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支助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購(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南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南昌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管理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管理中心下設的業務網點、分支機構依據管理中心授權受理、審批公積金貸款。
管理中心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發放貸款,並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貸款管理制度。
第四條管理中心委託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結算、歸還手續。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
受委託銀行辦理的公積金貸款業務,須接受管理中心和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五條受委託銀行應嚴格按照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契約》及相關操作規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除上述已界定各方外,對本辦法提及其他各方界定為:
貸款人指受委託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抵押人是指為公積金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保證人是指有能力為借款人提供保證的法人單位;
房屋建設單位是指房屋開發公司、有土地使用權的自建房單位。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凡在南昌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並按《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繳存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效居留身份的還須提供原居住地的戶籍證明;
(二)有較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按《繳存辦法》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且對本次申請公積金貸款項目尚無提取使用過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四)公積金貸款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必須有合法的購房契約或協定;用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有相關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具有符合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資金;
(六)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借款人的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應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借款人的直系親屬或同戶成員也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公積金貸款的償還責任。
第十條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且在借款期間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若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購買自住住房,自貸款結清之日起按《繳存辦法》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含2年)以上的,仍可以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不良信用記錄是指在借款期間有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含六期)以上未還款的記錄。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購(建)自住住房需要時,可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結合形成組合貸款。組合貸款抵押權的受益人為管理中心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受委託銀行。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條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依據借款人所購(建)房屋區域、房價、公積金繳存狀況、公積金賬戶餘額、還款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且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二)首付款或自有資金不得低於規定的首付款比例。
本條款中的首付款比例、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管理中心擬定,報經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購買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0年(二手房同時不超過所購房的剩餘房齡);
(二)公積金貸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不能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契約利率,不分段計算;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於次年的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五條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書》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
(二)有效的首付款或自有資金證明;
(三)購(建)住房的合法契約或有效批准檔案;
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契約。
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交易部門成交通知書、房屋所有權證和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等。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和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項目工程造價預算等。
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是指由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自受理貸款之日起對借款人進行資格認定,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審批意見,並通知借款人。
由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人應先將公積金貸款申請、有關擔保證明材料交予保證人,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公積金貸款發放實行輪候制。當申請借款的金額超出貸款資金的可供額度時,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辦理預申請手續,待貸款資金達到可供額度時,由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審批手續。對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準予貸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手續。貸款手續辦結後,受委託銀行返回相關借款資料,由管理中心覆核後,及時劃拔貸款資金。
各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應在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跟蹤核查。
以上貸款手續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若因故在7個工作日內未辦完貸款手續的,經管理中心領導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時間,但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延期原因由管理中心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條受委託銀行應按《借款契約》約定發放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將貸款資金直接轉入售房單位的約定賬戶;購買二手房的,將貸款資金劃轉到保證人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賬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銀行轉賬方式將貸款資金劃轉給保證人或施工單位。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公積金貸款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加抵押、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抵押、質押。
(一)保證加抵押是指保證人在借款人借款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借款人應將所購(建)的住房辦理抵押登記。同時,管理中心、保證人和受委託銀行三方須簽訂合作協定,保證人按合作協定的約定向管理中心繳納保證金。
1、在保證期內,借款人未按借款契約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由保證人向管理中心償還貸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依法可向借款人追償;
2、因保證人合併、破產等原因造成擔保失效,借款人應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涉及擔保的責任範圍及擔保物處置的,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
3、借款人應當將住房總價值設定全額抵押。如為組合貸款的,房屋價值按貸款組合比例同時向管理中心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受委託銀行設定抵押;
4、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房產擅自轉讓、變賣、贈予或再次抵押,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負有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
5、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後一個月內,抵押人應在原房屋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註銷手續。
(二) 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是指在借款人取得所購住房產權證和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同時,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和房屋建設單位三方須簽訂合作協定,房屋建設單位按合作協定的約定向管理中心繳納保證金。房屋建設單位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可向管理中心申請解付保證金。抵押相關事宜參照本條第(一)款3、4、5項的規定辦理。
(三)抵押是指借款人在購(建)自住住房時,可以用其他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設定抵押。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時應向管理中心出具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抵押值最高不超過抵押住房評估價的70%。抵押相關事宜參照本條第(一)款3、4、5項的規定辦理。
(四)質押是指借款人用國債憑證、銀行定期存單質押設定質押擔保,並將票據及止付凍結憑證交管理中心保管。質物票面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借款人還清借款本息後,管理中心將質物憑證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期內,如發生擔保責任範圍以外的抵押物毀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借款人應承擔毀損責任。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計畫、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可以選擇下述一種還款方法,按月償還貸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其計算公式為:
還款總期數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還款額= ———————————————— ×貸款本金
還款總期數
(1+月利率) -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已償還的本金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額= ————— +(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
還款總期數
(三)管理中心公布的其他還款方法。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借款人應在借款契約載明的每月還款日到受委託銀行以現金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儲蓄存摺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需要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在徵得有關當事方同意並經管理中心批准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歸還當期貸款本息的同時結清全部剩餘貸款本金。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契約相關條款或另行簽訂補充協定,由受委託銀行根據變更後的貸款期限、當日的同檔次公積金貸款利率和貸款餘額重新計算出剩餘期限內的每月還款額。變更後的貸款期限不得長於原借款契約約定的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因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或有其它法定原因需要變更借款人的,經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同意後,依法進行借款契約等貸款要件的變更。借款契約未變更以前,原借款契約繼續有效。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七條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管理中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屋建設單位出具虛假購房契約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經查證屬實,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並追究房屋建設單位相關法律責任。
房屋建設單位、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契約約定及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管理中心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已經發放的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將提前收回。
對已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但所辦抵押手續不符合規定或無效的,管理中心將中止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同時,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對責任方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將中止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公積金貸款,並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累計六個月不履行還款義務的;
(三)保證人違反保證契約或者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保證或重新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公積金貸款用途,不按照借款契約規定用途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五)未經保證人或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已設定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和保證人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