三清單一目錄”),負責開展政務數據資源供需對接等具體事務及大數據能力技術支撐,負責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防護。
各政務部門是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共享和套用的責任主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獲取、目錄編制、共享開放、使用授權、更新維護、質量管控和安全管控等工作。
第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以問題和需求為導向,遵循統籌協調、統一標準、集約建設、規範採集、便捷高效、共享交換、依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章 政務數據目錄管理
第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的目錄清單管理,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是政務數據歸集、共享、開放、套用的重要基礎。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牽頭全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定期發布和更新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責任清單,負責開展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工作的考核、督辦。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設政務數據“三清單一目錄”平台,為各政務部門提供目錄編制工作中的技術指導和答疑,根據各政務部門編制的數據目錄匯總形成全市政務數據目錄。
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包括有對應政務服務事項的政務數據目錄和無對應政務服務事項的政務數據目錄。有對應政務服務事項的政務數據目錄,各政務部門按照業務辦理項產生的結果數據進行梳理,無對應政務服務事項的政務數據目錄,政務部門結合本部門“三定方案”和權責清單,對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和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的數據目錄進行梳理,編制形成本部門“三清單一目錄”。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確定政務數據目錄的分類分級、共享和開放屬性。按照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政務數據按照不敏感數據、低敏感數據、較敏感數據、敏感數據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數據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將政務部門之間共享的政務數據,按照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進行分類;將可直接向社會公眾完全開放的政務數據,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後符合開放條件的政務數據,按照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進行分類。
第九條 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後一經正式發布,不得隨意更改。因有關法律法規修訂、行政管理職能或對應的政務服務事項發生變化以及業務系統和數據發生變化的,各政務部門應對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實行動態調整,並將更新後的政務數據目錄及變更依據等報送至市行政審批局。
第三章 政務數據歸集和掛接
第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及時採集、管理和維護政務數據,並遵循“誰採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政務數據採集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採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時,應當取得被採集對象同意,並明確告知採集使用數據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各政務部門應當以數位化方式採集、記錄和存儲政務數據,對非數位化及歷史紙質數據,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位化改造。
第十一條 人口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社會信用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政務數據,由市行政審批局牽頭,會同相關政務部門歸集、管理和維護。
政務服務、城市運行、市場監管、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智慧養老、智慧住建、智慧交通等主題政務數據,由主要負責的政務部門牽頭,會同相關政務部門歸集、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應做好本行業的政務數據協調機制,針對由上級部門掌握以及分散在下級部門的數據,要根據業務場景套用需求,最大限度爭取數據回落和歸集。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編制的政務數據目錄,將歸集的政務數據以庫表或接口等方式掛接到共享交換平台,並確保掛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以便於其他政務部門使用。
第四章 政務數據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全市政務數據質量監管,視情對各級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的數量、質量、更新和治理情況等進行通報。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開展日常政務數據質量檢查,發現疑義或錯誤數據及時推送給政務數據提供部門進行校核。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接到疑義或錯誤數據校核通知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校核結果,對疑義或錯誤數據進行釋明或修復。
第十五條 數據校核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能提供合法、有效資料,業務辦理部門應按規定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 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市級共享平台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政務部門之間不得單獨新建共享交換通道,為避免發生政務數據安全事故,已建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進行整合或關停。各政務部門應推動本部門已建設完成的自建業務系統儘快接入市級共享平台,凡新建的自建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市級共享平台開展數據共享,否則按照相關規定不予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設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作為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的載體。縣級行政審批局(或大數據中心)按照市縣一體化原則復用市級共享平台。
使用部門應根據具體業務套用場景申請和使用共享信息。
對於共享平台已發布的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由使用部門直接獲取使用。
對於共享平台已發布的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由使用部門線上直接提交《襄陽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申請表》發起申請,提供部門於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市大數據中心於受理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備案,提供部門於備案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向使用部門提供數據。
對於共享平台沒有發布相關數據目錄或已發布目錄無法滿足業務需求的,使用部門可通過“三清單一目錄”平台填寫政務數據需求清單,掌握數據的政務部門應及時回響並主動開展供需對接協商,協商完成後發布相關數據目錄並掛接資源。協商產生分歧的,由市行政審批局召集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共同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市政府協調解決。
縣級政務部門需要市級數據時,通過本級共享平台提交數據申請,由本級行政審批局(或大數據中心)受理,市級數據提供部門及市行政審批局審核後共享給使用部門。
市級政務部門需要省級數據時,由對口的市級部門負責協調掌握該數據的省級部門,將相關數據回落至本地或通過省大數據能力平台發布。回落至本地的數據由市級部門負責共享至市級數據共享平台,發布在省大數據能力平台的數據由市行政審批局協助提交數據申請,省級數據提供部門審核通過後,市行政審批局將相關數據共享給使用部門。
第十八條 使用部門獲取的共享數據,只能用於申請時提交的對應業務場景,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不得將獲取到的數據以任何形式轉給第三方。
提供部門接入共享平台的數據資源,因為升級、改造、更換、下線等情形暫時不能提供數據共享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大數據中心,並採取其他方式向數據使用部門提供政務數據。
第六章 政務數據開放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開放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一標準、主動提供、無償服務、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政務部門向社會開放的政務數據,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不予公開、不得公開的信息內容相違背。
第二十條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設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以下簡稱開放平台),並與市政府入口網站實現關聯對接,作為政務數據開放的載體,實現政務數據向社會統一開放。
各政務部門按要求制定本單位開放目錄,並明確主題分類、開放部門、數據屬性、更新時限、開放類型、開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採用直報、數據接口等形式,依託大數據開放平台、政府入口網站無償發布。
