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的辦法,於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5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23年9月11日,《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湘潭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單位應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資金管理實行“統一決策、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管委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決策機構,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履行職責。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履行職責。
第九條  管委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公積金中心應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契約,定期對受委託銀行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支付歸集手續費和貸款手續費。
第三章 繳存
第十條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在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於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應自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一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註銷、清算或破產管理工作終止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後,可直接辦理單位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未按時繳存或漏繳、少繳的,應補繳住房公積金。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公積金中心審核,經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十三條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自主確定,同一單位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職工單位和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一致,不得高於12%且不得低於5%。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部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為貫徹落實長株潭住房公積金一體化發展工作要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下限均參照長沙市的標準執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第十七條單位和職工可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賬戶餘額等相關信息。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覆核,公積金中心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調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住房公積金使用,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和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條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無房戶租賃自住住房的;
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5.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
7.離休、退休的;
8.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條第7、8、9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並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和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收到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材料後,符合提取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如需調查核實的,可延長審核時限,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不符合提取條件的予以退回並告知原因。
第二十三條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符合本市貸款條件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當個貸率高時,公積金中心將已通過審批的公積金貸款委託銀行發放,並對與商業銀行貸款的利息差額進行補貼(以下稱為“貼息貸款”)。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的申請額度和限額標準,結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實際償還貸款能力、信用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所申請貸款額度不應高於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的一定倍數;貸款額度與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的倍數規定,應經管委會批准並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後實行。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期限根據借款申請人確定,原則上為整年,最長年限30年,且不超過借款申請人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二十六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執行。
第二十七條借款申請人在公積金貸款不能滿足購房需要時,可申請組合辦理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分別執行相應的住房貸款利率。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有公積金貸款需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公積金中心報備企業和項目的基本情況,並遵守公積金中心相關規定。
公積金中心應加強對項目的跟蹤管理,發現可能發生貸款風險的情形時,有權暫停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和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可引進有資質的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為所發放的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後續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需在借款申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等手續,且符合貸款發放條件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住房公積金資金緊張時,可輪候發放。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內,借款人發生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情形,需對原借款契約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貸款變更業務,主要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貸款期限變更、擔保變更等。
第三十三條貸款結清後,公積金中心應配合借款人(抵押人)向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質押權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五條公積金中心應根據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綜合分析資金運行及貸款供需發展趨勢等情況,確定資金運行模式,採取相應措施,使住房公積金運行在合理區間。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六條 管委會對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級財政部門參加。
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級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應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契約約定的業務。受委託銀行應按照委託契約的約定,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加強對受委託銀行的考核,對不履行委託契約約定事項或者履行效果不好的,應扣減委託業務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
第四十條公積金中心有權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配合公積金中心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材料信息。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依法公開政策規定、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並每年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受委託銀行、擔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處理單位和職工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生騙提騙貸等違規行為,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公積金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五十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按照《湘潭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22〕1號)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18〕2號)《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18〕3號)《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18〕4號)《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21〕1號)《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辦法》(潭金管發〔2021〕2號)《湘潭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潭金管發〔2021〕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
2.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3.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2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辦理,切實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 51271-2017)《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202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受理、審批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歸集業務。
本細則所稱歸集業務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等相關業務的總稱,包括:單位繳存登記、個人賬戶設立、繳存基數調整、繳存比例調整、轉移、封存、啟封、匯繳、補繳等。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的統稱。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契約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職工。
第五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定中約定被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未約定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會計財務知識和計算機操作能力的職工為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以下稱為“專管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單位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收集和反饋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
