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條件,現就深化福建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2-29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5]第40號文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生效日期】1995-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閩政〔1995〕第40號文)

具體內容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條件,現就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內容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
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
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存的住房信貸體系;
建立規範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要堅持配套、分階段推進。
近期的任務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鎮住房制度,使城鎮居民住房達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一)所有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於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餘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各市、縣的住房公積金實施方案都要在明年上半年出台實施,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分別掌握在5%。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起步階段也掌握在5%。
(二)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畫和財務收支預決算。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畫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隸屬關係由地(市)人民政府確定。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一律由當地人民政府委託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
受委託的專業銀行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畫,審定、發放和回收貸款。
住房公積金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三)全省各地(市)的住房公積金實施方案都應上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公布實施;
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實施方案,都應上報地(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三、積極推進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售房和提租應兩輪並轉。
根據國務院《決定》要求,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應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
各地要根據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統籌安排租金調整的規劃和年度提租水平,提租方案由房改辦和物價部門共同制定後,報當地政府審批。
今後全省各市縣上報省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必須明確到2000年之前分年度的租金規劃目標。
明年住房提租幅度掌握在占家庭雙職工平均工資的5%。
各地掌握公有住房提租的步伐,可以是每年提租一次,採取小步密走的辦法;也可以2~3年提一次,採取較大幅度提租給適當補貼的辦法。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要堅持“多提少補、少提不補”的原則,兼顧當地人民民眾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承受能力。
租金調整後,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的減、免、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工作要本著既積極又穩妥的指導思想,逐步開展。首先要處理好1993年省政府閩政〔1993〕1號檔案出售公有住房遺留下來的問題,做好已售公有住房與國務院《決定》的銜接工作。
這一工作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其次,要積極穩妥地按照《決定》規定的標準價、成本價和市場價出售公有住房,凡是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方,不能按標準價出售公有住房。標準價是成本價的過渡價格,各地售房價格要逐步從標準價過渡到成本價。
各地要嚴格執行售房標準價和成本價的審批制度,凡市、縣測算制定的當年售房的標準價和成本價,必須報省政府審批後才能公布執行。我省已售公有住房按以下辦法與國務院《決定》銜接:
(一)各地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價格一律統一到省政府閩政〔1993〕1號檔案規定的價格水平,然後再與《決定》售房政策相銜接。1994年1月1日之後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須按《決定》規定的新售房政策進行規範。
(二)按省政府閩政〔1993〕1號檔案出售的公有住房,購房者可以不補交購房款,對所購公有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產權比例按售價占成本價的比例確定。
(三)對已購公有住房,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決定》的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四)已購公有住房與《決定》銜接後,房屋的產權從購房款繳交之日計起。
(五)各市、縣確定已售公有住房產權比例時的成本價,必須報省政府審批後才能執行。
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買一套。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的面積控制標準,一般職工為45~70平方米(指建築面積,下同);
科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為50~85平方米;縣處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前評定確認為中級職稱的幹部為60~100平方米;
地廳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前評定確認為高級職稱的幹部為80~130平方米。以上是購房面積控制標準,有條件的市、縣也可以作為職工分房、建房面積控制標準。
加強售房款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是住房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專項資金,要全部用於住房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五、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到本世紀末,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要達到8.5平方米,每年需建住宅550至600萬平方米,任務十分繁重。因此,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一般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對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經濟適用的住房建設項目,要在建設用地、拆遷、規劃、計畫、稅費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部門在信貸等方面應予以支持。
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規劃,儘可能把資金管理部門籌集的住房資金和國家安居工程提供的政策性貸款,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房地產開發公司每年的建房總量中,經濟適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制定安居工程和廣廈工程建設規劃,作為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步驟。同時,要繼續發展集資、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
六、加強領導,強化監督,加快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要按《決定》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房改方案,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係,都應服從所在城市政府對房改的統一部署和政策。
企業房改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要為企業房改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應結合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住房開發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服務這一社會職能逐步從企業中分離出去,加快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兼顧長期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全面規劃,加強領導,建立和健全以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房改常設機構,配備固定人員抓房改工作;
要做好房改的宣傳工作,向民眾講明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和實施步驟,引導民眾轉變觀念,積極參與房改;要強化對房改工作的監督檢查,嚴肅房改紀律,各級監察、審計、物價、房管、土地、城建等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查處房改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確保房改工作健康、順利地開展。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分類指導,在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注意抓好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各部門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解決深化改革的矛盾和問題,支持住房制度改革。
各部門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的出台須經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後,聯合發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