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9日,財政部印發《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49號),對《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做出若干補充規定,通知共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
- 時間:1999年10月9日
- 單位:財政部
- 文號:財綜字[1999]149號
檔案編號,檔案正文,發文機關及日期,
檔案編號
財綜字[1999]149號
檔案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活動。
二、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按以下具體操作程式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根據年度公積金收支計畫,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住房委員會審議批准後,再由財政部門按照住房委員會批准意見,向公積金中心批覆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
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調整預算方案的編制和審批,亦比照上述程式執行。
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於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1%核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兩種辦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均不得累計列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具體比例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建委(建設廳),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四、按規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在使用前必須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統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時,必須報經住房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由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委員會批准的額度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本級財政部門撥給城市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於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五、財綜字[1999]59號文第三十九條“直接或委託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屬違紀或違法行為不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已經簽定貸款契約或協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各地在嚴格執行貸款條件的前提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已經簽定貸款契約或協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經重新審查後,可以繼續執行,並按貸款契約或協定約定期限回收。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在國務院未做出新規定前,仍按國辦發[1999]34號檔案規定執行。
發文機關及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