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德安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德安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是德安縣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德安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地方:德安縣
  • 內容: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通知內容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落實國家房地產巨觀調控政策,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用不超過10年的時間,基本解決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讓符合條件、急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買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夠住上廉租住房。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總量。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安排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計畫,對城鎮年度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實行總量控制。
(二)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發展規劃,核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畫,並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落實到具體項目。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面積20畝,分期建設,第一期建設面積約0.6萬平方米。其中經濟適用住房70套,廉租住房30套。
(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位於德安縣第三國小旁,政府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四)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戶型設計為二室二廳和一室一廳,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按75平方米以下控制。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按45平方米以下控制。
(五)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採取以下方式建設:
由縣政府成立專門機構,直接負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在建設質量和小區環境上不低於同期上市普通商品房建設的標準,做到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環境優美、便利節能。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單位對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為居民營造文明、安全、整潔、便利的生活環境。
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價格標準和供應對象
(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由物價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項目進行核實後向社會公布。根據我縣中低收入家庭8至10年努力的實際購買能力能夠買得起75平方米住房的要求,2007年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銷售限價為760元/平方米。
(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免徵中國小基建附加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市政設施配套費、環保費、余土費、自來水驗審費、白蟻防治費、防雷設施驗收費、工程定額測定費、減半徵收工程質量監督費。
(九)本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供應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
1.縣城鎮戶籍滿5年並在當地實際居住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3960元(含3960元);
3.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供應對象條件:
1.縣城鎮戶籍滿5年並在當地實際居住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1400元;
3.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8平方米以下。
家庭中的人均住房面積8平方米以下、戶主年齡50周歲以上、殘疾人、烈軍屬、勞動模範(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優先供應。
(十)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
1.已參加房改購房或集資建房的;
2.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從外地調入,在調出地已參加房改購房或享受過其他住房優惠政策的;
4.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
5.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暫不向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出售、出租。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辦法和廉租住房分配辦法。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廉租住房分配按照“個人如實申
請、社會民眾評議、房產部門管理、政府嚴格審核、逐級張榜公示、分類搖號排序、社會公開監督、違規操作必糾”的原則,採取“四道程式、三道把關、三榜公示”方式供應。
四道程式:個人申請、社區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複審、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三道把關:社區把好初審關、鄉(鎮)人民政府把好複審關、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把好審定關。
申請人到社區領取申請登記表,並攜帶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其他的由社區負責出具),向社區申請,由社區組織初審、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複審、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在社區初審完畢後,以社區為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對有異議者由社區組織調查。
2.第二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複審完畢後,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號(編號當年度有效),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對有異議者由鄉(鎮)政府組織調查。
3.第三榜公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採取公開搖號的方式予以確定,公開搖號確定後,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政府網站或電視台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對有異議者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調查。
公開搖號時邀請公證人員、申請代表參加。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受理信件投訴,全過程接受民眾監督。
四、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監督管理
(十二)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國土資源登記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並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次,已購買經濟適應住房的,原居住公有住房由政府統一收回用於廉租住房。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收購,用於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十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嚴禁用於商業性經營、倉儲等非居住性用途和出租,一經查實,由政府原價收回。
(十六)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購買、租賃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批准文書和土地用途,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標準的違法行為,由物價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租賃廉租住房的,由當地政府責令限期收回,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十七)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購、騙租者,經查實,立即取消住房資格,政府
追回已購(已租)住房,記入個人信用檔案,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租賃廉租住房,由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
(十八)對審核不嚴或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五、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十九)成立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和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房管局,負責日常工作。
(二十)縣監察局、縣房管局、縣發改委、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縣民政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蒲亭鎮、寶塔鄉、河東鄉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積極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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