(三)負責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積極協助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單位職工逾期還貸進行催收;
(五)積極參加公積金中心組織的公積金業務培訓、工作會議和活動,協助公積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積金其他工作。
第七條 單位可通過公積金中心服務視窗(以下簡稱“視窗”)或單位版網上服務大廳(以下簡稱“網廳”)辦理日常歸集業務。
第八條 視窗辦理
(一)單位可就近選擇視窗辦理歸集業務。
(二)單位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應由專管員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辦理。
(三)歸集業務申請表格及申請材料複印件應按規定加蓋單位公章。歸集業務申請表格內容應填寫規範、完整,填寫信息與所附材料一致。
(四)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的,視窗應予以現場辦理。審核未通過的,視窗應告知不予辦理的原因,並退回申請材料。
(五)單位為繳存職工辦理相關歸集業務時,應提供繳存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指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台居民通行證,下同)。
第九條 網廳辦理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可以授權單位專管員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在網廳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
(二)網廳可辦理下列業務:
1.單位職工賬戶的設立、封存和啟封,以及職工在湘潭市行政區域內的轉移申請;
2.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3.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的調整;
4.單位緩繳申請及解除;
5.單位和職工基本信息的變更(單位名稱、職工姓名和證件號碼的變更需在視窗辦理);
6.單位、職工信息查詢、變更業務查詢;
7.列印單位繳存證明;
8.網廳可辦理的其他業務。
(三)單位申請使用網廳辦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版)業務辦理協定》一式二份;
2.《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版)開通申請表》一式二份;
3.《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版)業務辦理授權書》一式二份;
4.《湘潭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版)數字認證業務申請表》一式三份;
5.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設立的證明檔案;
6.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條單位和職工應按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歸集業務,並按規定提供或上傳真實、合法、準確、有效的材料或數據信息。
第三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註銷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一個單位只能開設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匯繳單位登記表》;
(二)《住房公積金開戶匯繳清冊》;
(三)單位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五)《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核定表》;
(六)專管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一)國家機關應當提交單位設立的批准檔案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二)事業單位應當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檔案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四)社會團體應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五)企業應當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第十三條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填寫《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等信息變更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提交單位證明材料;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信息變更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提交單位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三)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生改變的,應視作新設立單位,不能辦理單位名稱變更。
第十四條 單位註銷登記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視窗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除提交《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登記表》外,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材料:
(一)單位破產、撤銷、解散的,提交人民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書或者上級部門批准檔案或註銷登記等證明材料;
(二)單位分立、合併的,提交單位分立、合併批准檔案或者註銷登記等證明材料。
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註銷、清算或破產管理工作終止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後,可直接辦理單位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設立
一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新設立單位應自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的職工,單位應於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辦理時提供下列材料:
1.《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開戶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信息變更
(一)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的單位或職工應提供下列材料:
1.《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
2.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3.單位出具的變更說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職工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除身份證號碼升位等一般性信息變更外,專管員及職工本人應同時到場辦理。
(三)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的,應辦理職工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國家有權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要求公積金中心限制住房公積金使用和轉移的,公積金中心應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予以凍結,凍結期限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凍結期內不能辦理提取和轉移手續。凍結期滿,公積金中心自動辦理解凍手續。如需要續凍,有權機關執行人員應當攜帶相關材料在凍結期滿前辦理賬戶續凍手續。符合扣劃條件的,公積金中心依法辦理扣劃事項。
第四章 繳存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自然年度,即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原則上只可調整一次。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且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二十一條 為貫徹落實長株潭住房公積金一體化發展工作要求,公積金中心繳存基數上限、下限均參照長沙市的標準執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於長沙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於上一年度長沙市人社部門公布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自主確定,同一單位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不得高於12%且不得低於5%。
第二十三條匯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公積金中心或專管員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補繳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未按時繳存或漏繳、少繳的,應補繳住房公積金。辦理補繳業務時提供下列材料:
1.《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2.住房公積金補繳書(對補繳依據、期限、金額等事項進行說明)。
第二十五條個人賬戶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並提交《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或者合併而終止或者註銷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者註銷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三)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已經離崗停止或者暫停發放職工工資的。
單位不為符合封存條件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向公積金中心提出封存申請。
第二十六條個人賬戶啟封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在辦理當月住房公積金匯繳的同時需辦理賬戶啟封手續,提交《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並確定當月匯繳額。
第二十七條錯賬調整
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調整,辦理錯賬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因單位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單位申請發起錯賬調整,公積金中心辦理錯賬調整時應與職工核實;
2.因公積金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操作錯誤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公積金中心發起錯賬調整,並告知涉及錯賬的單位或職工;
3.因其他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公積金中心核實後辦理錯賬調整。
第五章 轉移
第二十八條同城轉移
職工工作單位變動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公積金中心內部轉移的,轉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轉入手續。辦理時提供下列材料:
1.《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新增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異地轉移
職工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由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別辦理轉出和轉入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異地轉移接續:
1.在公積金中心存在正處於受理過程中的或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個人繳存賬戶未封存滿半年(長株潭內轉移除外);
3.個人繳存賬戶或賬戶餘額被依法凍結。
第六章 降低比例繳存和緩繳
第三十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
1.發生嚴重虧損兩年以上的,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2.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3.經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
4.其他特殊困難的。
第三十一條單位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決議,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應經單位2/3以上職工同意。
