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獎懲辦法》

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獎懲辦法》在1993.10.28由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獎懲辦法》
  • 頒布單位: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3.10.28
  • 實施時間:1993.11.01
第一條 為了確保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房改)的順利實施,根據《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房改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監督執行。
第四條 凡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區房改辦給予表彰或獎勵。
1、積極宣傳房改政策,嚴格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辦法實施房改,成績突出的;
2、在房改中遵守各項規定,起模範帶頭作用的;
3、敢於抵制違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辦法的行為,為國家、集體減少經濟損失的;
4、舉報違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辦法的行為,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的。
第五條 單位違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區房改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以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
1、不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辦法核算租金或降低租金標準,推遲理順租金、新房新租實施時間,擴大租金減免範圍的;
2、隱瞞職工住房情況、為個人出具偽證的;
3、未經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或不按規定出售公有住房的;
4、不按有關規定集資合作建房,弄虛作假獲取稅費減免的;
5、不按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住房基金的;
6、未經批准,不按規定繳交、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第六條 個人違反《房改方案》及配套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繳租金,取消不應享受的待遇外,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處以50─100元的罰款。
1、不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辦法交納租金或租賃保證金的;
2、弄虛作假、逃避超標加租或獲取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
3、不按規定繳交、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的。
第七條 企業單位的罰款,從稅後留利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從預算外資金或包乾經費中支付;對個人的罰款,有工作單位的,由區房改辦通知單位從工資中扣繳,無工作單位的,或工作單位不在本市區範圍內的,由區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收取。
所有罰款一律上繳財政。
第八條 對拒交罰款的單位,由市房改辦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
第九條 打擊報復舉報人或房改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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