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2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有序運行,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永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我市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與上述單位存在人事關係以及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建立勞動關係或經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裁決、各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予以確認的與上述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包括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同胞,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外籍職工。
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在本市就業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申請自願繳納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制定實施。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監督的原則。
各縣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是管理中心的派出機構,由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條 管委會由市人大、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市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銀保監局、財政、審計、人社、工會以及職工、單位代表組成。管委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管委會主任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委託銀行;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五)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六)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報告,研判風險預警狀態,審批風險預警狀態應對措施;
(九)審議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申請;
(十)審議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十一)需要決策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
(五)根據管委會的授權,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負責監測、分析、控制資金流動性風險,及時向
管委會提交流動性風險報告,並根據風險預警狀態制定、實施應對措施;
(八)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九)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風險防控、檔案管理等制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手機公積金APP的維護運行和管理;按季向市人民政府報送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定期向管委會和市財政局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契約。
第二章  繳 存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分別繳存。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永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不應低於5%。
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須保持一致;同一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相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行政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口徑應保持一致,市、縣區財政每年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在預算編制方案中予以明確。
企業可根據單位的經濟效益,在第一款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十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先辦理變更登記,封存個人賬戶。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提取。
第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機關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戶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的;
(七)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八)管委會根據上級檔案精神審議通過的其他可提取情形。
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如有未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首先用於歸還貸款,剩餘部分進行銷戶提取。
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蹤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第十三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的最高額度不應超出以下限額:同一套房屋繳存人(包括配偶)的提取總額,不得大於支付所購住房的總價款、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當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當年實際支付的房租。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開通對沖還貸後,借款人簽約對沖還貸的應實行對沖還貸,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應從借款人還款賬戶內扣款還貸。其中:夫妻雙方均為公積金繳存人時,首先提取借款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還貸,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賬戶的住房公積金還貸,當夫妻雙方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仍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應從借款人還款賬戶內扣款還貸。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料及資金額度進行審核;充分運用信息系統及手機公積金APP,提高提取辦理效率。申請人櫃檯辦理時,在提取手續齊全情況下,管理中心應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覆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四章  貸 款
第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
(二)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並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沒有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債務;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契約或協定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檔案;
(六)應當提供擔保,必須具有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質押;已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及配偶,在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 全市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統一標準,由管委會根據房價收入比及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流動性風險防控需要確定並適時調整。具體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及配偶家庭月收入、購房價款、抵押物價值和個人信用等情況及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綜合確定。
第十九條 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價款,不足部分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貸款,但提取與貸款總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價款。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最短1年,最長30年,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管理中心不得為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人。準予貸款的,經管理中心批准,手續齊備後,交於受委託銀行,由受委託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貸款手續。
第五章  增值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並按照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順序進行分配。
(一)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年末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2%計提。
(二)管理費用由管理中心按預算管理規定編制全年收支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從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後使用。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局根據市本級財政預算及管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專項用於城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六章  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
第二十六條 建立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管理機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三級預警管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以下簡稱個貸率)小於85%(不含)為資金流動性正常運行狀態,85%為預警臨界點,達到和超過85%即進入預警狀態。
(一)一級預警:85%≤個貸率<90%,資金淨流量連續三個月為負數。
(二)二級預警:90%≤個貸率<95%,資金淨流量持續為負數。
(三)三級預警:個貸率≥95%,資金淨流量持續為負數。
管委會應制定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風險預警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辦法,監測、研判、控制資金流動性風險,及時向管委會提交流動性風險報告,並根據風險預警狀態制定應對措施,經管委會審核批准實施。
(一)進入一級預警,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各項住房公積金業務指標的監控,密切關注資金流量、流向和流動速度、資產負債波動等情況,做好數據分析,為制定防範流動性風險資金籌措方案和貸款政策調整做好準備。
(二)進入二級預警,管理中心應進一步加強歸集管理,實施使用計畫管控,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適度收緊住房公積金貸款,控制現金流出。通過貸款輪候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緩解貸款資金壓力。
(三)進入三級預警,管理中心應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並報管委會審批。通過調整提取額度和時間,提高首付比例和降低最高貸款額度,收緊異地貸款政策,全面控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規模,減少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出數量和流出速度;繼續採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貸款等辦法,籌措資金、保障需求。確保個貸率和資金使用率環比逐步回落直至解除預警狀態。
第二十八條 啟動風險預警回響防控措施後,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各項業務指標的監控,關注資金走向,做好數據分析。當個貸率下降至下一區間穩定運行三個月後,結合資金供需發展趨勢,綜合研判流動性情況,調整回響級別,直至流動性恢復正常後解除回響措施;解除三級預警回響措施應由管理中心報管委會審批。
第七章  監 督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應進一步加強對決策事項實施情況的監督;督促同級財政、人民銀行、銀保監、審計部門落實監督責任。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對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監督,審核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和管理費用年度預算、決算和財務報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費用開支、財務報告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也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委託費用由市本級預算安排。
第三十一條 市審計局在一個審計周期內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一次以上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永州銀保監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和相關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管理中心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其限期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逾期拒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餘額的、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八)未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機制、及時向管委會提交風險報告、採取有效措施應對風險預警,致使住房公積金出現危機、遭受損失的。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違者移送有權監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政務處分。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違反財經法規的,由財政、審計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08〕17號)廢止。

解讀

《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9〕21號近日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3月,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由於住房公積金事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且《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08〕1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已失效,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有序運行,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我市根據中央和省有關政策,結合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運行的實際情況,出台了本《辦法》。
二、制定過程
2019年9月,市財政局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辦法(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相關部門、部分企事業單位意見,並進行合法性、公平競爭審查和廉潔性評估後,形成《辦法(送審稿)》,經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發文公布。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九章,共三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發文背景、適用範圍、住房公積金定義、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章“繳存”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繳存程式。
第三章“提取”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提取情形、提取程式、提取限額。
第四章“貸款”明確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申請貸款的條件、貸款額度的確定、貸款年限、貸款利率、貸款程式。
第五章“增值收益分配”明確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順序及管理要求。
第六章“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分級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七章“監督”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督職責。
第八章“罰則”明確了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情形及相應的處罰規定。
第九章“附則”。
四、政策亮點
《辦法》根據現行政策,對《原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增刪、修改,主要亮點:一是對永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動性資金風險防控管理和監督作了更為全面、具體的規定,對規範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防範資金流動性風險具有指導作用。二是為彰顯公平、防止攀比,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口徑保持一致,市、縣區財政每年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在預算編制方案中予以明確。三是針對近年住房公積金需求旺盛、流動性風險加劇的現狀,增加了“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內容,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分級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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