第三十二條 降低比例繳存、緩繳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12個自然月)。審批通過後,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從單位提交申請當月開始生效,提交申請當月已匯繳的,從次月生效。期滿需繼續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的,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降低比例繳存、緩繳業務時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積金單位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
2.經公示後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書原件及複印件;
3.單位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含現金流量表);
4.職工工資表(上年度及本年);
5.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6.停產、半停產的證明材料。
本條4、5、6項材料根據第三十條的條件相應提供。
第三十三條對單位申請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方可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
第三十四條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職工離退休、解除勞動關係、死亡等情況發生,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補繳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便職工可辦理轉移、銷戶支取等手續。
第三十五條緩繳期結束,單位應恢復住房公積金繳存,並制定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補繳計畫,在恢復繳存的同時按計畫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章 開具繳存證明
第三十六條 職工申請開具繳存證明應提供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單位申請出具單位繳存情況證明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開具繳存證明的書面申請;
2.加蓋社保部門公章的單位社保繳存證明(企業上市提供)。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公積金中心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專管員違反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規定或網廳操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單位更換專管員;情節嚴重的,公積金中心可停止其網廳的使用許可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暫停或終止單位網上業務辦理資格,並按公積金中心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公積金中心可依法將單位信息向社會公開,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因泄露單位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按照《湘潭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22〕1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有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2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202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湘潭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提取是指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部分或全部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湘潭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的管理行為,由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的提取申請人,是指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的繳存職工,以及相關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權益人。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的提取受託人,是指受繳存職工委託,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職工配偶、經公證委託的代理人。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的自住住房是指在城鎮國有土地依法建造且土地規劃用途為住宅的用於居住和生活的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還包括在繳存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有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用於居住和生活的住房。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的家庭,已婚的是指職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離異未再婚的是指職工本人及所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未婚的是指職工本人。
第八條本細則所指住房總金額根據住房成交價(不含裝修價款)和毛坯評估價取低值進行核定。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九條繳存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戶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
第十條繳存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公積金已足額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十一條繳存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職工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無合法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職工在公積金中心存在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簡稱為“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擔保代償金額,下同);
(二)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或已被記入公積金中心失信人員名單的;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別墅和商住兩用房、商業用房(如:門面、架空屋、車庫、寫字樓、商用公寓)的;
(四)二手房買賣非全產權交易的;
(五)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併、置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繳存職工與其配偶之間發生房產交易的;
(七)住房裝修(含室內裝飾)、維修(含小修、中修)的;償還住房裝修、現房抵押等消費類貸款的;
(八)住房公積金高位運行模式(個貸率≥85%)下,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九)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金額、所須材料和辦理時限
第十三條提取申請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並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和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材料分為公共材料和提取事項材料。
第十四條提取材料均須核對原件。
(一)公共材料系每個提取事項均須提供的材料,具體如下:
1.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指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台居民通行證);
2.婚姻狀況材料原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未再婚的,提供離婚證、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定書或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書;
3.收款賬戶:為提取申請人名下的在公積金中心業務委託銀行開設的一類借記(儲蓄)卡或活期存摺。
(二)事項材料系根據不同的提取事項應提供的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購買自住住房
(一)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家庭成員單獨或共同購買自住住房,所購房為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的,須已完成網簽備案登記或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所購房為二手房、法拍房的,須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所購房為拆遷安置房的,須已取得購買拆遷安置房資格並簽訂《拆遷安置房買賣協定》;所購房為保障性住房的,須已取得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並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契約(協定)》。
2.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3.湖南省外購房的,須提取申請人或配偶在購房所在地工作,或提取申請人家庭有成員戶籍在購房所在地。
(二)提取金額
1.家庭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契約備案當月、或首付款票據日期當月、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當月提取申請人賬戶餘額。
2.同一套房屋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金額,一次性付款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金額。
3.與他人(非家庭成員)共同購房的,家庭合計提取總額在符合本款1、2規定的基礎上,且不得超過其所占住房產權比例對應的可提取金額。住房產權比例依次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電子備案契約約定內容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平均比例確定。
(三)事項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的,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或《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和稅收申報表、首付款票據(湘潭市外購房的提供)。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和稅收申報表,借款契約(《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不足6個月時提供)。
3.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拆遷安置房買賣協定》、《拆遷安置協定》和首付款票據,或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和稅收申報表。
4.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買賣契約(協定)》和首付款票據,或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和稅收申報表。
5.購買法拍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和稅收申報表、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或法院裁定文書。
6.在湖南省外購房的,還須提供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
(四)辦理時限
1.購買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的,須在網簽契約備案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完成後申請提取。
2.購買二手房辦理按揭貸款的,須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完成後申請辦理;未辦理按揭貸款的,須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滿6個月後申請提取。
3.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須在《拆遷安置房買賣協定》和《拆遷安置協定》簽訂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完成後申請提取。
4.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須在《保障性住房買賣契約(協定)》簽訂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完成後申請提取。
5.購買法拍房的,須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完成後申請提取。
