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補貼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住房補貼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 目的: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 類型: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 地點重慶市
具體內容
重慶市住房補貼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根據《重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方案(試行)》(渝府發〔1999〕11號)和《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試行辦法》(渝府發〔1999〕1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補貼是職工根據《重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方案(試行)》(渝府〔1999〕11號)的規定獲得的一種貨幣補償,是專項用於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償還購房貸款及交納租金的住房消費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以下簡稱”單位',)按月計發的住房補貼。單位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一次性發放給離退休職工的職級基準補貼不在本辦法之列。
第四條單位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實行”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條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是住房補貼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住房補貼的有關政策,對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實施領導和監督。資金中心負責住房補貼的籌集和使用的管理。
第六條資金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補貼專戶。
職工住房補貼基數的計算,以元為單位,四捨五入。
單位應在發薪日後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將職工的住房補貼存人職工的住房補貼帳戶。
第七條住房補貼的開支渠道。
(一)機關事業單位列入原財政地方統籌基建計畫中的建房(購房)資金、財政補助各單位的建房(購房)資金以及單位住房基金。
(二)企業在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財政、稅務部門核定後列入成本、費用。
第八條單位按《財政部印發〈企業住房基金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1993〕財會字第47號)、《財政部印發(企業住房基金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4號)、《財政部印發〈關於事業行政單位住房資金會計核算問題具體規定〉的通知》([1990]財綜字[1995]財工字第[1995]59號)、《財政部頒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識財工字〔1995〕59號)的規定,對住房補貼進行核算。
第九條職工逐月獲得的住房補貼自存入住房補貼帳戶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住房補貼的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補貼存款利息每年結算一次,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其利息轉入職工住房補貼本金內。資金中心負責職工年度利息的結算工作。
第十條資金中心收到單位存人的職工住房補貼時,應當為獲得住房補貼的職工發放交存住房補貼的有效憑證。
第十一條職工逐月獲得的住房補貼本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個人收入所得稅比照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單位應為獲得住房補貼的職工實行台帳管理,建立備查帳簿,全面、連續、系統地管理和反映職工住房補貼標準的增減變動及其住房補貼資金的收支結果。
第十三條資金中心每年結息後向單位和職工公布一次住房補貼對帳單,進行單位總帳目和職工個人帳目的核對。
第十四條單位應及時為市內調動工作的職工的住房補貼辦理轉移手續。
對在職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工資關係的,或職工的調人單位尚未實施住房補貼的,資金中心應對職工住房補貼實行臨時管理,將其帳目轉入資金中心設定的”住房補貼暫存部”。待職工的調入單位開始實施住房補貼時,再將其帳目從”住房補貼暫存部',轉到調入單位。在”住房補貼暫存部',暫存期間,職工住房補貼的計,息、支取使用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單位因故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需對其所屬職工的住房補貼辦理成批轉移手續,其手續同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三章 提取
第十六條按照住房補貼專款專用的原則,職工所獲得的住房補貼專項用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償還購房貸款和交納租金。
(一)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後,憑《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契約》和《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經單位確認、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審查後,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在購房前獲得的住房補貼,用於支付購房款。購房後獲得的住房補貼可按月提取,但所使用的住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價款。
(二)已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的職工,憑《重慶市職工購房抵押借款契約》和《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經單位確認、資金中心審查後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在購房前獲得的住房補貼,用於償還購房貸款。購房後獲得的住房補貼可按月提取,但所使用的住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其貸款額。
(三)承租住房的職工,憑單位認可的房屋租賃契約,按年向資金中心申請提取。從每年7月1日起領取本人名下上一年度的住房補貼用於交納房租。
職工每次提取本人的住房補貼後,其帳存餘額不得少於10元。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一次性提取結存的住房補貼本息:
(一)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職工,憑人事局、勞動局頒發的本人《離休證》或《退休證》及本人《身份證》的複印件,經資金中心審查後,可一次性提取結存的住房補貼本息。
(二)調離本市的職工,憑人事局、勞動局簽章認可的《重慶市職工調動報批表》和單位出具的工資關係介紹信或調函等有關證明檔案的複印件,經資金中心審查後,可一次性提取結存的住房補貼本息。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職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前往國出具的移民定居簽證,公安機關出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前往港澳通行證或港澳身份證等證明檔案複印件,經資金中心審查後,可一次性提取結存的住房補貼本息。
(四)在職期間去世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去世職工的火化證或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證明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合法證明檔案的複印件,經資金中心審查後,可一次性提取結存的住房補貼的本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現住房補貼帳戶餘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資金中心提出覆核,資金中心應當無償辦理。
第十九條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辦理住房補貼的交存、轉移、使用等手續。職工和資金中心有權對其進行督促。
第二十條住房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職工不得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證明提取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住房補貼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和審計的定期檢查和監督,並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重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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