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是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地區:大埔縣
- 頒布時間:2018年
- 頒布單位:大埔縣人民政府
因特殊原因未滿5年 | 滿5年 | 滿10年 | 滿15年 | 滿20年 | 滿30年 | 滿50年以上 | |||||
年限 | 1 | 2 | 3 | 4 | 5 | 6-10 | 11-15 | 16-20 | 21-30 | 31-50 | 51 |
比例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1% | 0 |
《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是一份檔案。
因特殊原因未滿5年 | 滿5年 | 滿10年 | 滿15年 | 滿20年 | 滿30年 | 滿50年以上 | |||||
年限 | 1 | 2 | 3 | 4 | 5 | 6-10 | 11-15 | 16-20 | 21-30 | 31-50 | 51 |
比例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1% | 0 |
《大埔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是一份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
原產權單位撤消的,其應當所得部分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納入地方住房基金專戶管理。第十一條 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在繳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買賣、繼承、贈與、抵押、抵債、變更性質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第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簽定契約時間滿5年,購房人上市交易進行產權轉讓時,其原享受住房保障面積部分應向政府交納同...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務專櫃,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產權管理部門、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實行聯合辦公,為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
《吉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2006年吉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和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及...
第二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示範契約文本,指導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管理。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具體限制...
(十)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加強交易管理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並取得完全產權。住房保障...
5.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第三章 回購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以產權登記時間為準,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需轉讓的,可向縣房管局提出申請,經縣房管局批准後回購。回購的房源由縣房管局統籌安排繼續出售給符合...
(建住房〔2007〕258號)、住建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九江市《九江市中心城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及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九府辦發〔2019〕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交易管理按照《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資陽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資府辦函〔2020〕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購房人在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前,只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銷售與租賃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定向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動,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滿足居民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南部新區所轄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以來,經政府批准統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面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
財政、國土資源、價格、稅務、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擁有房屋有限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
房地產、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申購家庭成員姓名”等事項。(二)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上市交易、不允許對外出租、不允許贈予和借(租)給親友居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如需購買商品...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二級市場發展,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69號令)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