(五)同一套住房同一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
第十六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家庭成員單獨或共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報批手續合規、齊全且已取得批准文(證)書,經現場核實在修或完工。
2.提取申請人家庭成員單獨或共同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C或D級《危房鑑定書》,報批手續合規、齊全且已取得批准文(證)書,經現場核實在修或完工。
3.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4.湖南省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取申請人或配偶在住房所在地工作,或提取申請人家庭有成員戶籍在住房所在地。
5.在自有宅基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請人家庭有成員戶籍在住房所在地。
(二)提取金額
1.家庭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支付的總費用(以預算、付款票據為依據),且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2.與他人(非家庭成員)共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家庭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其所占住房產權比例對應的總費用金額,且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農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C、D級《危房鑑定書》出具日期當月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住房產權比例依次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平均比例確定。
(三)事項材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城鎮國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農村集體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3.《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4.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C、D級《危房鑑定書》(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5.施工契約及預算;
6.購買建築材料的票據及施工費用付款票據;
7.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湖南省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8.戶籍證明(自有宅基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四)辦理時限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農村宅基地使用批文出具後可申請提取,大修自住房的自C、D級《危房鑑定書》出具後可申請提取。
(五)同一套住房同一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
第十七條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一)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家庭成員單獨或共同購買自住住房,在商業銀行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異地公積金中心”)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
2.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提取公積金的,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3.湖南省外購房的,首次提取須繳存職工或配偶在購房所在地工作,或繳存職工家庭有成員戶籍在購房所在地。
(二)提取金額
1.按月償還貸款的,首次提取額為已還貸款本息金額,再次提取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與上次提取時間間隔實際償還貸款本息金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且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和貸款結清當月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應剔除配偶因償還該貸款本息所提取、劃撥或對沖還貸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2.提前全額或部分償還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提前償還貸款實際支付的金額,且不得超過還貸當月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應剔除配偶因償還該貸款本息所提取、劃撥或對沖還貸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3.與他人(非繳存職工家庭成員、父母或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家庭合計提取額在符合本款1、2規定的基礎上,且應不得超過其所占住房產權比例對應的可提取總金額。住房產權比例依次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電子備案契約約定內容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平均比例確定。
(三)事項材料
1.借款契約;
2.貸款銀行或異地公積金中心加蓋公章的還款明細及餘額單(按月償還貸款時提供);
3.《商品房買賣契約》或《不動產權證書》(首次提取提供);
4.貸款銀行或異地公積金中心加蓋公章的結清單或還款單(提前全額或部分償還貸款時提供);
5.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湖南省外購房首次提取時提供)。
(四)辦理時限
1.自正常還貸起次月可申請提取,再次提取與上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含)。
2.提前全額或部分償還貸款的,在還款行為發生後申請提取。
(五)商業銀行辦理的軍人公積金貸款、鐵路公積金貸款、貼息貸款參照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無房戶租賃自住住房
(一)提取條件
1.繳存職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住房;
2.提取申請人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3.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4.在本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金額
1.提取申請人家庭租賃商品房的,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2000元,且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2.提取申請人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所支付的房租,且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三)事項材料
1.提取申請人家庭戶口簿;
2.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產證明(開具之日起30日內有效);
3.租賃契約和付款收據(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供)。
(四)辦理時限。每個自然年度內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當年未提取金額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九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家庭已取得民政部門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二)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三)事項材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四)辦理時限。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後申請提取。
第二十條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一)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家庭有成員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癌症)、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等十類疾病中一種或多種疾病的。
2.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的。
3.在縣級(含)以上醫院接受過住院治療,且辦理了出院結算。
(二)提取金額。家庭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經醫保報銷後自負部分支出金額,且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三)事項材料
1.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病歷。
2.城鎮繳存職工住院結算單或醫療住院收費票據憑證。
(四)辦理時限。治療行為發生後申請提取。
第二十一條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家庭及提取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對擁有產權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符合本市城區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相關規定,已獲得相關部門審批的,且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二)提取金額。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因增設電梯分攤的費用金額(不含政府補貼金額),且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三)事項材料
1.增設電梯費用分攤的書面協定。
2.已加蓋相關審批部門公章的《湘潭市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報聯合審核表》。
3.親屬關係證明(提取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時提供)。
(四)辦理時限。獲得《湘潭市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報聯合審核表》後申請提取。
(五)同一套住房同一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
第二十二條離休、退休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繳存職工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二)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及所產生的利息。
(三)事項材料。退休審批表或退休憑證(女性未滿55周歲、男性未滿60周歲提供)。
(四)辦理時限。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後申請提取。
(五)內退屬於內部退養,非正式退休,不可申請辦理離休、退休提取。
第二十三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一)提取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提取申請人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1.提取申請人已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已滿六個月,未在其他單位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2.提取申請人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二)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及所產生的利息。
(三)事項材料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2.縣級(含)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僅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提供)。
(四)辦理時限。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後申請提取。
第二十四條出境定居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已辦理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已註銷,住房公積金已足額繳存、個人住房積金賬戶已封存,且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
(二)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及所產生的利息。
(三)事項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註銷證明。
(四)辦理時限。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後申請提取。
