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已經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直屬管理部及各區縣市管理部承辦授權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其管理和使用審批許可權歸屬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第二章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與註銷
  第八條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一個單位只能開設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提交如下基本資料(通過大數據平台可直接查詢的除外,下同):
  (一)《住房公積金匯繳單位登記表》;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四)職工工資表或人社部門提供的社保繳存證明;
(五)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除上述資料外,國家機關應當提交單位設立的批准檔案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應當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應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企業應當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第九條 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登記,填寫《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等信息變更的,提交單位基本信息資料;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信息變更的,提交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註銷登記。除提交《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登記申請表》外,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資料原件:
  (一)單位合併、分立的,提交單位合併、分立批准檔案;
(二)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清算的,提交上級部門批准檔案或人民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書或註銷工商登記等證明檔案。
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或者原單位不存在、清算組織不再履行職責且個人賬戶餘額為零的,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核實後,可以直接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經辦人具體承辦如下業務:
  (一)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轉移、對賬等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
  (二)整理和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檔案、業務資料,並履行保密義務;
  (三)做好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和諮詢。
第三章 個人賬戶設立、信息變更、封存啟封與轉移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在辦理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調入工作單位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內部轉移的,由原工作單位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跨市轉移的,由職工本人或單位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
  第十四條 每名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錄入有誤或發生變更的,職工本人或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修改申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所在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或合併而終止或註銷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註銷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三)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但已經離崗停職或暫停發放職工工資的,單位應當自職工離崗停職或停發工資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在辦理當月住房公積金匯繳的同時需辦理賬戶啟封手續。
第四章 單位匯繳、補繳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常德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新參加工作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二十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且不得高於12%。同一單位職工執行同一繳存比例,且單位與職工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多繳。單位少繳、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下限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根據規定每年度調整一次。
  第二十四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並計入個人賬戶,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
     第五章 網上繳存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通過網上辦理業務與櫃面辦理業務的要求和標準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網上繳存業務審核標準與櫃面繳存業務審核標準一致。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可以通過網上業務大廳辦理本單位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查詢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五)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信息及資料。對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並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就業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參照單位職工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員,所在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市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操作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2〕2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我市於2011年、2012年先後發布了《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隨著社會發展、《民法典》的頒布、上級政策的調整、相關部門的職能轉變、房地產市場變化、人才引進政策的出台以及回響國務院政務服務便民號召,深化區塊鏈、大數據新技術套用等工作需要,三個原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要求。為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建自住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我中心對三個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執行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委託貸款等業務辦理和管理。
(二)調整內容
1.調整原則:一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業務對原辦法的框架進行了部分調整,新增、刪減的具體條款適應當前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和管理。二是新辦法是對繳存、提取、貸款管理過程中整個流程進行規範的操作檔案,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將通過操作細則來指導。三是《民法典》出台後,對法律範疇內的相關概念及內容進行了調整。
2.調整概述:
(1)繳存管理辦法中:原“第二章登記”、原“第四章變更與註銷”和原“第五章轉移與封存細分調整”為現“第二章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與註銷”和現“第三章個人賬戶設立、信息變更與註銷”;原“第三章繳存”調整為現“第四章單位匯繳、補繳”,並增加現“第五章網上繳存”;對原“第七章罰則”和原“第八章附則”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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