政務數據以可機讀標準格式(如CSV、JSON、XML、XLS等)開放,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線上訪問、獲取和利用。
教育科技、交通運輸、勞動人事、衛生健康、信用服務、財稅金融、三農服務、企業服務、公共安全、社會救助、養老服務、文體休閒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務數據,以及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關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務數據,應當優先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 對無條件開放類的政務數據,政務部門應當通過開放平台主動向社會開放。
對有條件開放類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向政務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數據名稱、數據需求類型、數據描述、所屬領域、數據格式、數據用途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數據開放申請,核實數據使用需求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開放平台向申請方開放其所需數據。不同意開放的,應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必要時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可以與申請方簽署數據利用協定,申請方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獲取和使用數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引導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的政務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構建農業、工業、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發揮政務數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七章 政務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政務數據安全關係到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應當採取相應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防護措施,保障政務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共享、套用以及銷毀等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應建立政務數據安全監管、安全通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和應急處置機制。在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第一時間進行有效處置。
市大數據中心應建立健全“事前預防”“事中處置”“事後追查”的閉環式網路安全管控,做好24小時安全監測,定期組織人員開展安全培訓、風險測評和應急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制定政務數據安全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政務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政務部門發生重大政務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市行政審批局報告。
市大數據中心在將政務數據共享給政務部門使用前,應與該部門簽訂《數據資源共享使用許可與保密協定》,明確數據使用範圍和保護責任。提供部門有權對使用部門的數據安全保護能力進行核實,必要時與使用部門簽訂單獨的數據安全協定。
第二十五條 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和測評,分別達到三級、二級等保要求;政務數據平台應當採用國產商用密碼算法對數據加密和鑒權,政務數據應結合業務場景套用需求採用區塊鏈技術上鏈。
政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身份與許可權管理、數據保護、數據防泄漏、數據加密、數據脫敏、數據恢復等技術手段,保障政務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採集、共享和開放政務數據,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務部門採集、共享和開放的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行政審批局提出異議,市行政審批局應當要求相關政務部門立即中止採集、共享或開放行為並進行核實,相關政務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分別採取撤回、修復或恢復等措施,並及時反饋給異議提交者。
第二十七條 政務數據安全的未盡事宜,按照《襄陽市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行政審批局及市大數據中心對全市政務部門數據採集、登記、歸集、共享、開放和套用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納入全市“一網通辦”考核、最佳化營商環境考核、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等相關信息化考核範圍,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將其作為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申報驗收、信息化資金預算安排以及政務雲服務資源申請的重要考量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明確專人作為數據資源管理員負責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並向本級大數據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應當及時更新。數據資源管理員負責統籌協調本部門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歸集、共享、開放及疑義數據修復等工作,負責協調完成下發的各類政務數據督辦任務。
第三十條 各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市行政審批局責令改正;在數據獲取、使用過程中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實施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行為,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0月22日印發的《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襄陽市政務數據開放共享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襄政辦函〔2019〕6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是什麼?
為規範襄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充分發揮政務數據在建設數字政府、服務企業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有效支撐全市“一網通辦”服務體系及“一網統管”場景套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湖北省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什麼是政務數據資源?
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職或實施公共服務中製作或獲取的,以電子化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和數據等各類非涉密數據資源。
三、《辦法》適用的範圍?
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所進行的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採集、存儲、治理、共享、開放、分析、套用和銷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如何管理好政務數據資源?
一是明確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同時,對市行政審批局、市大數據中心及其他政務部門的相關職責進行了明確。
二是統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全市各政務部門對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和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的數據目錄進行全面梳理,編制形成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需求清單、負面清單和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三是規範政務數據歸集和掛接。相關政務部門及時、準確、完整做好政務數據採集工作,並指定牽頭部門對相關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進行歸集、管理和維護,同時開展歷史紙質材料數位化改造。
四是提高政務數據質量。對相關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數量、質量及更新頻率進行監管,對發現的疑義或錯誤數據及時進行修復、清洗和治理。
五是強化政務數據共享。對政務數據共享過程中使用方、提供方及管理方的職責及權利進行明確,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提供部門不得拒絕使用部門提出的共享要求,不得以部門內部管理辦法作為不予共享的依據。
六是做好政務數據開放。各政務部門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將民生保障服務及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關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務數據,優先向社會開放。
七是確保政務數據安全。對政務數據採取分級分類保護,相關政務部門建立政務數據安全相關工作機制,有效處置和防範安全事件。
八是加強監督與考核。對全市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相關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納入全市“一網通辦”等考核範疇定期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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