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是福建省為了加快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日期:1998-12-21
  • 生效日期:1998-1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閩政[1998]38號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1998〕38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研究,現將《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快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省、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地、市、縣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應會同同級房地產、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狀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可供建設用地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各地(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應報省計畫、房地產和土地等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按標準建設並依照規定計價的普通住房,其供應對象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可設立專門辦事機構,組織經濟適用住宅建設,也可以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設立辦事機構的市、縣,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辦事機構向計畫部門申請立項後,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
未設立辦事機構的市、縣,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建設計畫和小區規劃,向房地產開發招標;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計畫部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立項後,進行開發建設。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律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計畫,並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優先安排。
行政劃撥用地支付費用的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選址定點,要本著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執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建設方針,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城市居住區技術經濟指標》,不符合規劃及規範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和相對集中的原則,精心規劃、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做到規劃科學、設計新穎、設施配套、功能合理、質量合格、環境優美、適當超前,創造一個安全、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對建設規模小於5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委託編制2-3個方案,並組織論證,擇優確定方案;對建設規模大於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設計方案招投標,擇優選擇規劃設計方案。編制設計方案費用列入經濟適用住房成本。
規劃設計方案應按規定報批,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按省政府閩政〔1995〕40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
室內裝修可由住戶根據各自的要求,由購房戶自己出資裝修。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積極推行建設監理制度,提高工程質量,工程質量要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並鼓勵創優質工程。
第十三條嚴格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體系。嚴格建築工程的單體工程和小區綜合驗收制度,推行使用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應建立激勵機制。對規劃設計、建設、施工中標且完成較好的單位,應予以獎勵,在後續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可優先安排規劃設計任務、優先提供開發用地、優先安排施工任務。
第十五條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以售為主。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價格構成因素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地要制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規定,界定銷售對象、建房標準和相應的銷售政策,並加強監督檢查,規範銷售行為。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戶的具體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凡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均可按規定向當地房委會提出購房申請,經核准並繳交購房款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具體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擴大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貸款的實際貸款期限。商業銀行實行以銷定貸,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第十九條按本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核定全部產權。已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開準入制度。具體規定由省房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應按社會化、專業化、企業經營型的物業管理模式,建立物業管理的新機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和監督,規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相應的收費標準。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在政策上要予以扶持。凡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小區外市政基礎設施的配套費用,原則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小區級市政公用設施和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一半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一半計入房價。取消各種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停止徵收商業網點建設費;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水、電增容費按照“對等替換”原則,扣除原有基數,新增部分減半徵收;除基本農田開發基金外,其他經有權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原有標準減半徵收。同時,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建設施。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規劃區外的工礦企業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閩政〔1996〕2號《福建省城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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