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及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德安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及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經德安縣政府研究同意,於2019年10月9日印發實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住建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九江市《九江市中心城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及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九府辦發〔2019〕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並由個人購買的具有有限產權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及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管理。
第四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我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縣財政、自然資源、發改、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對下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回購: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自願申請回購的;
(二)購房人經核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違規使用經濟適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願以補交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方式退出的;
(三)連續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貸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四)購房人採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申購資格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計算。折舊率按每年2%確定(折舊年限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計算),物價水平參照當地上年度的物價指數確定。購房人原已繳付的水、電、氣、閉路電視等安裝費用,按實際繳付額確定。
計算公式: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價格×(1-已經使用年限×2%)×(回購上年度物價指數/購買當年物價指數)+已繳付的水電閉路電視等安裝費用。
第七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購的購房人,其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購外,其不誠信行為將記入個人誠信檔案,購房人本人和共同購房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八條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由縣財政負責籌集。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以辦理契約登記備案為準),並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購房契約上註明的購房人及所有共同購房人已簽署書面同意出售意見;
(三)已交清購房款和有關稅費,或已按貸款契約規定繳清按揭貸款本息;
(四)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購房人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
2.房屋所有權人(含產權證上註明的所有產權人)身份證明;
3.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購房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4.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已抵押的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縣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格及需補繳的差價款進行審查核算。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準予取得完全產權確認書》,載明應補繳的差價款金額、縣財政指定銀行賬戶和繳款期限等信息,以及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付款。購房人憑《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準予取得完全產權確認書》,在規定期限內將應補繳的差價款繳入縣財政部門指定銀行賬戶,縣財政部門開具收款確認單。
購房人未在繳款期限內足額補繳差價款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購。
(四)登記。購房人憑縣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準予取得完全產權確認書》、縣財政部門的收款確認單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不動產變更登記或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購買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補繳的差價款標準如下:
差價款的補繳標準,為經濟適用住房當年(2008年)同級別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與已減免的相關規費之和,計算公式如下:
應補繳差價款=經濟適用住房當年(2008年)同級別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相關規費
第十二條 補繳的差價款上繳縣財政保障房資金專戶,專項用於回購、建設、管理保障房等事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準予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用於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第十六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原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得再申請租賃、購買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後,原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權屬登記、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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