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是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地區:大埔縣
  • 頒布時間:2018年
  • 頒布單位:大埔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施行日起(2009年5月4日),在本縣範圍內由政府行政劃撥土地建設及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購房人為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轉移登記的行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包括:買賣、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
第二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滿5年,購房家庭經當時購房申請登記的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後,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政府可以優先回購。上市交易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以下簡稱“土地收益等價款”),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購房人取得住房完全產權。
第五條 購房年限按照房地產權證的首次登記時間算起。
第六條 購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三章 上市交易程式及稅費繳交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購房人應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及出具書面意見後方可辦理。具體程式如下:
(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批准
1.提出申請。購房人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交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所需材料。
2.審核批准。住房保障部門調取原始申請檔案,並結合提交材料,對照政策規定進行審核。
(1)符合上市條件的,予以出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見書》,意見書將載明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內容。
(2)不符合上市條件的,退回申請,並作出書面說明。
(二)房屋登記部門過戶辦證
購房人憑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見書》,按照房屋登記部門要求提交的轉移過戶所需材料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三)土地登記部門過戶辦證
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受理後,購房人憑《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見書》、《房地產轉讓證明書》,按照土地登記部門要求提交的所需材料辦理土地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期限從首次土地登記之日算起。
第八條在上市交易過程中,購房人交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繳入縣財政住房保障專賬,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發展住房保障事業。購房人涉及其他應繳交的土地出讓金、辦證費、稅費等,按其規定繳交。
第九條 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不予受理、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
第四章 土地收益等價款核算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政府交易指導價以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計稅評估價為準。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於政府交易指導價的,按指導價核算土地收益等價款。
第十一條結合社會效益和年限因素,考慮經濟適用住房配售至辦理產權登記需要一定時間,直接減去20%比例,制定如下政府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繳納比例。

因特殊原因未滿5年
滿5年
滿10年
滿15年
滿20年
滿30年
滿50年以上
年限
1
2
3
4
5
6-10
11-15
16-20
21-30
31-50
51
比例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5%
1%
0
第十二條 根據第十條、十一條,政府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計算方法為: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計稅評估的總價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價格)×繳納比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受讓人、受贈人隱瞞事實、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原配售價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等材料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縣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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