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建自住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由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委託銀行,向符合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發放,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直屬管理部及各區縣市管理部承辦授權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資金使用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審批、發放、回收、本息結算和管理。受委託銀行協助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發放、回收、本息結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契約。對於組合貸款,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與受委託銀行簽訂組合貸款雙方協定書。
  組合貸款是指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又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
  第六條 在常德市範圍內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常德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前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
(二)貸款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購買期房、現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簽訂購房契約之日起不超過2年;購買二手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過戶之日起不超過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審批之日起不超過2年;
(三)購買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購房總價的20%;
(四)徵信良好,具有穩定的收入,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或原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已結清;
(六)同意選擇本辦法規定的償還、擔保方式;
(七)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在常德市範圍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借款人須具有常德市戶籍。
第八條 借款人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購房契約、購房發票(契稅發票)、不動產權證、房屋價值評估、身份證、婚姻關係證件、銀行卡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請了2次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不能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借款人婚姻狀態及配偶信息;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狀況;
(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情況;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是否真實合法;
(五)抵押及其他擔保是否足額有效;
(六)借款人及配偶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信息。
第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與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契約,並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擔保手續。
第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按貸款契約約定金額,將資金劃轉到借款人提供的本人I類銀行卡、委託授權賬戶或政府指定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償還
  第十四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上年度實際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金額及當年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使用計畫,確定當年度全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計畫控制額度和單筆貸款最高額度。
第十五條 購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金額不超過房屋總價值的80%;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金額不超過大修費用的60%。  期房、現房以購房契約、發票作為計算貸款額度的依據;二手房以契稅發票註明的應納稅基數作為計算貸款額度的依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作為計算貸款額度的依據。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可轉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借款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結清額度且不超過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單筆最高額度。
第十七條 組合貸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該房屋總價款的70%。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時不予辦理組合貸款。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還款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住房委託貸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行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可採取以下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一)委託扣款方式,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按貸款契約約定從借款人的還貸銀行卡中自動扣劃資金用於償還本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本息;
(二)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方式,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月對沖,不足部分採取本條第一種還款方式。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可申請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可用於提前結清貸款。
第四章 擔保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擔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擔保、擔保機構連帶責任擔保等。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套用所購住房、所建住房作為抵押擔保。
第二十五條 作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抵押物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三)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以住房作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二十七條 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契約,並於貸款發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能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抵押期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物。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等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變賣、贈與給他人或設立居住權。   
第五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借款人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視為貸款逾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可採取電話、簡訊、書面等方式傳送催收通知,對超過催收通知規定時間拒不償還的,通過法律手段強制償還。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須加強貸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契約。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擔保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併、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以所得款項清償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一)擔保人違反契約或者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實現抵押,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新擔保人、新抵押物的;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內連續6個月或累計12個月不按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過借款年限2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契約期內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五)借款人在契約期內死亡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超過償還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的部分,應予以退還;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本息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回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保管的有關憑證及文書。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信息及資料。對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並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申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含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市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操作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1〕1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常德市於2011年、2012年先後發布了《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隨著社會發展、《民法典》的頒布、上級政策的調整、相關部門的職能轉變、房地產市場變化、人才引進政策的出台以及回響國務院政務服務便民號召,深化區塊鏈、大數據新技術套用等工作需要,三個原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要求。為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建自住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我中心對三個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執行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委託貸款等業務辦理和管理。
(二)調整內容
1.調整原則:一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業務對原辦法的框架進行了部分調整,新增、刪減的具體條款適應當前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和管理。二是新辦法是對繳存、提取、貸款管理過程中整個流程進行規範的操作檔案,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將通過操作細則來指導。三是《民法典》出台後,對法律範疇內的相關概念及內容進行了調整。
2.調整概述:
(3)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中:刪除原“第二章業務承辦”中“第六條關於委託契約”具體內容,詳細內容將在貸款操作細則中予以陳述。現“第二章貸款條件和程式”中關於借款人貸款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時間從原來的“一年”調整為“兩年”。刪除了原“第二章業務承辦”第八條關於證明材料的具體規定,在貸款操作細則中予以陳述。現“第二章貸款條件和程式第十五條”中,為防範化解房地產風險隱患,規定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現房)資金劃轉到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減證便民,刪除了原“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償還”中,關於二手房評估的規定。現“第四章擔保”中根據有關規定,取消聯合擔保人方式;“本章第二十七條”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補充了不得抵押的財產種類;在“本章第三十一條”中根據法律規定增加了“設立居住權”。現“第五章貸後管理”中對擔保人的變更增加了更詳細的內容;刪除了本章中採取抵押擔保和公積金聯合擔保的具體資料清單,在操作細則中予以陳述。為完善監督體制,增加了現“第六章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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