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區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

《零陵區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是為推進零陵區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套用,保障數據安全,運用政務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和《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州市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22〕1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零陵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2年12月8日由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零陵區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零陵區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零政辦發〔2022〕12號
LLDR—2022—01003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市駐區有關單位:
《零陵區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2022年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8日

全文內容

零陵區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區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套用,保障數據安全,運用政務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和《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州市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22〕1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部門,是指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各類信息的總稱,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三)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四)政務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全區政務數據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安全可控、嚴格保密、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務數據管理要求,統籌協調全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是全區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開放工作的評價機制。
網信、發改、財政、審計、保密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政務數據共享中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政務部門是本單位政務數據的責任主體,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數據的採集、共享、開放和套用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編制政務大數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牽頭,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推動全區政務數據的匯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目錄管理
第十條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應定期發布區本級政府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一條政務數據目錄分為基礎數據目錄、主題數據目錄和部門數據目錄。基礎數據目錄和主題數據目錄,由牽頭政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後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部門數據目錄由政務部門編制,經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後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
政務部門編制政務數據目錄應明確政務數據的使用範圍和共享方式。
第十二條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審核、匯總全區政務部門數據目錄,形成區級政務數據目錄。發現數據目錄重複的,應協調明確採集部門。
第十三條政務部門應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負責編制目錄的政務部門應在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政務數據目錄,並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
第四章整合共享
第十四條政務部門應按照政務數據目錄準確採集政務數據,對政務數據的規範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時效性和可訪問性負責。
政務數據應當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實現全區政務數據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五條政務部門應對採集的政務數據進行歸集、管理和維護,滿足共享需要。
各政務部門提供的同類別政務數據不一致的,相關部門應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全區政務大數據管理依託市共享平台,區里不再新建共享平台。
政務部門應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通過共享平台向市政務數據中心歸集數據,實現政務部門間政務數據的共享與交換。政務部門之間已經建立其他數據交換方式的,應逐步向共享平台整合。
第十七條政務部門間共享政務數據,應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提供給部分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應說明理由,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並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確認;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應明確共享條件。
第十八條政務部門因履職需要使用政務數據,應明確所需政務數據的名稱、使用用途等事項。
(一)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可直接通過共享平台獲得訪問許可權。
(二)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應在共享平台提交申請。
(三)確需使用不予共享類政務數據的,由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協商解決。提供部門同意提供的,應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數據共享發生爭議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使用部門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只能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
提供部門發現使用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政務數據的,有權暫停或者終止提供,並報告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第二十條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能夠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從共享平台獲取的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務數據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認為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需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告知使用部門,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當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提供部門修正疑義、錯誤信息的,應及時將修正結果告知使用部門和信息涉及的權利人。
第五章開放套用
第二十二條政務數據開放應以需求為導向,遵守法律法規關於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應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後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政務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二)可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三)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禁止開放的政務數據,以及開放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
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和不予開放類的,應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政務部門應按照政務數據開放類型,編制、發布無條件開放清單和有條件開放清單,並按照開放清單將政務數據歸集到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以下簡稱市開放平台),實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的統一服務。
第二十五條無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可以從開放平台線上獲取。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創新發展、城市治理、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可以在開放平台提出申請。政務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可以開放的,通過開放平台授權開放;不開放的,應說明理由。
政務數據開發利用主體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進行數據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並接受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定期跟蹤,了解開發利用情況。開發的數據產品應註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二十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和創新套用。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條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應按照國家有關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的要求,制定並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九條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務數據共享、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網路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政務數據共享網路安全保障工作,開展政務數據共享網路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政務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保密、政務數據分級分類以及信息安全等級等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保密審查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安全有序共享和開放。發生政務數據安全事件,應及時報告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委網信辦和區公安分局。
第三十一條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應履行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的安全保護義務,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落實風險評估、等級保護、安全審查等制度要求。發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報告區委網信辦和區公安分局。
第三十二條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和安全測評,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政務數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報送政務數據目錄的,或者擅自縮小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範圍的。
(二)不按照規定採集、整理、更新政務數據資源,落實疑義、錯誤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系統整合,聯通共享平台的。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五)不按照規定共享、使用政務數據資源和共享平台的。
(六)不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擅自改變政務數據資源用途和使用範圍的。
(八)不按照規定受理、答覆、覆核或者反饋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需求申請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或者損害國家安全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市駐區單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共服務企業涉及政務數據共享開放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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