第二十五條繳存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標識的,有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繳存職工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提取金額劃撥至繳存職工收款賬戶的,須提供以下事項材料:
1.提取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2.繳存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有關法律文書;
3.與繳存職工的親屬關係證明(繼承人提供);
4.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受遺贈人提供);
5.繳存職工名下的一類借記(儲蓄)銀行卡。
(二)提取金額劃撥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個人賬戶的,須提供以下事項材料:
1.提取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2.繳存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有關法律文書;
3.與繳存職工的親屬關係證明(繼承人提供);
4.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的一類借記(儲蓄)銀行卡;
5.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囑或公證部門出具的遺產分配公證書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繼承人辦理業務時繳存職工賬戶餘額在10000元以上的、或受遺贈人辦理業務時提供)。
該情形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兩人及以上的,須所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前往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及所產生的利息劃撥至其中一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銀行賬戶內。
(三)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
第二十六條已辦理過購房、還貸提取,申請註銷購房網上電子備案契約的,需將因購本套住房辦理的購房、還貸提取金額全額退回到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後,方可註銷購房網上電子備案契約。
第二十七條提取申請人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重大疾病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認為須進一步核查的,可進行現場核驗。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各服務視窗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提供材料真實、完整的,做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即時辦結;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明確告知繳存職工不予提取的理由;
(三)申請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確的,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明確告知提取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材料,提取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四)根據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審批結論,須向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的,可延長審核時限,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第二十九條提取審核通過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通過轉賬方式轉入繳存職工名下的儲蓄賬戶。以下情況可轉至非繳存職工和單位名下的銀行賬戶內:
(一)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提取申請人提取住房積金沖抵購房首付款的,可劃轉至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三)提取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結清貼息貸款,可劃轉至公積金中心在委託貸款銀行或貼息貸款承辦銀行開設的賬戶。
(四)用於償還擔保公司代償金額的,可劃轉至擔保公司銀行賬戶。
(五)符合法院扣劃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情形的,可劃轉至法院指定的銀行賬戶。
(六)其他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可劃轉至非繳存職工銀行賬戶的情形。
第三十條繳存職工符合本細則提取條件的,應由本人申請提取;確需代辦的,可委託配偶(須攜帶繳存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或經公證委託的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三十一條繳存職工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監護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三十二條對已實現大數據共享校驗的提取申請材料,無須提供原件辦理。提取申請人或提取受託人提交業務,視同授權同意公積金中心通過人工比對、部門聯網、數據共享、信息交換等方式核實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相關辦理規定可適時予以最佳化調整,並對外發布。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業務辦理審核過程中發現繳存單位或職工弄虛作假套取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的,公積金中心將進行記錄,並按照《湘潭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將提取申請人納入失信黑名單;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按照《湘潭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22〕1號)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於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有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3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防範貸款風險,確保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202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湘潭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包括貸前管理、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及貸後管理等環節。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公積金貸款,是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的貼息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超過95%、資金運行模式達到三級預警狀態時,公積金中心與公積金貼息貸款業務受託承辦銀行(以下稱為“貼息貸款承辦銀行”)合作,將已通過審批的公積金貸款申請,移交貼息貸款承辦銀行,由貼息貸款承辦銀行向借款申請人提供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住房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對商業住房貸款利率高於公積金貸款利率產生的利息差額進行補貼的貸款方式。
當個貸率降低,住房公積金資金相對充裕時,公積金中心將符合回收條件的貼息貸款陸續予以回收(以下稱為“貼息貸款回貸”)。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的借款申請人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貸款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本人;共同申請人是指就同一貸款與借款申請人共同提出貸款申請的人,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以及符合規定的父母或子女(含其配偶)。借款申請人已婚的,配偶須成為共同申請人。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的借款人是指滿足貸款條件要求,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獲得個人住房貸款資金,承擔還款義務的債務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配偶須成為共同借款人。
抵押人是指提供抵押財產的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抵押人不能為未成年人。
擔保人包括抵押人、保證人等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行為的人。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的自住住房是指在城鎮國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且土地規劃用途為住宅的用於居住和生活的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還包括在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或未成年子女自有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用於居住和生活的住房。
第八條本細則所稱的組合貸款是指在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自住住房所需貸款資金時,可組合辦理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組合貸款辦理完同一順位(預告)抵押或按公積金中心、商業銀行順位(預告)抵押後,由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按各自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聯合發放貸款,發放總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最高貸款額。
第九條本細則所指住房總金額根據住房成交價(不含裝修價款)和毛坯評估價取低值進行核定。
第十條本細則所稱的家庭,已婚的是指職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離異未再婚的是指職工本人及所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未婚的是指職工本人。
第十一條本細則所稱委貸銀行是指在公積金貸款業務活動中,接受公積金中心委託,負責辦理貸款發放、貸款回收等有關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十二條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以下簡稱“首房首貸”;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幾套自住住房且(或)第幾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以下簡稱“幾房且(或)幾貸”。
第十三條住房套數認定。根據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和本次貸款住房共同核定,包括本市行政區域住房、個人徵信報告顯示的存在未結清的商業住房貸款的非本市行政區域住房,經《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標識為房改房、拆遷安置房、成本價購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農村自有宅基地上所建住房,可核減自住住房套數。
貼息貸款回貸住房套數根據申請辦理貼息貸款時的住房套數來認定。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根據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已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含軍人公積金貸款、鐵路公積金貸款、貼息貸款,下同)和本次申請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共同核定。
第十五條公積金中心成立公積金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公積金貸款審查的規章制度;
(二)審議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項目準入金額;
(三)審議超過授權公積金中心下轄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審批額度的貸款;
(四)監督和檢查各管理部的信貸審查工作;
(五)其他工作。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類型
第十六條 貸款對象。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房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七條 貸款條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指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台居民通行證,下同);
(二)借款申請人連續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欠繳三個月(含)以內,且賬戶狀態顯示為正常的:
