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定位,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提高防範化解風險的能力,全力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有序運行,切實維護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積金運行過程中,綜合分析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資金運行及貸款供需發展趨勢等情況,確定資金運行模式,並在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供需矛盾時預先發布警告,進而採取相應措施,儘可能使住房公積金運行在合理區間。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指導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開展資金運行(預警)管理工作。同時,授權管理中心根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資金運行(預警)狀態啟動應對措施。管理中心負責確認運行(預警)狀態級別並及時對外發布,並根據運行(預警)狀態組織應對措施的實施工作。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與管理中心聯繫,定期或不定期對我市住房公積金運行(預警)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在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的同時,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健運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根據當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中“個貸率”(個貸率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與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之間的比率)高低確定當年度資金運行(預警)模式。如年度內個貸率發生明顯變化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時,經管委會同意,管理中心可調整資金運行(預警)模式。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模式
第五條 資金運行(預警)模式分為:
(一)正常模式(個貸率)
(二)臨界預警模式(75%≤個貸率)
(三)預警模式(個貸率≥80%):按照預警級別由低到高排列,分為一級預警狀態(80%≤個貸率
針對不同的資金運行(預警)模式,進行差異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管理,採取不同的貸款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章 調控措施
第六條 貸款額度測算公式為:[賬戶餘額+(月繳存額×借款人未來可繳存月數)] ×流動性調節係數。
(一)賬戶餘額是指貸款審批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之和,審批後直至貸款還清前賬戶餘額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月繳存額是指貸款審批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正常月繳存額之和。
(三)借款人未來可繳存月數是指貸款審批時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月數,最高不超過240個月。
(四)流動性調節係數是指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當年度資金運行(預警)模式確定的貸款額度調節參數。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正常模式處於資金低位運行狀態時,貸款最高額度上浮20%,流動性調節係數為2;處於資金正常運行狀態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1.5。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進入臨界預警模式時,管理中心加強對資金的流動性的監控,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至1。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進入預警模式時,管理中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研判,根據預警等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
(一)為重點支持職工家庭(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解決基本住房需求,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和流動性調節係數與資金正常運行狀態時一致。
(二)當住房公積金處於資金運行一級預警狀態時,採取以下措施:
1.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2.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0.8。
3.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前後兩次貸款時間間隔12個月以上。
4.暫停辦理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的購房提取。
(三)當住房公積金處於資金運行二級預警狀態時,在一級預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調整:
1.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0.6,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下調10%。
2.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
3.暫停辦理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前部分還款業務,取消儲蓄存款提前還款金額和次數的限制。
4.暫停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5.已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審批的貸款,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根據領證(抵押權證或預抵押權證)時間實行放款輪候制度。
(四)當住房公積金處於資金運行三級預警狀態時,全面控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規模,在一、二級預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調整:
1.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流動性調節係數調整為0.5,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下調20%。
2.原則上僅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適用管委會其他規定。

印發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9年度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現予印發。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30日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房住不炒”的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底線思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指示,確保資金安全穩健運行,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2019年度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即將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共四章、十一條,具體解讀如下:
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2013年以來,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為了滿足繳存職工解決和改善住房問題的迫切需求,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快速增長,對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凸顯。但是,住房公積金流動性不足的矛盾也逐步顯現,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愈加難以自求平衡。2016年省審計廳在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時,2018年市委第四巡察組在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黨組進行巡察時,均指出管理中心個貸率偏高,資金流動性嚴重不足,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2019年3月中旬,湖南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來潭調研,再次要求管理中心整改。根據上級要求,鑒於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現狀,通過建立資金運行(預警)機制,配套出台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勢在必行,並且顯得尤為迫切。
二、《管理暫行辦法》在政策方面的調整
《管理暫行辦法》將資金運行根據個貸率劃分為正常模式(個貸率
(一)調整首付比例。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從之前的40%提高到50%。進入二級及以上預警狀態後,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但首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但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的規定維持不變。
(二)調整貸款測算公式。調整後的貸款測算公式為:[賬戶餘額+(月繳存額×借款人未來可繳存月數)] ×流動性調節係數。
1.賬戶餘額是指貸款審批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之和,審批後直至貸款還清前賬戶餘額只能用於還貸。
2.月繳存額是指貸款審批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正常月繳存額之和。即共同借款人連續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欠繳三個月(含)以下,且繳費狀態正常,其月繳存額方可合併計算。
3.借款人未來可繳存月數是指貸款審批時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月數,最高不超過240個月。即借款人未來可繳存月數超過240個月的,按240個月計算;少於240個月的,按實際可繳存月數計算。
4.流動性調節係數是指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當年度資金運行(預警)模式確定的貸款額度調節參數。低位運行狀態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2。正常運行狀態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1.5。對於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臨界預警模式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1;一級預警狀態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0.8;二級預警狀態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0.6;三級預警狀態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0.5。但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入預警模式的流動性調節係數與正常運行狀態下的流動性調節係數保持一致,均為1.5。
(三)其他方面的調整。
1.進入一級預警狀態後,暫停辦理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的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結清滿12個月(含),方可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凡職工家庭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提取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等一項或多項業務的,均視同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
2.進入二級預警狀態後,停辦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夫妻雙方一方為本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另一方為異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只按本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計算可貸額度。
3.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雙方均為本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為50萬元,僅一方為本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為40萬元。進入二級預警狀態時,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最高額度下調10%,即雙方均為本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為45萬元,僅一方為本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為36萬元;進入三級預警狀態後,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最高額度下調20%,即雙方均為本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僅一方為本地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為32萬元。但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入預警模式後,貸款最高額度與正常運行狀態下的最高額度一致。
4.我市開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業務後,進入二級預警狀態時,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需辦理貼息貸款;進入三級預警狀態後,原則上均需辦理貼息貸款。貼息貸款是指管理中心按照與商業銀行合作的約定,將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並已通過管理中心審批)移交商業銀行,並由商業銀行按管理中心審批的貸款額度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只按公積金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差額由管理中心支付給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
5.進入二級預警狀態後,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只能用來辦理提前結清貸款和正常還款業務;但用儲蓄存款辦理提前還款的,不受還款金額和次數的限制。
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時間及實施後2019年所處的預警狀態
《管理暫行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即從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申請受理的貸款,按《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適用管委會其他規定。
根據《湘潭市住房公積金2018年年度報告》,2018年末,我市個貸率為113.38%,《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2019年處於三級預警狀態。
附屬檔案:《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一覽表。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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