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是2006年9月1日年起正式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6年9月1日
《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是2006年9月1日年起正式實施的辦法。
《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是2006年9月1日年起正式實施的辦法。辦法全文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1998年4月2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內容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1998年4月26日)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制度,使公積金管理納入科學化、規範化軌道,...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四條 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2000年2月29日發布。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以下簡稱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按照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贛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第四條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
《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一部辦法。辦法全文 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支助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購(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條件,...
《南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主要修訂事項分為放寬提取條件、最佳化辦理材料、規範提取行為三個部分。修訂信息 2022年8月,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最新修訂的《南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將於...
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應在《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中如實、準確地填寫以下內容:(1)單位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辦部門、聯繫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職工人數、匯繳人數、工資總額、匯繳總額、發薪開戶銀行、...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二、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
1999年5月26日,財政部以財綜字〔1999〕59號印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預算管理、資產和負債、業務收入和支出、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管理費用、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附則9章46條,自1999年7月1日起...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住房儲金。它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通過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的辦法建立的一筆屬於個人的住房消費資金,專項用於個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費用。繳存 所謂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是指職工所在單位將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到住房...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建立嚴格、規範的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實行民主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八) 承辦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中心科室 1.綜合科 負責中心行政、協調、督導、勞資、總務、安全保衛、檔案管理、車輛管理、考勤管理、宣傳學習等工作。2.匯繳管理科:負責宣傳和解釋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業務的有關...
根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營業執照或者設立單位的批准(登記)檔案、組織機構代碼證、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分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十七條 單位錄用職工...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期限以及便民的貸款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第二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管理中心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
我們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引(試行)》(見附屬檔案),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和《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引(試行)》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南》,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岡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第三條 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司和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反映。 附屬檔案: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包括繳存登記、帳戶設立、變更調整、封存轉移、利息結算、緩繳審核、註銷登記等事項。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在職...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若干規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認真做好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專款專用,經商建設部,現對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如下:一、《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