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閩機構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根據國務院第262號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813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閩政[2001]33號
檔案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閩機構: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根據國務院第262號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條例》規定,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機構,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房委會)負責制定我省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與使用的有關規定,指導、檢查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協調全省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指導性意見。各地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並自覺接受省房委會的業務指導與工作檢查。
二、各設區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管理所屬區、縣(市)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區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縣(市),應按規定於2001年底前經所屬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房委會批准。縣(市)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累計歸集餘額達4500萬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二)住房公積金的平均歸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健全,運作規範,沒有發生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
經批准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縣(市),其房委會應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業務方面接受所屬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指導。
三、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業務上實行條條管理,人事、經費實行條塊結合管理,以條條管理為主,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市房委會制定並由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四、各設區市房委會要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做好轄區內不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的業務、資金、債權、債務的清理交接以及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嚴禁借工作交接之際,違規挪用住房資金。在交接時,設區市房委會應當組織審計部門對不設立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進行審計。縣(市、區)原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一律以2000年12月31日在編人員為準。
五、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方式匯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簽訂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協定書(契約),並會同受託銀行向當地人民銀行申報,經批准後執行。
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各類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參加集資建房以及職工個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對於準予貸款的,應當將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等通知申請人,並與申請人簽訂借款契約,然後由受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對於不準貸款的,應當將不準貸款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能再申請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八、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交付30%的購房首付款後餘下的部分,若不超過當地房委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和職工家庭可貸額度,可全額申請貸款。若超過的,可申請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具體金額由借款人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家庭經濟收入及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
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滿一年後,可以用於償還職工(包括配偶及住房產權共有權人)購買、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
十、各地房委會應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力度,簡化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程式,鼓勵使用住房公積金。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房地產交易產權管理部門、各受託銀行及相關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要轉變觀念,加強管理,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手續時,應當向社會公開承諾辦理時限,制訂便民措施,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方便貸款申請人。
十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補充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同時,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存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以外的金融機構。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興辦各類經濟實體,不得對外投資,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三、實行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備案制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情況按季報省房委會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備案。
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批准核銷。
十四、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向省房委會辦公室、同級房委會和財政部門報送每月發生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統計表。經批准設立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應同時抄送所屬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十五、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使用省房委會辦公室組織開發或認可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軟體,並按規定要求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數據的報送工作。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快住房建設發展,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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