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管理辦法

《富順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管理辦法》是富順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順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富順縣政府
富順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規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根據建設部等七部委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文)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開出售的政策性商品住宅的銷售管理。
第三條 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縣物價、監察、國土、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3]2503號文)、《四川省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川價字費[1997]117號文)和四川省物價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價發[2007]101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城鎮戶口在富世、東湖兩鎮且實際居住滿兩周年的兩人及兩人以上家庭(人數以正式戶口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人數計算)。
家庭成員中擁有兩個(含兩個)以上本縣城區兩鎮正式戶口,其中申請人必須取得本縣城區兩鎮正式戶口兩周年或兩周年以上。
(二)無房或現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以下的。屬政策性住房願意政府計價回購其原住房或租住公用住房願意騰退的。
同一住房有兩個以上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個家庭申購後,其它家庭的住房面積將超過人均最低標準面積的,家庭之間應協商一致,確定一個申購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縣統計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第七條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的人員:
(1)與申購家庭夫婦同住的未婚或離異、喪偶後他處無住房的直系親屬;
(2)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3)正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八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原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現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五)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已交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第九條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人員: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第十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由戶主或戶主書面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下列要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向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
2、家庭戶口簿;
3、家庭收入和住房證明。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並加蓋公章。無工作單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證明,由所在鎮政府比照居民申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定方法開具證明並加蓋公章。
(二)公示
縣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購人提交的資料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富順縣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並將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在所在鎮政府、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同時在縣有線電視台或《自貢日報》進行公示。
(三)審核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在《富順縣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向申請人出具《富順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準購證》中應當載明申請人可以購買的面積,《準購證》只限本人使用,且每個《準購證》只能購買一套符合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先後順序,採用公開抽(搖)號的方式產生,抽(搖)號的時間、地點確定後,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前一個月在相關媒體上公告。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復員幹部(限1993年至1999年期間復員的)、工傷致殘和因公犧牲職工的直系親屬,可優先選購。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順序號之日起15日內,持《準購證》和《順序號》及本人身份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15日內未簽訂契約的視為自願放棄。銷售單位應當查驗購買人相關證件,購買人姓名須與本人所持《準購證》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應拒絕向其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 獲得《準購證》的家庭在抽出順序號或選房後,自願放棄購買的,兩年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退出的房屋按順序號順延購買。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通過縣房地產信息網,將契約內容線上輸入“縣網上房地產交易系統”,預先列印網上籤約的契約樣稿,經確認無誤後,將契約進行網上提交,同時生成在線上簽約契約備案號。
房地產開發單位線上列印標示有契約備案號的《富順縣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文本及其配套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備案表》,雙方簽字蓋章後由買賣雙方收執(其中一套原件在辦理分戶產權手續時作為必收要件交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同時收回購房人所持有的《準購證》原件與契約一併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與網上備案明細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權屬登記,並在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準許轉讓日期;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註明“劃撥土地”字樣。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周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周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契約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而產生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後,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新的房屋所有權證上的登記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及準予上市日期。
第十八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契約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套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九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對擅自提高或不執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銷售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價,並可對銷售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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