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直屬管理部及各區縣市管理部承辦授權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退休的;
(二)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
(四)在住宅小區增設電梯的;
(五)繳納物業管理費的;
(六)職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七)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依規凍結、限制的;
(二)職工及配偶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對沖除外。住房公積金對沖是指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月沖抵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或按年提取每年已歸還的貸款本息);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對申請提取資金額度進行審核。
  (一)符合第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及配偶如有未結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首先結清貸款,再進行銷戶提取。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提取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支付所購住房的全部價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
  (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職工及配偶辦理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者辦理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年對沖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最近十二個月實際償還貸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提前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者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提取額度均不得超過提前結清時的貸款本息。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條件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提取。
  (五)符合第五條第(六)(七)(八)項規定條件的,提取的資金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部門規定確定。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不足,可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四章 提取資料
  第九條 符合提取條件且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通過大數據平台可直接查詢的除外,下同)。
  基本資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涉及夫妻關係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者戶口本原件;涉及委託辦理的,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或面簽委託書原件;職工本人I類銀行卡(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領取人I類銀行卡)。
  其他相關資料根據具體情況再行確定。
第五章 監督
  第十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信息及材料。對發現的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含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市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辦發〔2011〕1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我市於2011年、2012年先後發布了《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隨著社會發展、《民法典》的頒布、上級政策的調整、相關部門的職能轉變、房地產市場變化、人才引進政策的出台以及回響國務院政務服務便民號召,深化區塊鏈、大數據新技術套用等工作需要,三個原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要求。為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建自住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我中心對三個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執行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委託貸款等業務辦理和管理。
(二)調整內容
1.調整原則:一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業務對原辦法的框架進行了部分調整,新增、刪減的具體條款適應當前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和管理。二是新辦法是對繳存、提取、貸款管理過程中整個流程進行規範的操作檔案,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將通過操作細則來指導。三是《民法典》出台後,對法律範疇內的相關概念及內容進行了調整。
2.調整概述:
(2)提取管理辦法中:對原“第二章提取條件”、原“第三章提取額度”、原“第四章提取資料”中的內容進行了調整或簡化,詳細內容將在操作細則中予以陳述;原“第五章提取辦理”整章刪除;原“第六章提取監督”改為現“第五章監督”;增加了現“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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