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9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
  • 實施地區:黃岡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劃撥供地並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經市政府批准、列入經濟適用房建設計畫、享受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在繳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以下簡稱差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起算時間按經濟適用住房簽訂契約時間為準。
第五條 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且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二)申請人為經濟適用住房登記的權利人,且經其他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
(三)為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而按揭貸款並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無法規、規章及契約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申請的情形。
第六條 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到市政務服務中心住建視窗領取並填寫《黃岡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權屬證書上註明的所有產權人身份證明;
2.購買經濟適用房備案契約或購房款發票(含契稅票據);
3.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須提供權屬證書上註明的所有產權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4.經濟適用住房已抵押的須提供抵押權人出具書面同意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上市交易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優先回購權。經審核准予上市交易,且政府不行使優先回購權的,以及申請完全產權的,簽署審批意見並出具差價款《繳款通知書》。決定優先回購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將補交差價款繳入市財政部門指定銀行賬戶,憑繳款憑證到稅務部門視窗繳納契稅,稅務部門開具契稅完稅證明。
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提交繳納憑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
(四)申請人繳納規定的價款後,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準予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確認書》、交易契約(取得完全產權不需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劃撥土地轉出讓土地手續(核定出讓金、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後,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有限產權轉為完全產權變更登記或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七條 2007年11月19日前(含當日)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進行交易的,按照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2007年11月19日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補交價款的標準為屆時該套住房市場價格與原購買價格之間差價的40%,具體計算公式為:補交價款=(屆時的該套住房市場價格—該套住房原購買價格)×40%。
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其市場價格按照申請時該套住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申請上市交易的,其市場價格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計算,但申報的交易價格低於申請時該套住房的市場評估價格且政府不予優先回購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計算。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離婚、繼承等原因確需轉移不動產權的,由繼承人或權利人持相關資料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辦理該套住房不動產轉移登記,房屋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購買契約簽訂之日起計算;繼承人或權利人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鬚髮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差價款並按稅法相關規定繳納契稅後,再辦理轉移手續,但不受前款5年期限限制。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或收回,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準予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優先回購。決定予以優先回購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知權利人簽訂回購契約,按照回購時市場價格扣除其應繳納差價款後向權利人支付回購款,收回該套住房產權。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遷離本市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折舊率按每年1.5%確定(折舊年限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計算),回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1-已交付使用年限×1.5%+購買年度至回購年度城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之和)。
(三)購房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違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除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收回,其不誠信行為將記入個人誠信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收回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1-已交付使用年限×1.5%)。
回購或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困難家庭配售或配租。
第十條 補繳差價款應優先用於補繳土地出讓金,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分攤土地面積評估價格的10%確定,剩餘部分再上繳市財政保障房資金專戶,統籌用於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回購和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原申購家庭不得再購買或租賃各類保障性住房。已繳納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結餘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轉移至新的房屋所有人。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完成回購之前,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暫停為其辦理所購其他住房的權屬登記手續,並及時通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該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體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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