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監督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號)和《湖南省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湘建房改〔2005〕76號)精神,為規範住房公積金監督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07〕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一日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由市監察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和社會特邀人士組成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監督委員會,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條 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所屬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是本辦法的被監督單位。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法規和政策情況:
1.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2.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情況;
3.住房公積金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4.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管理中心履行職責和依法接受監督情況:
1.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和管委會依法做出的決策情況;
2.各項經濟、效益、防範風險指標的落實情況;
3.嚴禁挪作他用情況;
4.依法依規進行規範管理和運作情況;
5.對分中心和管理部進行管理、指導、監督、考核情況;
6.依法接受和積極配合監督情況。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情況:
1.繳存、提取、個人貸款、購買國債是否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執行的情況;
2.有否截留、擠占、挪用、貪污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3.個人住房貸款風險防範情況和不良資產處置情況;
4.存款戶、委託貸款戶、結算戶、增值收益賬戶的開戶和使用情況;
5.增值收益分配情況;
6.運作的其他情況。
(四)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情況:
1.履行與管理中心簽定的金融業務委託契約情況;
2.對業務的管理情況;
3.制定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
4.是否配足了熟悉業務的專業人員;
5.為管理中心開設專戶情況;
6.及時辦理業務結算情況;
7.有否損害管理中心和繳存人經濟利益行為。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監督採取定期檢查方式,每年檢查一次。
第七條 監督委員會及其監督人員在履行監督職責時,被監督單位應配合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 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參加。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與被監督單位或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辦理。
(一)舉報人可以採用當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舉報。實名舉報的,應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保密。
(二)受理舉報,應當指定專人記錄、收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三)對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十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管理中心應將下列事項及時報監督委員會:
(一)出現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
(二)管理中心預計會出現虧損的;
(三)委託購買國債結算代理人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出現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的;
(五)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
(六)監督委員會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監督委員會根據舉報、重大事項報告,或在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和有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嫌疑的,應當進行調查。對重大、複雜事項的調查情況和調查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實行通報制度。監督委員會應在每年第一季度通報被監督單位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情況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監督委員會對被監督單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以下監督決定或者監督建議:
(一)責令被監督單位限期改正;
(二)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建議按規定解除與受委託銀行經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委託關係;
(五)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他決定或建議。
第十四條 對監督委員會做出的監督決定,被監督單位應當認真執行,並於監督決定生效書之日起30日內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委員會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檔案、數據和資料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四)拒絕就監督委員會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對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不報告的;
(六)對重大事項不報告,造成嚴重後果或資金損失的;
(七)對督查督辦的問題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條 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個人對控告人、檢舉人、監督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監督委員會應當督促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做好以下服務:
(一)為繳存人發放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二)開通餘額的電話查詢和繳存、提取等情況的網際網路查詢業務;
(三)單位、職工對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有異議的,管理中心要積極認真做好覆核;
(四)為符合條件的繳存人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等手續;
(五)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年度公報和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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