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淳安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淳安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淳安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總 則,優惠和支持政策,建設管理,銷售管理,售後交易,監督管理,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家、省、市有關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及縣政府《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補充意見》(淳政發[2008]19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房改辦)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組織實施,會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由縣民政部門負責。
縣發改、財政、國土、公安、金融、千島湖鎮及社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改部門綜合測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符合《淳安縣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施辦法》等規定條件的,可優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建設管理

第九條 縣政府定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前期開發實施主體。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應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設、集中配套建設模式為主。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般以小套型為主,為保證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申請家庭的保障面積,部分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及施工、監理企業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良好信譽,並通過招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並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按契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銷售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千島湖鎮常住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且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在千島湖鎮居住滿五年;
(二)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無房單身戶;
(三)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低於48平方米(含);
(四)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縣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審核時縣統計局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
已享受單位自行發放購建房補助的職工、居民,不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一對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屬同一戶籍內的直系血親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無房單身戶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2、家庭成員房產情況證明。提供戶籍所在地房產管理和房改部門出具的房產及房改情況證明;配偶屬農村戶籍的須提供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地建房證明。
3、縣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認定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下列房產納入申請人家庭現有(或已有過)房產面積認定範圍:
1、已購買的房改房;
2、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定註明貨幣安置面積為準)等;
3、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4、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房產;
5、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營業房等各類房產;
6、已發生轉讓、贈與、離婚析產等過戶交易未超過10年的各類房產;
7、已享受貨幣補貼的住房面積。
上述房產是指申請家庭發生產權登記或備案或事實擁有的各類房屋。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程式。
(一)申請
由縣房改辦在媒體和社區公開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報名信息。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向縣房改辦領取並如實填寫《淳安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材料。
(二)審核
縣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收入的審核認定;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房產情況的審核;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農村批地建房情況的審核;縣房改辦負責申請家庭成員房改情況及其他資格條件的審核。
(三)公示
縣房改辦對經審查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在媒體上及各社區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0日。
(四)搖號輪候
縣房改辦將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輸入電腦,以隨機方式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的輪候順序,並發給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輪候順序號。
每次申購均按上述程式進行,後一次申購經搖號所產生的申請家庭輪候順序接前一次申購所產生的輪候順序。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和選房。
(一)發布銷售公告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築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選房人名單、選房時間和地點等。
(二)確定購房對象
根據房源數量和申購輪候順序,按1: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人員名單。
選房人員名單在確定前,由縣房改辦會同民政、房管、國土等部門對其資格條件進行覆核,對經覆核無異議的家庭發放《淳安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準購證》號碼順序按照輪候順序確定,並按照該順序號參加選房。
如經覆核,申請家庭因條件或其他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享受資格的,不得確定為選房對象,其輪候順序由後面的輪候對象依次接替。
(三) 辦理購房手續
申購家庭憑縣房改辦出具的《準購證》和《淳安縣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繫單》,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第二十條 列入選房範圍的申請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其《準購證》作廢,且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65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80平方米。
已有房產,但房產面積未達到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其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面積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減已有房產面積的差額。超過享受標準的面積,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計價。
超面積部分銷售所得的差額款項,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後應上繳縣財政。
承租公房的申請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必須退出原承租的公房。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在繳納契稅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及相關內容,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土地使用證中註明劃撥土地。

售後交易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它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經批准可向政府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
回購價格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當年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並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同類地段普通商品房的銷售價與當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辦理出讓手續。
土地收益等價款,由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上市交易手續時代收。
第二十五條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縣房改辦核准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附記”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縣房改辦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按上述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情況依法接受縣財政、審計部門及社會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建設、房改、國土資源、價格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以下行為依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處罰或處理:
(一)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建設局、房改辦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住房。
(四)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改為普通商品房建設及銷售的,由縣建設局、房改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縣建設局、房改辦可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關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除縣建設、房改等部門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外,可採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購住房:
(一)由縣建設、房改等部門責令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已購住房。購房人拒不退回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由建設單位按照縣建設、房改等部門的處理意見,並根據購房契約中的相關內容解除契約,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
第三十條 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轉讓的,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行政監察對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淳政發[2005]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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