1.在上一個單位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停繳6個月(含)以內,重新繳存的,補足停繳金額視同正常繳存;
2.初次繳存職工或停繳後重新繳存職工(上述第1條情況除外),新開戶日期或重新繳存日期與申請貸款日期不得少於6個月;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契約或協定及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檔案,且支付不低於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信用良好,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並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債務;
(六)具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質押;
(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借款申請人父母參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請人父母一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符合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可申請成為共同申請人;未成為共同申請人的,貸款額度須根據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所占住房產權份額進行核定。
借款申請人一名成年子女(含其配偶)參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九條公積金貸款類型
(一)一手房公積金貸款;
(二)二手房公積金貸款;
(三)商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貼息貸款;
(六)貼息貸款回貸。
第二十條不予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1.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存在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的;
2.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現有兩套(含)以上自住住房,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別墅和商住兩用房、商業用房(如:門面、架空屋、車庫、寫字樓、商用公寓)的;
4.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為被列為失信人員,或住房公積金賬戶已被凍結的;
5.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產權有異議,或被列入拆遷範圍,或已設有居住權的;
6.二手房買賣非全產權交易的;
7.通過贈與、繼承、分割、合併、置換等方式取得住房產權的;
8.提供虛假資料、掛靠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9.存在其它不予以貸款情形的。
第三章 貸前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以下稱為“項目”),有公積金貸款需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項目準入應向公積金中心報備企業和項目的基本情況,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取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許可;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良好,前期建設項目工程進展順利,能如期辦理抵押權登記;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第二十二條項目準入所需材料
(一)企業材料
1.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檔並蓋章);
3.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4.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及聯繫方式;
6.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
7.股東會決議;
8.企業和法人徵信報告(半年內有效);
9.承諾函。
(二)項目材料
10.項目準入申請報告,已準入的為樓棟備案申請報告;
11.項目立項(備案)批文;
12.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按公積金中心模板提供);
13.“五證一圖”(即《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或現房銷售許可證》《小區規劃總平面圖》)。
(三)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項目準入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準入所需材料,以《不動產權證書》為單位申請準入,準入後如有新增樓棟的,以《預售許可證或現房銷售許可證明》為單位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登記的,需提供第二十二條第6、8、10項以及《預售許可證或現房銷售許可證明》,如其它材料信息發生變更的,需補充提供。
(二)現場調查。申請準入或備案登記的,公積金中心及相關合作機構指派工作人員對申請項目的施工、管理情況以及開發企業經營、財務狀況等進行調查核驗,形成調查報告。
(三)貸審會審議。貸審會對項目申請準入和備案登記進行審議,做出是否準予的決定;同意準入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合作簽約;不同意準入的,須說明具體理由。
(四)合作簽約。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定》,首次合作期限為5年;合作期限屆滿前可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五)申領數字證書。完成合作簽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管理部申領數字證書,在數字證書開通後可以登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開發商版)錄入並提交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暫停受理和發放公積金貸款:
(一)提供虛假準入材料;
(二)自行或協助他人虛構購房行為騙提住房公積金或套取公積金貸款;
(三)開發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發生資不抵債情況;
(四)開發企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非正常停工1個月以上;
(五)項目已經出現爛尾或者存在明顯的爛尾跡象;
(六)開發企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前期合作樓棟未及時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
(八)其他可能發生貸款風險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暫停受理和發放公積金貸款的項目,出現下列情形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恢復受理和發放公積金貸款:
1.暫停受理和放款的情形消失的;
2.該項目已納入市、區縣(市)風險項目處置專班管理,根據市、區縣(市)要求放款至風險項目處置專班指定專戶,經公積金中心風險評估可以恢復的;
3.其他可以恢復受理和發放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積極履行抵押權登記責任,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七條貸款額度
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的申請額度和限額標準,結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實際償還貸款能力、信用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根據最高額度確定可貸額度。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由管委會審議決定,最高額度為70萬元;按國家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和經中共湘潭市委相關部門認定的A、B、C、D、E類高層次人才,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為90萬元。
(二)根據首付款金額確定可貸額度。住房首付款金額加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住房總金額,且首付款不得低於管委會規定最低比例(詳見本細則第十章)。
(三)根據繳存情況確定可貸額度。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之和×12(倍數)×流動性調節係數。
1.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之和,是指公積金貸款審批時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之和,不包含購買自住住房所需提取金額;
2.流動性調節係數詳見本細則第十章;
3.可貸額度低於20萬且未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按20萬計算。
(四)根據提取金額確定可貸額度。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加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所占產權份額對應的住房總金額。
(五)根據月還款額確定可貸額度。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月收入之和的50%,月收入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
(六)根據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負債合計金額確定可貸額度。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負債合計金額不得超過150萬元,僅借款申請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負債合計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1.負債合計金額根據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商業銀行貸款本金餘額、對外擔保本金餘額、信用卡透支金額、公積金貸款審批金額核定;
2.因購買商業門面、盈利的實體經營投資性貸款,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核減負債合計金額。
(七)根據商業住房貸款剩餘本金餘額確定可貸額度。商轉公貸款的,不得超過商業住房貸款剩餘本金金額;貼息貸款回貸的,不得超過公積金貸款發放時的剩餘本金金額。
(八)根據抵押物價值確定可貸額度。非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物,另行提供抵押物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九)組合貸款。非首房首貸,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所需貸款額度的50%。
第二十八條貸款期限。公積金貸款期限根據借款申請人的申請確定,原則上為整年,1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內,且須符合以下規定:
1.借款申請人貸款發放時的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男性最長不超過60周歲,女性最長不超過55周歲(按國家規定可延長退休的,最長不超過60周歲);
2.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剩餘使用年限。
第二十九條 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申請辦理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按貸款發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間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從次年1月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五章 貸款申請所需材料、辦理時限
第三十條申請公積金貸款須提供的材料
(一)公共材料
1.《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原件(由公積金中心提供);
2.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二手房貸款的住房出售人);
3.戶口簿複印件(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登記頁);
4.婚姻狀況材料複印件(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二手房售房人):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未再婚的,提供離婚證、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定書或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書;
5.還款賬戶複印件:為借款申請人名下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或湖南銀行任一一類借記(儲蓄)卡。
(二)根據貸款類型和具體情況提供
1.一手房貸款。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原件和首付款收據複印件、《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承諾書》原件(由公積金中心提供);
