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對夏熱冬冷地區實施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進行補助。為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9日由財政部以財建〔2012〕14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及標準、補助資金申請與撥付、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4章16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日期:2012年4月9日
  • 印發部門:財政部
  • 文號:財建〔2012〕148號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及標準,第三章 補助資金申請與撥付,第四章 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河南省、寧波市、廈門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精神,啟動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我們制定了《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對夏熱冬冷地區實施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進行補助。為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夏熱冬冷地區”是指長江中下游及其周邊地區,確切範圍由《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規定。涉及的省份主要有: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河南省、貴州省、福建省等。
本辦法所稱“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補助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中央財政對2012年及以後開工實施的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採取由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具體項目實施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及標準

第五條 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一)建築外門窗節能改造支出;
(二)建築外遮陽系統節能改造支出;
(三)建築屋頂及外牆保溫節能改造支出;
(四)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准的與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補助資金將綜合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改造內容、改造實施進度、節能及改善熱舒適性效果等因素進行計算,並將考慮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等情況逐年進行調整。2012年補助標準具體計算公式為:
某地區應分配補助資金額=所在地區補助基準×∑(單項改造內容面積×對應的單項改造權重)。
地區補助基準按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劃分:東部地區15元/m2,中部地區20元/m2,西部地區25元/m2。
單項改造內容指建築外門窗改造、建築外遮陽節能改造及建築屋頂及外牆保溫節能改造三項,對應的權重係數分別為30%、40%,30%。

第三章 補助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年度對本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面積、具體內容、實施計畫等進行匯總,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綜合考慮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改造積極性、配套政策制定情況等因素,核定每年的改造任務及補助資金額度,並將70%補助資金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後,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每年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改造內容及實際效果核撥剩餘補助資金,並在改造任務完成後,對當地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四章 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地要認真組織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工作,不得以節能改造為名進行大拆大建,應對擬改造的項目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並嚴格按照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冒領補助或者截留、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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