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經資陽市政府研究同意,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5日印發資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和交易管理等行為,根據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國家計委 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住建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資陽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指導、監督等工作,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區)、高新區、臨空經濟區(以下簡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申請與審核、上市交易管理等,是轄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
參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投資建設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業主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銷售管理。
價格管理、監督部門負責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民政、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構,落實保障工作經費,充實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保障隊伍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履行項目法定建設程式,按照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程式報批、建設,不得隨意變更批准的項目規模、套型結構和用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強制性條文。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標準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可適當減小套型建築面積。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明確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並作為項目法人招標的前置條件。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村)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治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政府應當完善周邊區域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標準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符合申請地政府確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本辦法中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資陽市城鎮範圍內的住房。
第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持有城鎮居民常住戶口3年以上(含3年,其中單身家庭申請人年滿35周歲以上),共同申請人必須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轉讓自有住房未滿2年的其原住房面積合併計算在現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內);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含2年)轉讓房產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證明,經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後,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離婚後,再次申請的應滿2年;有自有住房的家庭離婚後,再次申請的應滿2年;
(四)經民政部門核對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財產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向管理實施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登記表》,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收入核對情況證明;
(二)房產檔案館(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單身承諾等)。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與審核
1.受理和初審。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由家庭主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社區(村)居委會提出初審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2.複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初審材料進行全面核實和複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或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社區(村)居委會,社區(村)居委會應當通知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資料,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辦公地點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複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3.審核。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複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複審材料進行審核。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申請再次審核,對經審核、再次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及家庭基本情況在社區(村)居委會辦公地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及移動媒體等平台公示7個工作日。
4.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下稱《準購證》)。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向申請人出具《準購證》,有效期6個月。《準購證》中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準購證》只限申請家庭使用,且每個《準購證》只能購買一套符合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5.備案。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保障對象登記後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情況及保障對象名單蓋章後書面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二)確定選房順序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先後順序,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行公開抽(搖)號的方式產生。公開抽(搖)號應當在紀檢、民政、發改等部門及入圍市民代表的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2.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可優先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1)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家庭;
(2)傷殘軍人、烈士遺屬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表彰為“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家庭;
(3)退役軍人及現役軍人家庭;
(4)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特困供養人員和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殘疾人員家庭;
(5)當地社會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的家庭;
(6)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7)環衛、公交、教育、衛生、輔警等公共管理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家庭。
(三)輪候選房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順序號之日起90日內,持《準購證》和本人身份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且應按房屋順序號與順序號相一致的房屋簽訂購房契約。因重大疾病、事故造成經濟特別困難而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一年後方可再次申請。無特殊原因逾期或自願放棄購買的,3年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退出的房屋按順序號順延購買。
因當期房源不足,未買到本批次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自動轉入下批經濟適用房銷售輪候,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下批《準購證》發放。輪候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四章 銷售與交易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成本價銷售。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每戶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鎮職工、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併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準予上市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交易管理按照《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資陽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資府辦函〔2020〕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購房人在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前,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二十五條 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申請人資格審查、銷售管理等工作,對在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管理部門、單位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為相關人員出具虛假收入、住房等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知相關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並由其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委託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對購房人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按原銷售價格考慮折舊的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追究其責任。折舊按每年2%計算,折舊時間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時起至收回時止。將購房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管理,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上述情況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購房人違規出售、出租、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由購買人按有關規定補足購房款。
對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且對其高消費行為不作出說明,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有上述情形的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我市已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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