2.二手房貸款。《二手房買賣協定》原件、過戶前的《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收款銀行卡複印件(為售房人名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湖南銀行或交通銀行任一一類借記(儲蓄)卡),以及產權過戶後補充提供契稅發票複印件、稅收申報表複印件和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3.商轉公貸款。提供商業住房貸款的《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和商業住房貸款《借款契約》複印件,以及貸款結清後補充提供《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結清證明》複印件。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
(1)城鎮國有土地建造自住住房貸款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複印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明複印件、建造主體封頂證明複印件、以及購買建築材料的付款憑證複印件,用其他住房設定抵押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2)自有宅基地建造自住住房貸款的,提供《農村宅基地批准書》複印件、《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或《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複印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明複印件,以及購買建築材料的付款憑證複印件,用其他住房設定抵押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提供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C或D級《危房鑑定書》原件、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複印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明複印件,以及購買建築材料的付款憑證複印件,用其他住房設定抵押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5.貼息貸款。僅辦理購買一手房或二手房的貼息貸款,與一手房貸款和二手房貸款所需材料一致。貼息貸款承辦銀行所需材料根據其規定提供。
6.貼息貸款回貸。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三)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提供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原件和近半年的繳存明細原件。
(四)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第三十一條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所提供的材料均須核對原件,公積金中心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材料可無須提供,由公積金中心查詢獲取。
第三十二條申請辦理時限
(一)一手房貸款。《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辦理。
(二)二手房貸款。《二手房買賣協定》簽訂後,住房產權過戶至買方前申請辦理。
(三)商轉公貸款。商業住房貸款所購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商業住房貸款結清前申請辦理。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自建造主體封頂證明或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出具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辦理,大修自住住房的自C或D級《危房鑑定書》出具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辦理。
(五)貼息貸款。與一手房貸款和二手房貸款申請辦理時限保持一致。
(六)貼息貸款回貸。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申請辦理。
第六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三十三條貸款申請及錄入。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可通過公積金中心辦事視窗、手機公積金APP、網上服務大廳(開發商版)查詢和辦理貸款申請業務,並如實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四條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實行二級審批制度,授權管理部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後續貸款手續,非公積金中心原因,貸款辦理周期(指公積金中心受理貸款申請至貸款發放之間的時間)超過6個月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宣告貸款作廢;不予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借款契約簽訂以及不動產登記。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攜帶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原件辦理借款契約簽訂及不動產登記業務。
第三十六條貸款擔保。公積金貸款可以採取抵押、抵押加保證等擔保方式。公積金中心為確保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權益,可引進有資質的擔保公司為公積金中心發放的貸款提供擔保。
(一)購買自住住房(不含拆遷安置房)貸款的,須以所購住房作抵押擔保;以期房作抵押擔保的,須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
(二)購買拆遷安置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該自住住房無法作抵押物的,須另行提供借款申請人本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單獨或共同所有的住房作抵押物,抵押物建築面積不得低於80平方米,住房土地已使用年限不得超過30年,抵押率不得高於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三十七條貸款發放。貸款抵押手續完善後,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公積金中心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資金緊張時,可根據不動產登記日期的先後順序輪候發放。
貸款發放前,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出現封存、凍結或欠繳超過六個月等情況時,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發放貸款。
第七章 貸款回收
第三十八條貸款回收。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應按《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委託借款契約》(以下簡稱“借款契約”)約定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公積金中心可扣劃借款人在公積金中心繳存餘額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委貸銀行應按借款契約約定從還款賬戶扣劃貸款本金及利息資金。
借款人賬戶(含住房公積金賬戶、銀行還款賬戶)出現封存、凍結等情況造成還款失敗或不足額還款的,責任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分期按月足額償還貸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貸款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四十條貸款的償還按下列順序和規則進行:
(一)正常還款。採取固定日還款,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貸款發放次月開始還款,每月20日為還款日(非工作日的可順延到工作日),首次和末次還款按實際天數計結息。
(二)逾期還款。按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回收;多期逾期貸款,按逾期時間先後順序回收。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造成逾期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或借款契約約定計算並支付逾期罰息。逾期金額由公積金中心引進的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的,擔保公司可向借款人、抵押人主張權益。
(三)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利息,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分為提前部分還款和提前一次性結清;存在逾期的,須先結清逾期金額。
1.提前部分還款,用公積金賬戶餘額還款的,須已正常還款滿12個月,每次還款金額不得少於2萬元(含),前後兩次提前還款間隔滿12個月;用儲蓄存款還款的,前後兩次提前還款無須間隔12個月,但每次還款金額不得少於2萬元(含);
2.提前全部還清貸款的,須在正常還款後申請辦理。
第四十一條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含擔保代償金額)和相關費用,公積金中心出具同意註銷抵押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辦理住房抵押註銷手續,或連同《不動產登記證明》退還給借款人供辦理住房抵押註銷手續。
第八章 貸款變更
第四十二條貸款期間內,借款人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貸款變更業務,主要包括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擔保變更等。
第四十三條還款賬戶變更
(一)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需變更原契約約定還款賬戶時,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並應提供新的符合公積金中心要求的還款賬戶。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還款賬戶如需在委貸銀行重新簽約的,須在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後及時前往委貸銀行進行簽約,不得影響公積金貸款正常還款。
第四十四條還款方式變更
貸款期間內,借款人正常還款12期後可以申請變更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按照變更後的還款計畫進行還款。
同一筆貸款限變更一次。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抵押人)變更
貸款期間內,借款人(抵押人)出現婚姻狀況發生改變,或死亡等情形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借款人(抵押人)。具體情況如下:
(一)新增共同借款(代扣)人
貸款期間,借款人由單身變為已婚的,其配偶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成為共同借款人;貸款期間,共同借款人開始在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成為共同代扣人。
(二)刪除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解除婚姻關係,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產權和剩餘債務歸屬於主借款人的,主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正常且具備獨立償還剩餘貸款的能力,公積金貸款近兩年內無不良記錄的,經借款人共同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的,可刪除共同借款人。
(三)主借款人變更
1.主借款人解除婚姻關係,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產權和剩餘債務歸屬於原配偶的,原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正常且具備獨立償還剩餘貸款能力,公積金貸款近兩年內無不良記錄的,經原借款人共同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的,可申請變更原配偶為主借款人,且須將還款賬戶變更為原配偶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銀行卡。
2.主借款人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等,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可申請變更共同借款人或繼承人為主借款人,且須將還款賬戶變更為共同借款人或繼承人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銀行卡。
(四)抵押人變更。因借款人變更,需變更抵押人的,抵押人須為變更後的借款人,且公積金中心抵押權不能懸空。
第四十六條貸款期限變更
貸款期間內,借款人申請提前部分還款時,可選擇縮短貸款期限,借款人須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借款契約補充協定,重新約定月還款額,變更後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貸款利率按原契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擔保變更
貸款期間內,當擔保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抵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須變更借款契約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一)申請擔保變更的,公積金中心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審核:
1.提供或追加新擔保人的,新擔保人應符合公積金中心對擔保人資格的要求,應具備足夠的擔保能力;
