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
  • 適用對象:本市轄區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參考條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實行時間:2006年8月14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對象及購買程式,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和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委負責對全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負責對本轄區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準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渝常駐人員;
(三)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具體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購人應先到擬購的已批准銷售(公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領取並填寫《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持申購人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提出申請。
(二)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購人;符合條件的,在申購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住所地或申購人現居住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無投訴或經核實情況屬實的,準予購買,核發給申購人《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查出投訴情況屬實,申購人確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取消申購資格並告知申購人。
(三)申購人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該通知單確定的有效期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相關表格的格式由市建委統一確定。

第六條

申購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得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價格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購房人承擔;尚未購得的,取消本次申購資格,並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註銷《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七條

有關單位對申購人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取得《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的家庭或個人,擅自向未取得《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的家庭或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價格差,並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申購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及其他相關手續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第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自購房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或個人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十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申請條件、上市條件、銷售對象審核等嚴格按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資格審查由重慶市警備區負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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