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及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定安縣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及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是定安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安縣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及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地點:定安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含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上市交易及回購。
第二章 權屬登記
第三條 凡在本縣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辦理產權登記的購房戶,按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自行繳納有關稅費。
第四條 購房人與出售方可憑以下材料到縣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1.購房契約;
2.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身份證明;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5.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三章 回購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以產權登記時間為準,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需轉讓的,可向縣房管局提出申請,經縣房管局批准後回購。回購的房源由縣房管局統籌安排繼續出售給符合條件的住戶,回購價為:當時購買價款×(1-折舊率×購買年限),其中折舊率按每年扣減1%計算。
第六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由政府回購:
1.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並拒不改正的;
2.購房人自願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
3.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被查實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
4.法律、法規辦法的其它情形。
第七條 回購需提供的材料:
1.原購房契約;
2.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身份證明等材料;
4.縣房管局入戶踏勘確認書;
5.該套房屋相關各項費用結清證明及完稅證明;
6.回購契約。
第八條 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時,由縣房管局下達《定安縣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告知回購理由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當事人在規定的遷出期限內遷出的,縣房管局應在其遷出後30個工作日內付清房款,並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在規定的遷出期限內未遷出的,可通過司法程式強制遷出。
第四章 交易
第九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特殊原因需交易的情形有:
1.因繼承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繼承人憑公證部門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辦理交易手續。
2.因離婚需轉移房屋產權至其中一方的,離婚雙方應就產權轉移事項達成書面協定,經縣房管局核准,能夠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一方可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另一方如需購買可在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年後提出申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其經濟適用住房應由縣房管局回購。
3.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鬚髮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受讓人經向縣房管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可辦理產權交易手續。
第十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通過申請政府回購的方式轉讓;如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以劃拔方式取得,則應按該房分攤的土地經確認的評估價格40%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完全產權後,允許上市轉讓、租賃、抵押等。
第十一條 上市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
1.買賣契約;
2.雙方身份證明;
3.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4.原購房契約;
5.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縣國土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
第十三條 回購款由縣財政撥付5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歸入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支付時從中支取。
第十四條 其他各類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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