2.提供或追加新抵押物的,新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餘額與新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於規定的抵押率,且新抵押物土地剩餘使用年限應長於剩餘貸款期限。
(二)辦理公積金貸款時非以所購房產作抵押物,還款過程中所購房《不動產權證書》已辦結的,可申請變更為所購房作抵押物,或所購房《不動產權證書》未辦結且原抵押房產需進行處分的,須申請變更為以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抵押物。
第四十八條其他變更
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通信地址、電話等聯繫信息發生變更時,借款人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
第四十九條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代管人必須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契約,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其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除外。
第九章 貸後管理
第五十條公積金中心應在貸款發放後開展貸後檢查與風險監測工作,相關工作通過回訪借款人、查閱檔案材料,採集、分析貸款信息系統、外部相關業務系統,以及有關信息報告中的相關信息等方式進行。
第五十一條貸後檢查與風險監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情況、收入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二)擔保人的財務狀況、重大體制變化及其他可能影響擔保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三)貸款資產質量情況,包括貸款的風險狀況、擔保物的權屬及價值變動情況、不良貸款分布情況等;
(四)貸款信息質量情況,包括借款人信息、擔保債權和擔保物權信息的完備性、準確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潛在風險事項,包括貸款的真實性、貸款使用的合規性等。
第五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在貸款發生違約後,及時開展相應催收工作,並根據催收結果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結合貸款違約程度、借款人還款能力、還款意願等情況,分階段採取簡訊、電話、信函、律師函、實地或司法訴訟等合法手段對借款人、擔保人進行催收或追償,並形成催收記錄及證明材料。
採取保證擔保貸款方式的,由保證機構按照與公積金中心的協定履行約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證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對逾期貸款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催收處置程式之後,對於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核銷規定的,可認定為呆賬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核銷。
(一)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從嚴認定、證據確鑿、責任追究、逐級審批、賬銷案存”的原則;
(二)貸款核銷時應有債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及擔保人和擔保方式基本情況、抵質押證明、債權損失證明材料、財產清償證明等必要的貸款核銷材料;
(三)核銷貸款時應嚴格遵守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程式規定,並將貸款核銷材料妥善保管;
(四)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已核銷貸款進行調查催收,向法院申請調查借款人財產變動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擔保人有可償債財產,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回收貸款。
第十章 預警機制
第五十五條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行過程中,應根據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綜合分析資金運行及貸款供需發展趨勢等情況,確定資金運行模式,並在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供需矛盾時預先發布警告,進而採取相應措施,儘可能使住房公積金運行在合理區間。
第五十六條資金運行模式分為:
(一)低位運行模式(個貸率<75%)。
(二)正常運行模式(75%≤個貸率<85%)。
(三)高位運行模式(個貸率≥85%):分一級預警狀態(85%≤個貸率<90%)、二級預警狀態(90%≤個貸率<95%)、三級預警狀態(個貸率≥95%)。
第五十七條公積金中心每季度首月初向社會公布上季度末個貸率,從公布次月起執行新的運行模式下的調控措施,並報管委會備案。如年度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時,經管委會同意,公積金中心可調整資金運行(預警)模式。
第五十八條低位運行模式下的調控措施:
(一)取消公積金貸款次數限制,實行“認房不認貸”政策;
(二)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20%,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首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為30%,本細則所指的高層次人才為25%,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第二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三)流動性調節係數為1.1。
第五十九條正常運行模式下的調控措施,在低位運行模式調控的基礎上,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1。
第六十條高位運行模式下的調控措施:
(一)一級預警狀態:
1.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累計已辦理過兩次(含)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停止向其發放公積金貸款;
2.首房首貸最低首付比例20%,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首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二房或二貸最低首付比例為40%,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第二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3.暫停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4.暫停辦理商轉公貸款和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5.公積金貸款結清滿一年後,才可申請辦理第二次公積金貸款;
6.首房首貸,流動性調節係數為0.9;二房或二貸,流動性調節係數為0.7。
(二)二級預警狀態,在一級預警狀態調控的基礎上,做出如下調整:
1.二房或二貸,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50%;
2.停止向購買第二套房已辦理購房提取的借款人和共同申請發放公積金貸款;
3.首房首貸,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0.8;二房或二貸,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0.6;
4.停止貼息貸款回貸,輪候發放公積金貸款。
(三)三級預警狀態,在二級預警狀態調控的基礎上,做出如下調整:
1.二房或二貸,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60%;
2.首房首貸,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0.7;二房或二貸,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0.5;
3.辦理貼息貸款業務。
第十一章 貸款檔案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檔案材料是指在貸款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依據作用和參考利用價值的實體檔案材料和電子檔案材料。
第六十二條貸款申請檔案須在貸款發放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存檔,樓盤、貸後管理檔案須定期存檔;貸款檔案借閱須嚴格履行借閱手續,防止檔案遺失。
第六十三條 貸款實體檔案應保管至貸款還清後至少5年,經鑑定無未了事項後可銷毀,貸款實體檔案銷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審批、監銷。貸款電子數據檔案應永久存儲。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及處置
第六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償還期間,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借款人挪用貸款、改變貸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契約約定償還貸款;
(三)借款人提供證明、檔案等材料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四)借款人拒絕公積金中心、委貸銀行對貸款使用的檢查、監督;
(五)擔保人擔保能力下降或擔保財產毀損、價值減少,借款人未按公積金中心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六)委貸銀行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將中止合作關係,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的財產或權益,私自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八)違反本細則或借款契約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積金中心有權採取以下措施:直接扣劃借款人、配偶和擔保人公積金賬戶餘額,餘額不足的繼續追償;有權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質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或擔保人追償;其價款超出部分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處置費用由借款人或擔保人承擔;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一)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契約的;
(二)借款人連續六個月或累計十二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六十六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貼息貸款承辦銀行提出終止貼息,貼息貸款承辦銀行根據商業銀行貸款政策處理: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貼息貸款承辦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連續三個月(含)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未償還貸款本息產生逾期貸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符合貼息貸款回貸條件,接到公積金中心通知拒絕回貸,或接到通知後六個月內未配合辦理的;
(五)抵押住房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六)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住房損毀滅失的。
第六十七條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發放公積金貸款:
1.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近24個月內出現連續三期(含)以上的逾期或累計六期(含)以上的逾期,且逾期金額超過1500元(含)的;
2.信用表現期內逾期率超過50%(含)的;
3.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存在當期逾期或呆賬、黑名單、止付、凍結等非正常狀態解除不足24個月的。
第六十八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契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或借款契約約定計收利息和逾期罰息。
第六十九條按照有關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置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置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四)歸還擔保公司代償的逾期貸款和罰息;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七十條公積金中心、委貸銀行、擔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信息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按照《湘潭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22〕1號)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於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有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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